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档案管理
一、档案信息服务中的隐私权
1、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
档案的原始信息,具有保密性。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需要保密。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的时候,就应该做好隐私权的保护。
2、当今网络化时代,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
3、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个人资料目的是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挖掘,找出可能连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档案信息,消费习惯或消费需求,改进服务工作,这是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开发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然而,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收集个人资料,就是侵犯了用户对其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
档案信息的网络化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时所涉及的隐私权。
网络的安全性不是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
三、个人资料使用中的隐私权
不恰当地使用个人资料就会使档案信息在传递中产生隐私权问题。
档案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档案使用必然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档案被自由使用,就可能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混乱,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给社会的安宁团结带来不利因素。
四、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方法
要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必须依据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简单的加以说明。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使用工作中发生的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收效显著。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以及相关免责条款。
五、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是合法使用档案信息的必要条件,要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别保管,做到有关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当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有待改善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
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现在已经有了Cookies软件管理工具、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
3、加强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性
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必须“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存贮、传输使用中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4、开展档案开放使用的鉴定功能
及时鉴定需要开放使用的档案,着重分析档案涉及隐私的内容和本馆档案的类型,从而确定哪些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控制范围。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馆还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避免使所有的档案馆人员都能接触到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犯罪记录等),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馆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
5、档案工作者必须要保护他人隐私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这一功能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熟悉馆藏,因此,档案工作者更容易了解到档案中所涉及的他人隐私。档案工作者更要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不能因好奇心或别有用心地把馆藏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泄露于众,否则是极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这就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约束,强调对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
结论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社会信息公开化需要的同时保障其隐私权,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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