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档案管理
Keywords: Xixia;Officials;The system of asking for leave
史籍记载,请假以及休假制度从汉代开始就已经实行了,而且请假的范围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南朝宋鲍照因家中房屋漏雨需修葺和老母有病无人照料而撰有2篇《请假启》。其中一篇《请假启》载:“臣启:臣居家乏治,上漏下湿,暑雨将降,有惧崩压。比欲完葺,私寡功力。板锸陶涂,必须躬役。冒欲请假三十日,伏愿天恩,赐垂矜许。手启复追悚息,谨启。”[1]到了唐代,朝廷不仅制定了《假宁令》来管理官吏的请假等事项,而且出土的请假文书如《唐永徽五年(654)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2]等也证明了唐代请假制度之严厉。作为11世纪~13世纪立国于西北边鄙的西夏,官吏请假是否也借鉴和吸收了中原唐宋的官吏请假制度?其请假的范围有哪些?请假的程序又是怎样?超过请假期限时又是如何处罚的?我们结合西夏故地出土的请假条和《天盛律令》的有关规定,对西夏官吏的请假制度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
1 请假条整理
目前出土并发现的西夏请假条只有2件,均为汉文书写,且为残件。现整理如下:
中藏G21.026-1P汉文 请假条;
中藏G21.026-2P汉文 请假条。[3]
这2件残件汉文请假条出土于甘肃武威,墨写。中藏G21.026-1P请假条残存二行,第一行:今申本卡先差司吏高践苟一名,本人告称或有……第二行:……□遣及诸处驱赶请假,今目下见……
中藏G21.026-2P请假条残存三行,第一行:……患伤寒,行履不能,本卡并死,□□□手力不……第二行:……乐人……惜……第三行:……余吏自行送之……
2 请假条研究
2.1 西夏请假条的相关内容
2.1.1 文书种类推测。从南朝宋鲍照的《请假启》来看,南朝宋时官吏请假以“启”这一上行文书种类履行请假程序,从唐代出土文书《唐永徽五年(654)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来看则是以“牒”履行请假程序。由此可看出,各朝代请假所用上行文书种类各不相同。那么,西夏请假是以何文书种类履行请假程序的呢?由于甘肃武威出土的2份《请假条》前后残缺严重,无法知道所用文书种类。但从中藏G21.026-1P中“今申本卡先差司吏”等以及西夏上行文书种类的用途来推测,“申”或“申状”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外,“呈状”或“禀帖”也有可能。
2.1.2 基层机构“卡”之说明。从中藏G21.026-1P和中藏G21.026-1P请假条残片中的内容可知,西夏存在“卡”这样的基层建制。关于此,陈炳应已经有过简单的说明:“乡是农村的一级行政组织。卡是交通要道上收税、检查的机构。张义地处武威与青海省交界的山口,设卡是很自然的事。这两个机构及名称,我国历史上早就有了,西夏有这些机构和名称并不奇怪,但因其他西夏文献和史籍都未提及,此属首次发现,值得重视。”[4]可见,“卡”是西夏在基层交通要道上设置的用于检查过往贸易之“驮队”等而收取税费的机构。
2.1.3 最基层也存在严格的请假制度。从上揭2份西夏《请假条》来看,反映出西夏请假制度的严格和严密,就连最基层的“卡”这一机构中的官吏,有事有病等都要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否则,可能要按律惩处。
2.1.4 官吏请假的范围。从甘肃武威出土的这2份《请假条》来看,中藏G21.026-1P可能是因事而请假,中藏G21.026-2P可能是因“本卡”某人“患伤寒,行履不能”而导致最后死亡,为安葬亡故之人而请假。可见,西夏官吏的请假范围也如中原唐宋一样,有事有病等都允许请假。
2.1.5 官吏请假的程序。由上揭2份《请假条》来看,首先是官吏本人要向上司提出请假申请,“本人告称或……”由于西夏的这2份《请假条》残损严重,不知是向本卡主管官员提出请假的申请,还是向更高一级的官府提出请假申请。因为古代请假也有权限的要求,西夏也应如此,所以,西夏最基层的“卡”是否有权限请假?其次是上司的批示。由于该《请假条》残损严重,所以,无法得知这2份请假条是否得到上司的批准。但这2份汉文请假条实物档案至少印证了西夏法典规定的相关请假制度。 2.1.6 “司吏”这一职官说明。从上揭2份汉文《请假条》可知,西夏的“卡”这一交通要道上也派设有“司吏”这一职官。西夏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司吏的派遣在《天盛律令》中没有明确界定。因为,“司吏”这一职官职位很低,各司署衙门可以根据任务多少来选派,西夏法律只是宏观地进行了界定:“前述诸司都案、案头数除已明定之外,司吏以及诸堡、城、军、寨、转运司、工院、经治司、行宫三司、县末等司都案、案头、司吏者,当以职阶计,限量遣之。”[5]
军事机构中案头、司吏等所派遣的数量,《天盛律令?遣边司局分门》中有具体的规定:“诸边经略使监军司全部一律当遣五十,监军司司吏当遣四十。”并且规定,经略使及监军司派遣案头、司吏的数量必须按规定执行,否则,要治罪:“诸边经略使及监军司等案头、司吏数当依所定派遣,不许使超额。若违律时,随意寻安乐者徒一年,使退减数者徒三个月。”[6]再结合上揭2份汉文《请假条》可知,西夏的确从中央到地方的州、县、堡、寨、卡以及各种粮食仓库等司署衙门中都派设有“司吏”这一低级职官,而且根据司署衙门大小、任务多少配备数量不等的司吏。
2.1.7 “乐人”现象探析。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出现了“乐人”一词。我们推测“乐人”是专门为人唱歌、奏乐的艺人。西夏本来就十分重视歌舞,在中央政府就设有“番汉乐人院”,属末等司。[7]西夏还设有“乐官”“乐人”之职。“武威下西沟岘出土的文书中有‘西路乐府(都)勾官所’,‘监乐官’,‘乐人’等名称,使我们有可能推测,在地方路、府、州一级设有‘乐府都勾管所’,任命‘监乐官’等职,负责组织、管理‘乐人’,收集民间歌词、声律诸事。由此可见,在西夏时期,自上而下都有一套行政机构来组织推动音乐的发展。”[8]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的“乐人”可能是为“患伤寒”而导致死亡的人送葬奏乐的人。关于送葬中奏乐一事,不仅史籍中有记载:“送葬途中要搭设木屋,灵柩过时进行祭奠,柩行鸣一切乐器”,[9]而且西夏故地出土文书中也有记载,黑水城出土俄ИНB.NO.3775汉文《光定七年(1127)祭文》中有“铙钹引路”、[10]甘肃景泰出土西夏文《水陆法会祭文》中有“功名已就,足登官靴,白昼黑夜沉眠于甜蜜的音乐声中,如同神仙似地快乐”[11]等说明在亡人送葬和超度作法会过程中都要用到奏乐。可见,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的“乐人”就是为患伤寒而亡故的人送葬奏乐的人。
2.1.8 提供了语言研究的素材。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请假条中出现了同音代替的用字现象。如,中藏G21.026-2P请假条残片中“……患伤寒,行履不能,本卡并死……”这里的“并”可能是“病”的替字。如果真是如此的话,这给西夏汉文文书档案用字研究提供了实物依据。
2.2 西夏请假的法律规定。西夏请假休假有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天盛律令》卷10《失职宽限变告门》等相关条款中。
2.2.1 西夏有常规休假制度。西夏对官吏有必需的、常规的休假制度。官吏三年期满经考核并无住滞需要续转到另一个司署衙门时,官吏有固定的续转休假期限。但《天盛律令》并未具体规定官吏续转时需休息多长时间,只规定了续转休假期满时在规定的时间赴任,超期赴任则要受到各种处罚。[12]只有丧假是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而且以服丧时间的长短将亲属分为五等:服三年、一年、九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丧。[13]由上可知,西夏的确如中原王朝一样都有常规的休假制度。
2.2.2 请假的权限规定。西夏法律允许各级官吏有事有病等请假,而且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根据请假时日多少依次向上级司署衙门请假。
首先是京师内所属诸司官吏的请假权限问题。京师所属诸司官吏请假若超出直接上司的权限者,还要向更高一级上司奏报,直到请假成功。其程序是:“京师所属诸司大人、承旨宽限期次第者,一日起至十日于?门司,十日以上则一律于中书等分别奏报,当以为宽限期。诸司都案二十日期间当报属司、及期□上当报中书,与中书、枢密都案□□大人酌计限期。其余案头、司吏、□所使等当报于本司中大人,应酌计给予宽限。”[14]
其次是边中诸司中各官吏的请假权限及程序。“边中正副统、刺史、监军、习判及任其余大小职位等完限期时,至二十日以内者,所属经略应酌计宽限期。有二十日以上宽限期者,则当有谕文,当以文武次第奏报中书、枢密所职管处定宽限期。”此外,官吏本人有病或亲属有病等时可再续假,但有具体的规定:“前述边中任职位人宽限期分别依前以外,其中或自身染疾病而不堪赴任上,或父母、叔姨、兄弟、妻子、子孙等病重而死生不明及已死等,则□五日期间者,于自身相共职处为宽限期。若无相共职,则当遣子告主职经略使,以十五、二十日为宽限期,当携状而限之。”[15]
最后是宗教界官吏的请假权限和程序。“国师、法师、禅师、功德司大人、副判、承旨,道士功德司大人、承旨等司中有职管事限度者一日起至十日,寺检校、僧监、众主二十日期间当报所属功德司,使定宽限度,二十日以上则当告变。国师、法师、禅师等司内不管者,径直当报中书,依所报次第限之。”[16]
综上,西夏官吏必须严格按照《天盛律令》的规定而执行,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只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请假。西夏官吏只有得到上司核批的允许宽限时日的请假条之后,才能按照核批的固定时日休假或办理私人事项。
2.2.3 西夏官吏超过请假期限的处罚规定。西夏允许官吏有事有病请假,但若超出请假时限还不赴任上时,则要按照《天盛律令》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先是对诸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案头等超期处罚的规定:“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案头等不赴任上及超出宽限期,又得职位官敕谕文已发而不赴任等,一律超一二日罚五斤铁,三四日十斤铁,五日十三杖,六日起至十日徒三个月,十一日起至十五日徒六个月,十六日起至二十日徒一年,二十日以上至二十五日徒二年,二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徒三年,一个月以上一律当革职,官□□马勿失。”[17]由上可知,超期四日以内者,对上述官吏处以罚铁,这是从物质上给予处罚。若超期五日以上乃至一个月者,给予上述官吏十三杖、徒三个月直至革职的处罚。看来,对案头以上的官吏的处罚是十分严重的,以此来督促官吏及时赴任,不致影响司署衙门的工作。 其次是对各职司中的低级官吏司吏的处罚。西夏法律规定司吏在宽限期内不赴任上时,则要因旷工时日多少受到惩处。“司吏不赴司职时,一日起至五日笞十五,六日起至十日十杖,十一日起至十五日十三杖,十六日起至二十五日徒三个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徒六个月,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徒一年,三个月以上至十个月徒二年,十个月以上一律徒三年。”[18]由上可知,西夏对司吏的超期只从精神上给予处罚,而且并不是特别的严厉。当然,司吏与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和案头官相比,职低位轻,影响较轻,损失较小,所以,其处罚自然要比诸大人等要轻微,这也符合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2.2.4 西夏官吏欺瞒请假的处罚规定。西夏允许官吏有事有病或其他重大事项时请假,但绝对禁止欺瞒请假。若发现欺瞒请假现象时要严厉处罚,“诸人自己故意于亲父母、庶母实有时谓其已死而索假期时,与当面出恶语争吵同等判断”。[19]
综上所述,西夏故地甘肃武威出土的2份汉文残片请假条即中藏G21.026-1P~2P不仅印证了西夏法律关于官吏有事有病等请假的规定以及超期不赴任上的处罚,而且还为研究西夏的基层职官建制、职官制度、乐人现象和汉文文书用字现象提供了实物证据,同时在一定程序上对后世的请休假制度和政府官员的管理有借鉴作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夏档案及档案工作”(批准号:12XTQ0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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