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笔者通过对中央直属企业审计发现,企业以银行借款或银行担保形式,大量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这种过度扩张已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负债指标也随之攀高,造成企业负债风险加大。尤其是在目前的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更加引起我们的重视。
例如,在对a、b两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其在经营中过于强调“企业做大做强”,而对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等情况重视不够。表现在投资总规模已大大超出企业自身净资产规模的情况下,以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虽然加快了资本扩张速度,壮大了资产规模,但由于预期收益率均低于国内银行业同期平均利率水平,使得企业负债风险也相应大大提高了。这种高额的财务费用给企业的资金链带来很大考验。
一、企业投资规模与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不相适应,负债投资情况突出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审计发现,公司在扩大企业规模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已超出企业净资产,利用负债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形成受托经营责任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等。
例如:
a公司截至2007年末净资产为147.11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69.61亿元,超出公司净资产22.5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80.4%、其他负债占19.6%。至2008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69.59亿元,股权投资余额已达195.78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26.19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和企业债券占81.1%、其他负债占18.9%。
b公司截至2007年末净资产13.88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8.01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4.13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71.43%、其他负债占28.57%。至2008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3.64亿元,股权投资余额18.36亿元,超过净资产4.72亿元;其负债为长短期借款占89.66%、其他负债占10.34%。
以上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银行信贷资金,按照《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新颁布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投资行为均不符合规定。
二、未能进行充分科学论证,投资效益不高,预期投资收益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部分投资已损失,发展前景堪忧
例如:
a公司2007年全部股权投资平均收益率为2.59%,比同期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低2.99个百分点。除主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86%和4.78%,略低于贷款利率外,投资4.47亿元的6家非主业公司已资不抵债或正在清算;投资10.13亿元的13家非主业公司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已低于注册资本金。
b公司本部2007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3.98%,比同期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低1.6个百分点。其中投资的16家公司已累计亏损4.37亿元,其投资余额10.68亿元已占全部投资18.01亿元的59.17%。
以上长期投资项目中潜在的负债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比如,b公司的40万吨/pvc投资项目,总投资46.07亿元。其中70%的资金来源是由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但b公司2007年末的企业净资产仅为13.88亿元,其承担的贷款担保总额已超过净资产。此项目一旦失败或与市场预期相差较大,极有可能诱发企业负债风险,存在事实上的贷款担保风险。此外,b公司如因投资项目失败而导致资金链中断,势必会给公司的主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a、b两公司利用负债进行股权投资,形成投资总额大于企业净资产,其银行贷款负债已占负债总额的七至八成。高负债必然伴随高风险,一旦出现较大的投资损失或投资失误,首先是商业银行承担其贷款风险,最终将转嫁给国家。究其原因,一是“央企”虽然做大了企业投资规模,却忽视了做强,没有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形成投资效益不佳或部分损失的局面。二是国家虽然规定了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部分商业银行看重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垄断地位,而忽视贷款投资的风险。三是国家有关部门缺乏对国有独资公司负债投资的监管措施。如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但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制度正在进行试点,但尚未全面实施。以上a、b两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未规定股权投资限额,形成了监管和防范负债投资风险的真空。虽然财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文件中强调,企业借款规模必须坚持适度的原则,适度控制投资规模,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但如何控制股权投资规模、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中央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在扩大企业规模的过程中,股权投资规模超出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承担的有限责任,远大于自身受托经营的国家出资和国有资本增值部分(企业净资产)的有限责任,其负债风险令人担忧。笔者建议加快建立和健全“央企”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股权投资决策机制。同时,健全“央企”负债投资风险监管措施,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控制盲目负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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