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管理学论文
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起重机械的使用更加广泛,起重机制造企业也明显增多,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市场对其性能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这也要求起重机制造单位在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起重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但国家质检总局并未发布关于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规程。2004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直至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才使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有据可依,笔者经过一年多的监督检验,就起重机械产品监督检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认识。
监督检验的着眼点
起重机械产品监督检验是对起重机械制造的全过程的监督检验,而不是主要着眼于起重机械的出厂环节。在出厂前,对已制造完毕的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外观质量、几何尺寸、金属材料、主要零部件、电器设备和安全装置等项目检查和见证,并根据其结果作出评定,虽然能够通过细致检查,发现制造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材料选用、焊接和安全装置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只抓住了最后的点而错过了全过程,所以存在以点盖面的错误。WwW.11665.COM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也就是说,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凡是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和过程以及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全部处于监督范围内。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也规定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的内容:㈠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㈡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这就要求对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要从第一部开始,每个步骤和过程都有检查和见证,直至出厂,同时把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贯穿其中。
二、监督检验的性质
起重机械产品的监督检验的性质应该是以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评定为主,以质量检验评定为辅的全面检验。,属于全方位的监督检验。而不是仅仅限于安全技术方面。在我们的监督检验工作中认为起重机械产品监督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范畴,所以只对起重机械是安全技术性能方面提出要求。因此忽略了质量的检验。这就要求对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不仅要考虑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产品质量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验至少应涵盖资料审查,材料检查,焊接质量和工艺检查,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主要零部件、电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等内容。
三、监督检验的形式
起重机械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应该是相对固定的监督检验员以驻厂的方式,施行的长期监督检验,而不是临时抽调人员,蜻蜓点水般的流动式检查。
在我们的监督检验工作中,存在着检验人员不固定,而且只在产品出厂时有持证检验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和检查,以现场检查的内容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任何一种产品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质量管理都是一个全面、动态的过程。如果监督检验人员不固定,不长期驻厂实施监督检查,每个检验人员对制造厂的质量管理状况的认识和判断只能是支离破碎的,势必对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性能和质量管理没有全面、动态的评价,也无法作出客观真实的认定结论。如果把相对固定的监督检验员驻厂实施监督检验作为一种要求和制度固定下来,赋予检验员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可以从形式上满足检验工作质量的全面客观,保证了这项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真正实现科学管理。
四、监督检验的技术手段
起重机械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应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科技手段,做到用定量指标支持的定性评判为主的监督检验,而不是完全凭借检验人员的经验和常规手段来进行眼看手模式检查。在我们的监督检验工作中,认为产品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厂家产品检验的基础上
进行的。检验基本上以现场检验人员的经验为主,辅助以少量的常规仪器和器具,很少采用比较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结论评定往往以定性指标为主,几乎没有什么定量指标。这样得出的结论,其可信程度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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