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融资租赁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管理学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对新形势下融资租赁在
首先,上述规定并为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后租赁内涵利率重新核算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未担保余值占融资租赁资产的比值不大,变动幅度较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较小,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违背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最后,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把出租方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那么当出租方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从而导致其内涵报酬率发生变动时,承租人的折现率是否要随之变动,准则中并未给与明确规定。
由于未担保余值本质上是出租人的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其看做资产来处理,而无需调整期内涵利率。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只需通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收益。
(三)逾期收回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对租赁期内的逾期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准则是这样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逾期收回的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在当期确认,不予追溯调整,出租人可以人为地决定何时收回租金,成为出租人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逾期收回的租金的会计处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违背了企业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wwW.11665.com
笔者认为应该对逾期收回的租金再其收回期做相应的追溯调整,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的情况。
参考文献
[1]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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