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公共管理论文
1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1.1工程概况
菏泽市地处山东省西南部,总面积12 229 km 2,除黄河滩区556 km外,其它11 673 km均属淮河流域。建国以来,菏泽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坚持大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狠抓防汛抗旱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农业灌溉面积,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修建了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小型水库2座;规模以上(过闸流量不小于5 m3月大型水闸6座、中型水闸76座、小型水闸664座,规模以下(1 m 3/s过闸流量<5 m 3/s)775座;小型泵站237座;排水沟2 384 km,现有小型灌溉机电井1.852 4万眼、供水小型机电井34.833万眼,人力井121.9202万眼,农村饮水工程111.4万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占94.6%。据了解,2010年至今,共实施项目25批次,项目总投资74 117.8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6 400万元,省级投资16 050万元,累计发展节水灌溉面积6.018万hm 2,其中末级渠系节水改造面积1.38万hm 2,低压管道灌溉面积4.628万hm 2,微灌面积106.67 hm 2。全市有防洪任务的河段长度为1 939.87 km。
1.2管理形式
这些水利工程除由县水务局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外,其余小型水利工程目前管理形式主要有5种:一是由基层水利部门管理。灌溉面积666.7 hm 2,除涝面积2 000 hm2或渠道流量1 m 3/s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集体管理。主要有库容在100万m3以下的小水库、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统一管理。是指部分泵站、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四是承包管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产权不明,重建轻管
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主,没有注重效益的发挥,多数工程建成后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产权不明确,造成只建不用、只用不管、管用脱节,更为严重的是既无人用也无人管。
2.2工程管护水平差
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维修无经费,有管理单位的等、靠、要,无管理单位的没人过问;多数工程没有专、兼职管护人员,甚至个别工程建完就遭到破坏。
2.3技术力量单薄,业务水平偏低
现有的管理单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低,没有很好地利用工程开展多种经营,开拓创新能力不够。设计或监理工作多由县(区)级以上相应单位负责,基层水利人员从思想上有了靠山并产生了惰性,致使整体技术水平徘徊不前,有的还出现下降趋势。
2.4监控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太落后
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上,凭直观印象下结论,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仪器,更缺乏监测人才,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时没有说服力。
3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3.1改革的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主兴办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受益农户和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三是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3.2改革的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县域水情、县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县域内县、乡(镇)、村、户水利工程管理网络;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3.3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3.4明确工程的所有权
3.4.1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农户。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跨村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
3.4.2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4.3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3.5明确管理内容
制定管理政策按工程性质和用途明确管理内容,能量化的要量化为指标,主要从防洪安全、管护维修(含设备)、正常运行、效益分配等方面着手,根据工程现状和各方面潜在因素,一个承包单元制定一份管理文档,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需要制定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面向社会化的实施办法,水利固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水价制定与水费计收办法,防洪排涝受益单位或个人交纳受益费用办法,水利工程养护岁修资金筹集办法,税收扶持政策等。这些办法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解决。
3.6建立健全水管单位
建立健全水利管理单位主要分两类:一是现有的水管单位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确定目标,选定管理模式;二是现在还没有管理单位的工程,先给定一个单位名称,在管理体制改革中使管理关系、任务、职责、目标、模式一次到位。新型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保证水利国有固定资产不流失和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强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竞争机制。承担防洪、排涝的公益性工程,可实行承包、购买管理权的模式,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受益人按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水管单位在经营利润中解决;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均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有偿(或抵押)使用等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可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
4结语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新颖又严肃的工作,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符合菏泽市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搞好这项改革,对于促进全市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实现管理体制的多样化、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使工程发挥应有效益,增强水利发展活力,加快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guanlilunwen/gonggongguanlilunwen/35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