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责任是人的一种精神品质。但是由于责任往往意味着负担,承担责任需要很大的勇气,实际上,政府逃避责任、回避责任,甚至推卸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大大的损害了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有损政府公信力。笔者主要从探讨责任的重要性,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方面着手,希望能系统的阐述承认责任并不简单这个议题,并寻求这一问题的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中国论文联盟
关键词:责任 行政问责制度 责任政府
做管理者不容易,做一个有效的管理者更是如此。因为权力跟责任是对等的,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而承认责任却并不简单。虽然我们国家一直都在强调责任,政府也朝责任政府的建设方向努力,但实际上,人们的责任意识并没有明显增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倒退,因此对责任的探讨就显得更为迫切了
一、相关概念
在《现代汉语字典》中,责任有三层含义:一是使人担当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三是指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行政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律上的行政责任,二是指普通的行政责任。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工作人员除了遵守一般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普通的行政责任,则不涉及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等。行政责任是人类社会制度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愈来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
责任政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科学,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一旦违法失职或行政不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虽然说我们国家一直都在提倡要培养责任意识、讲求责任,建立责任政府,政府也确实在朝这个方向努力,而且无论是三聚氰胺事件、上海市特大火灾事故还是山西矿难事故,一部分相关领导干部也相应的被免职、停职、警告,这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作用的的结果。
但是,笔者认为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是必然中的偶然,设想国家质检部门事前就加强对三鹿奶粉的监督和管理,设想国家建设部门事前就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再设想安监局事前就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政府部门如果在事前都尽好责,做好事,也许很多的事故都可以避免。研究导致我国行政机关中问责问题有其意义。笔者将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既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又是最高的管理者。国家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权责完全不对等;中华民国时期,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有所建设;新中国成立之后,行政责任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可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曾一度中断。之后,随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尽管有所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建设的步伐,但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仍然比较薄弱,需继续完善。
(二)现实原因
1、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003年“非典”期间,行政问责制度才进入从此进入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官员问责也才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2、责任追究体制不完善
首先,虽然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是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追究责任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突出以行政首长为主,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事实上,因举报官员被报复的事件在我国并不少见,因此,不敢追究的现象存在;
其次,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有关行政问责的范围规定不明,责任情形、责任人以及追究什么样的责任,都比较笼统,因而存在着不好追究的现象。同时,行政问责的范围仍然偏窄,只是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们才能看到某某领导被问责,某某辞职引咎、某某被辞退等等,而像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态度恶劣、作风漂浮等都尚未纳入问责的范围。
最后,各地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对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适用何种问责方式,如何定性量纪、定罪处罚,常常把握不准,除了问责方式不明确之外,问责程序也含糊不清,问责主体不知道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对责任人追则。
3、一些行政官员行政官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虽然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但是我们看到有些地方很成功,有些地方的领导却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行政问责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怎样建设责任政府
笔者认为责任型政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科学,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一旦违法失职或行政不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一)行政官员自身
首先,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培养自己“负责任的能力”。行政官员要加强学习,了解各种问责方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在问责过程中,能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次,行政官员要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建设,培养自己“负责任的魄力”要有“揽过不揽功”的心态,在组织中,树立“负责任”的榜样,在组织中建立自己的威信和影响力,带领大家“负责任”;最后,要在组织内部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制,创造“负责任的文化”。领导者不仅自己要有责任意识和负责任的行动,更重要的是要在组织中创造一种负责任的文化。
(二)立法监督
必须要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追究的层级,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不仅要适时启动《行政问责法》的规定工作,以法律形式对行政问责的使用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要及时修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预算和审计监督
通过审计查出问题。2011年2月14日,审计署公布的全国10个省区市31个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存在未公开招标等违反招标程序的问题,涉及金额19.38亿元。大庆萨尔图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招标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比中标价高出一倍多;福州、桂林、满洲里等机场以多头申报、重复申请等方式多获取建设资金0.61亿元。
(四)媒体和公众监督和其它渠道的监督。
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把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让公众能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节能型有效监督。另一方面要求纪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敢于碰硬,敢于查处那些应负责任的高级别的行政首长,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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