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公共管理论文
电视传媒在公共关系危机管理中的监督困境分析
概述
公共性危机事件又叫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危机的社会:大型公共性危机事件,如9.11事件、印尼海啸、日本地震等对各个国家的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公共性危机的特点是突发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并且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牵连性,它不仅仅会给民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创,更会引起社会群体性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所谓危机实际上是危险与机会并存的,比如“非典”的发生虽然给中国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却也为中国的危机管理敲响了警钟。危险是继续扩大还是能得到良好的预防与控制则取决于政府的管理行为。如果政府和社会进行理性处理,公共性危机就会促进社会的协调和整合,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与政治压力也往往会成为有利变革的催化剂。
1.电视传媒在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电视传媒是危机信息传播的最主要渠道。在当今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人们可以通过电视、手机、互联网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电视传媒科技等各种途径获得最新鲜的信息;同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促使社会大众对自己知情权和话语权的诉求越来越高。有新闻学者研究表明新闻扩散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当一个重要事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时,新闻扩散速度特别快。第二,新闻发布时机影响扩散。第三,公众人口统计特征对新闻扩散有影响,但新闻越重要,受众差异性对新闻扩散的影响越小。
2.电视传媒在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中监督的困境
2.1电视传媒缺乏应有的话语权,电视传媒的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电视传媒基本可以分为政府的电视传媒和商业电视传媒两类。政府的电视传媒当然应该宣传政府和党的基本方针政策,使民众产生凝聚力,支持党和政府的决定,推进国家的正常发展。但是,由于受到政府的权力牵制,电视传媒往往只表现政府的态度。电视传媒最基本的据实以报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监督二字更无从谈起。而作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为商业电视传媒,不仅要承受政府的制约还要谋求自身的生存。于是大多数电视传媒都会选择屈从于权力和金钱,即使有个别电视传媒想要“用事实说话”,也会被“潜规则”,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使监督政府工作力不从心。
2.2电视传媒追击新闻的时长有限,自己不重视自己的监督权
电视传媒的关注点大多集中于公共性危机事件爆发时的一段时间内,而事件后续的发展和结果却鲜少有电视传媒能够追踪到底。电视传媒为了避免麻烦、相互竞争,只关注民众对新闻新鲜感的需要,却无视民众知晓完整实事的诉求。回顾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邓玉娇、杨佳等这些曾经引起整个社会大讨论的事件的处理,都走的是从案发到网民关注,再到新闻被和谐、家属和解、网络论坛被禁止,最终被大众遗忘的路线。民众真正所要不只是新闻的新鲜感,而是希望依靠电视传媒的力量来影响事件的结果。电视传媒选择中途撤出,不仅仅有“被自愿”的因素,也有电视传媒为了吸引关注、追求利益而放弃了其所掌握的监督权因素。
3.电视传媒监督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对策
3.1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
当前公共性危机传播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系统协同程度较低,公共性危机传播体系缺乏整合一致性,而官方信息渠道的不透明和不畅通也是社会谣言滋生的重要原因。政府可以设置相应公共性危机事件的预警监测网络和公共性危机信息管理系统,争取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将其通过这种网络迅速传播开来,实时监控危机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事态发展,让电视传媒将事件结束后的反思向社会大众做出宣传和讲解,从而促进民众自身对危机事件的理解。同时若有政府发言人在第一时间公开对公众发布及时客观的信息,政府就可以先掌握主动权,这既是政治民主的体现也是更有效地危机管理手段,更可以避免一些企图用钻空子来挑拨政府和民众关系的电视传媒的不良行为。
3.2形成良性互动
政府应该改变固有的“统治者心态”,学会主动和电视传媒进行良好互动。政府在处理危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视传媒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和帮助,如赈灾晚会、现在的微博解救被拐儿童等;在危机过后,可以在电视传媒上对社会民众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促进大家危机意识的提高。又如温总理在线与网民交流这种形式,是政府通过主动与电视传媒配合来了解民意的过程,不单单体现了对民众的尊重,也表现了政府对电视传媒的信任,博得了电视传媒对政府的好感。
3.3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能保护电视传媒权利的最佳选择,也是惩治电视传媒不良行为的最好武器。当电视传媒作为监督方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指正时,坚固的法律后盾才能真正给电视传媒执行其监督权的安全感,也能使电视传媒所传达的信息保持合法性和可信性。同时在法律的规范下,电视传媒利用自己传播信息的特点来散布谣言、歪曲实事做法,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控制。政府在行为失当时可以通过电视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来正其行,而政府同时又应该掌握一部分对电视传媒控制的权力,形成一种互相合作又互相约束的氛围。
4.结论
政府是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的主体,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但是电视传媒自身素质的加强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电视传媒的良心及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是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中电视传媒去监督政府的根本。政府从电视传媒处获得民生的具体问题,民众则通过电视传媒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电视传媒与民众三者之间能够健康的共处,不仅有利于公共性危机的有效解决,也是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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