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工商管理论文
论文导读::中国封建国家长期在食盐生产和流通领域采取了垄断专利的政策,其政府的垄断和控制手段也不断变化,其中清政府在食盐流通领域的控制手段和运销模式极富典型意义。本文将清政府食盐运销归为三种模式:官运官销制、官督商运商销制(纲运制或引岸制)以及官运商销制。试图通过对清代食盐的三种运销模式的叙述和分析探讨封建政府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其内在规律是政府介入流通的程度越高,其商品的成本也就愈高,最终结果必然带来此种商品流通的衰败。
论文关键词:食盐流通,垄断,官督商运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
中国历史上对于重要商品资源诸如盐、铁、酒、茶等一直存在着民营还是官营的争论。自春秋时代管仲提出“官山海”的主张后, 历代官府无不对这些重要的商品特别是盐铁资源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和专卖,也称“莞榷”或“禁榷”制度。具体是由国家完全垄断或者部分垄断重要商品和自然资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这些环节,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以解决朝廷的财政需要。本文以清代食盐管理作为一个窗口来解读封建政府的垄断。
《清史稿·食货四·盐法》称:“其行盐法有七: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这里称七种盐法,但只列举了六种,实际上漏举了官运官销。
本文只从官和商(民)的关系入手进行分类,将食盐运销流通体制大致可分为官运官销、官督商运商销、官运商销。其原因大致有三:
其一,商或民二者常互为转化,不易截然分开或对立,所以舍去商民的区分,容易使主题更为集中,因此官督商销和官督民销,只作为一类,事实上在这个分类中商人实际负责了运输和销售两大领域,所以定名为官督商运商销。
其二,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因为“商”和“民”不易区分,只作为商运商销一种,这是一种完全民间自主经营,政府完全退出和放任的流通方式。中国古代自秦汉中央集权建立后,国家对于经济贸易特别是盐铁矿等资源完全放任的情况越来越少有,主流经济思想甚至是在那些重视工商业的经济学家理论一般也不认可利益完全归于民间商人,因此这种形式在清的整个食盐运输体制中也不占主导地位,所以在本文中将这三类排除,不做分析。
其三,原来的官运官销和官运商销因为政府对运输和销售的控制程度是不同的,仍予以保留。
这样本文将原来的七个分类变为三个即官运官销、官督商运商销和官运商销,这样的分类避免了过于琐碎和不易于分析的弱点。对第一类模式而言,民间资本和商人完全被排挤出流通领域,完全由国家独占盐业流通领域;而第二种国家仍对运输环节加以垄断官督商运商销,而放开销售部分,让商人和民间资本介入;对于第三种模式则是国家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将运输和销售完全承包给大盐商,官府只是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权力。编订在册的大盐商事实上成为食盐流通的垄断经营者,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不准染指盐业的运销。
清政府对于食盐流通领域的基本态度是既不能放任不管,一般也不管得过紧过死,他们更多地采用控制盐业在册商人的方式进行管制,从而实现其对食盐流通的垄断。所以清史稿的著者也根据清代盐业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指出“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那么我们就具体分析说明一下清代盐业运销体制的利弊以及清政府在商品流通中所起的作用。
一、官运官销
官运官销是国家全方位的垄断。清代采用这一方式一般是在一定地区和时期,官府税率
偏高,地区运输条件困难,商人无利可图,招商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出现的。如“滇盐由商人认票办运,而地无舟车,全恃人力,煎无煤草,全恃木柴,故运费工本皆重,而盐课率以一分,又重于他省,富商弃之弗顾。”[2] 清代曾经实行官运官销形式的有云南、两广、两浙、福建等盐区。其流弊很大,普遍不能持久。据《清盐法志·两浙十·运销门》载,两浙自雍正年间松江提营承办帑盐,实为官运官销之始。其后帑盐停罢,而官销之制亦废矣论文的格式。据《清盐法志·福建六·运销门》云:“官办者,以地方官行盐,谓之官帮,而官又委诸馆伴,即闽语所谓穙户者是也。”官运官销的弊端就在于官府的垄断,导致腐败勒索横生,食盐营销成本巨大,激起民怨。当时就有监察御史甄之潢就将这以体制的弊端予以细致地道出:
查商人行盐,有掺杂、夹带之弊,全赖地方官留心约治,而一经官卖,纵诸弊丛生,谁更为之查禁?臣细加询访,官卖之弊,约于每岁按季派运应销引目,各该州县出具印领选赴运馆领盐,到埠即签票四出,待该乡保具状分派各户。差役下乡即坐索酒饭,勒要银钱,溪囊已足,然后偕至官所,而管盐胥吏又索要规分,方令赴埠领盐;其守埠之人,非官司亲属,即亲信长随,既短扣斤数,复搀和沙土,以致民食维艰。及征银纳课,又明派以加耗羡,重重剥揭。官长任之胥役,胥役取之乡保,乡保势不得不派之小民,是以小民食盐一斤,定例不过一分八厘或二分三四厘,而加以一应科派杂费,竟至四五分不等。[3]
从上面的上疏可以看出,清代官运官销食盐流弊甚大,掌握权力的官僚体制对于盐业流通的侵害巨大,他们或以次充好,或层层勒索,或缺斤短两,张开虎狼大口层层盘剥官督商运商销,导致成本巨大,盐价高涨,民生维艰。即使是旧时代的官员也深知其弊,上疏要求朝廷清除这些弊端。
二、官督商运商销
以“纲运制”或者“引岸制度”为其主要形式。国家的垄断占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国家放弃了盐业经济的直接经营权,国家退出了食盐的直接生产、流通过程,但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权力。编订在册的大盐商事实上成为食盐流通的垄断经营者,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不准染指盐业的运销。
清政府沿袭了明代后期的引岸制度,其办法就是所谓的“滚总成纲”。其具体做法是:“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皆按名责成。”[4] 这种用“纲”的形式将盐商组织起来,“散商”要将自己的花名引数附在“总商”,由总商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按所领引数销售盐货并交纳盐税。盐政部门将一纲盐引,交给“总商”,由总商负责向散商征收盐税,然后交纳给盐政部门。总商具有包税人的性质。
他们向政府直接申请盐引,并向盐户收购食盐,在全国范围内,各产盐区都有专门的销售地区,称为“引岸”或“引地”,盐商各自垄断独占销售地点,行销食盐。
在这种体制下,商人要取得经营食盐的资格,必须有“引窝”,“引窝”就是盐商取得盐引的凭证。在清早期,拥有“引窝”的盐业“窝商”(“纲商”)和凭“引窝”来运销食盐的商人是一致的。窝商即运商。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些盐商因各种原因无力经营或者被禁止经营,盐政部门必须将其革退,另招新商。其新旧盐商交接的过程,其处理办法据记载为:“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承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各省引商皆然。”[5] 可见,新商要承接旧商,必须向旧商交纳窝价,由此“引窝”成为一种有价商品,可以买卖或租赁。因此,到了康熙九年,已经出现了“窝商”和“运商”的区别。“窝商”是“引窝”的占有者,而“运商”是租买“引窝”从事食盐运输和贩卖的经营者。但是“窝商”把其从国家购买来的盐业垄断经营权租赁给其他商人,自己退出盐货的直接流通过程,成为了寄生性的商人,而后来租赁的盐商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盐税,承担官僚机构的各种税费,还要向“窝商”交纳租金,进一步造成盐业成本的增加,因此可以说从事租赁的“窝商”是清代盐业流通过程中的毒瘤。
盐商领引之后,持之到“公垣”向灶户买盐。所谓“公垣”是顺治十七年在各盐场设立的支盐场所。“凡灶户煎盐,均令堆储垣中,与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商人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场官验明放行。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6] 即盐户们须在公垣贮盐,并与盐商交易,有盐务官吏管理监督,并对违反者处以重罚。而食盐生产者即灶户由于必须卖给有特许权的盐商,在收购价格上没有什么竞争,他们只能听任盐商所制定的超低的垄断价格收购。
盐商支取食盐后官督商运商销,将其运往销售地区,在运盐过程中,要经过不少关口,由盐务官吏稽查。这些稽查机关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无盐引私盐的流通,保证维持垄断的局面。在这各庞大的盐务机构中的承办官吏。都将盐差视为肥缺,利用手中的权力向盐商勒索,这些官僚机构的存在,无疑极大第增加了盐货流通的成本,盐商都将会从提高盐价中收回。
到了引地即销售口岸,由于各个销售地区都被划分到专门的盐商,事实上盐销区的划分往往不尽合理,造成边远地区盐价昂贵,又不允许从临近盐区贩运销售,而是舍近求远,造成运价的上涨,虽然所划盐销区不合理,清政府从上到下对此也有所认识,但因为税收、缉私和怕引起引界争端等非经济因素清政府往往抱有得过且过维持现状的态度,致使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
所以最后造成其销售价格非常昂贵。据清代史料记载:两淮的盐引“归商人十数家承办,中盐有期,销引有地,谓之纲盐。以每引三百七十斤计之,场价斤止十文,加课银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至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7] 其垄断价格高于三四倍。消费者只能接受他们制定的价格。否者或者不吃盐,或者购买私盐论文的格式。清代法律规定:“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8]
当然当盐价过高,消费者承受不了时。会激起民怨,引起地方骚动官吏向盐商勒索,清政府会出台限价法规限制盐价:如雍正元年规定:食盐“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9] 当然政府限定盐价,最终要靠官吏来监督,靠盐商来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古有之。吏治的腐败,盐商运营成本的巨大,也使盐商千方百计抬高盐价。如乾隆初年,在汉口,“奸商故将盐船延压,倡言盐缺不敷分卖,而贪利奸徒遂各纷纷争买,希图窝囤转售,以获重价”[10]。盐价的失控,必然导致官府的盐货滞销,而地下私盐贩卖的活跃,最终瓦解清代盐业的引岸制度。
三、官运商销
官运商销是官府只经营食盐的收购和运输,设局办运,而将销售领域让给商贩。清代这
种运销模式主要是对“纲运制”衰败的临时补救措施,并不占主要地位。如道光十五年(1835),“银价日昂,(盐商)亏折弥甚,迨临朐等九州县票商倒乏,因改官运。”[11] 咸丰六年,新任山东巡抚丁宝桢因“山东盐岸疲弊”,他认为“官运商销”要大大优于“官运官销”,他说“官运商销,利归官与商;官运官销,权全归官,流弊皆大。惟官运商销,官商可相箝制。”[12] 针对原来商运因为商人无法承办的局面,“奏请改归官办,先课后盐,运至河南,设局派员经理官督商运商销,于蕃司盐、道两库借银五万两,限二年归还,下部议行。”[13] 福建于道光末年,四川盐区在光绪四年(1878)以后、以及两广盐区也于光绪十五年(1889)陆续在所管辖的各口岸试办官运。[14]
清代中后期对于解决原来的盐岸疲敝的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行使一定时期后其官办产生的腐败流弊又如影随身般地卷土重来了。同治四年(1865),闽浙总督左宗棠就谈及了福建官运之弊。[15]
四、最后结论
清政府所采取的三种食盐运销体制,从最初的目的和出发点可以说不无可取之处,初期的运行有的还算有所成效,但是总体说来,国家的垄断或者说介入,是对食盐的流通有某种阻碍作用的。其结论大致有二:其一垄断排除了竞争者,使市场上的交易者无法公平竞争,效率低下,所出的产品必然会成本增加。而且无论谁来垄断,都会使产品本身经营权成为一种可供出售的商品,从而加大商品的成本,最终阻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比如“窝商”把其从国家购买来的盐业垄断经营权又租赁给其他商人,自己成为了寄生性的商人,从而使后来租赁的盐商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盐税,承担官僚机构的各种税费,还要向“窝商”交纳租金,进一步造成盐业成本的增加。其二,当国家权力越是巨大,越是介入商品的流通,其结果就是商品的成本就越来巨大。因为官员本身当掌握了巨大权力时,必然会出现腐败和勒索的现象,而作为商家无力对抗权力,甚至有点还会主动地贿赂官员,官商勾结,操纵物价,其结果必然促使这一商品的价格高涨,从而引起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萧条。因此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不要让其过多地直接干预经济,这一点对于今天的中国经济和政府的关系具有某种警示的意义,只有能够汲取历史上不断发生的经验教训,才能使悲剧性的结果得以避免。
参考文献
【清】黄钧宰:《金壶浪墨》,扫叶山房,1929年。《皇明制书》,(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年。
【清】王守基:《盐法议略》,收入《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91—1992年版。
【清】谢开宠:《两淮盐法志》,康熙本,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
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1920年。
赵尔巽等:《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
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A Discussion onAdministrativeMonopoly from Qing dynasty’s Salt Circulation System
Shang Cheng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Law School, Beijing 1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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