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引言: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银团贷款在我国才开始萌芽,但随着我国一大批重点项目建设而陆续开始采用国际银团贷款的融资方式,使得我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金融市场上大型项目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银团贷款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国际银团贷款理论和案例分析,到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分析等,对加强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提出了大量的建议。
杨新兰(2007)认为,我国银行业发展银团贷款,重点要调整相关策略:包括转变竞争理念,从竞争走向“竞合”;改善营销方式,从双边贷款到“关系营销”;创新货款机制,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改善风险管理,从集中到分散;发挥自组织作用,从自律到“同伴监督”;提升服务价值,从收息到收费;明确法律关系,防范法律风险。
张勤(2008)指出:我国银团贷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有相当大的差距,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个别项目甚至需要各行总行层面的协调,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邢铭强(2008)从政策的角度对发展银团贷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理念;(2)成立合作机制,规范操作规程;(3)建立银团贷款信息系统,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4)加快法制建设,保障银团贷款业务顺利运作。
总之,目前我国银团贷款业务还属于起步阶段,甚至还没有被部分商业银行充分重视起来,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弊端,理论研究也有待深入,如何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团贷款经验并运用于我国实践,任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银团贷款在我国的发展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产生了庞大的出口需求,同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也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需求,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直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信贷超常增长,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回升,银团贷款也功不可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统计,2008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会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共计956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3.01%。2009年9月末,我国银团贷款余额达到1.7万亿人民币,较2005年末的0.22万亿增长了7倍;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从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10%。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全体成员单位(指银团委员会49家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为2.08
万亿元人民币(不含间接银团、内部银团和境外银团),突破两万亿大关。(如图1)
图1我国银团贷款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境内银团贷款的用途包括再融资、资本性支出、一般企业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和房地产融资等。其中,一般企业融资是银团贷款的主要用途。并且,近年来项目融资在银团贷款中的份额呈增长趋势。
同时,我国的银团贷款市场组织形式逐步趋于完善。2005年11月,由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签订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各家银行开始主动尝试银团贷款业务。同年12月,深圳市17家银行也共同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成立,这是我国银团贷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为我国银行银团贷款的理性规范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其宗旨是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007年8月,银监会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它规定对于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大额贷款,以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大额贷款,都要求通过银团贷款安排,这是规范银团贷款业务运作行为、加强同业合作,控制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一客户的风险敞口、强化资产质量的新举措。200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并组织编写《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启动了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积极推动了大型项目银团贷款的签约。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我国银团贷款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在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环境日趋成熟,迅猛发展之时,其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却还存在诸多弊端与隐患,成为银团贷款蓬勃发展的绊脚石。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尽管2007年8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但就省级金融机构而言,多数银团贷款仍参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修改,《指引》的落实存在严重滞后。
如《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但在许多项目的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参与行的积极性,减少牵头行(管理行)的包销贷款风险,各参与行应按年向管理行支付的一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有时会适当减少或者干脆免除。这一举措使得牵头行无法通过费用收入来弥补组织银团贷款所付出的成本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由此造成牵头行和代理行在组织银团时可能会压缩贷款审核和管理的成本,直接导致参与行面临的代理行的道德风险增加。
(二)优良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一是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银团贷款为规避利率风险,采用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一定利差进行报价,银团贷款协议只对利差进行谈判。但因国内银行资金成本与国际市场利率变动存在差异,外资金融机构无法对国内贷款的资金成本做出准确估计,这为外资参与国内银团贷款设置了一道屏障,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受到影响,进行证券化创新的道路同样受到阻碍。
二是银团贷款多为政府主导,市场自身的导向力比较薄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目前国内银团贷款中多作为牵头行组建银团,对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如南水北调工程、龙滩水电站建设工程等都有政策扶持的身影,“有形的手”在主导操控,“无形的手”自然显得软弱无力,长此以往,我国银团贷款市场无法完全实现商业化运营。
三是国内商业银行还存在不正确的信贷文化:在业务拓展上重视抢占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忽视其融资风险;在风险管理上注重细化流程,而忽视风险收益和效率,缺乏分散风险意识。如湖南某高速工程属于城市基础交通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政府的干预下,银团贷款全体成员行在内部银团协议中一致同意下调贷款利率,并按行内有关规定报批。利率的下调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是利率市场没有与国际接轨、市场环境不够规范的结果。
(三)银团成员行的利益难以协调
目前银行贷款的风险在加剧。现在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利益不均衡,牵头行和其他贷款安排行能获得较高的费用收入、提高在业界的声望,同时牵头行通过银团贷款可以吸收大量派生存款,使其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而银团贷款中的其他成员行只能获得与自己提供的信贷资金成一定比例的利息收入,利益难以协调。如在我国的银行业中,工、农、中、建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几家银行实力相当且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明显处于寡头垄断地位,除交通银行略有竞争力外,其余商业银行数量少、规模小、资金实力弱,在中长期贷款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各银行都希望获得牵头行的地位以便获得更多的利益,在无法保证参与行可以获得令其满意的利益情况下,国内的银行之间组成银团贷款比较困难。这样的竞争的格局以及贷款市场的状况使得银行之间很难合作,以至于银行都更倾向于自己单独消化优质贷款。
例如,湖南某高速银团贷款项目最初是由某股份制银行承贷的,但由于央行认为其实力不足以一次性承贷36亿元的贷款总额,转为由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共同组建银团承贷,工商银行为牵头行。后又由于牵头行与成员行缺乏各方都认可的利益协调机制,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组建跨行银团贷款失败,最终转变为工商银行内部银团贷款项目,这种银团显然不是真正按照国际规则运作的跨行银团贷款,其风险并未得到有效分摊。
(四)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际经验,银团贷款市场壮大的原因之一是投资银行与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投资银行是全球银团贷款牵头行地位的有力竞争者,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也增强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然而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等原因,我国的证券公司没有参与到国内银团贷款市场中来,且证券公司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相竞争。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信贷仍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
(五)缺乏一批懂管理和善经营银团贷款的专业人才队伍
在国外的商业银行贷款中,银团贷款占比较大,不少银行都有懂管理、善经营银团贷款的专业队伍,他们有成熟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的操作流程。而我国目前各银行内部还没有设置银团贷款的专门组织机构,谈不上有专业队伍。对于银团贷款这一业务,是将其简单归属在对公业务部旗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只有当出现一个优质客户需要组建银团贷款时,才临时召集投资银行部中熟悉贷款业务的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却并没有因为银团贷款的迅速发展而特别加大对其的关注程度。事实上,银团贷款是一项专业化的业务,对牵头行要求很高。牵头行必须熟悉市场,了解借款人,能制定出合理的利差水平,能在银团组建过程中进行周密而细致的工作,这些都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但因缺乏人才和经验,国内银行为取得牵头行地位,一般都是以牺牲经营收益、积聚大量贷款风险为代价,给借款人更优惠的贷款条件或在银团中承销较多的贷款份额。这违背了银团贷款业务长期发展的正常规律。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质量的建议
(一)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环境
同银团贷款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过去的一定时期内对我国银团贷款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但由于其所制定时的特殊社会历史背景,不能适应现阶段已经日臻完善的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根据《指引》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国际惯例和自身实际情况,寻找新突破,建立健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为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提供依据。
(二)推行利率市场化与费用制度化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较长时期的利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团贷款这种期限长的贷款将承担更大的利率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依据《指引》,进一步改善服务,改进定价管理机制,依据市场原则收取合理费用。
另外,推动利率市场化还要大力推进货币市场的发展,促进整个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基准利率的形成。市场化的利率信号是在货币市场上形成的,发展货币市场有利于使这一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变化,形成可靠的基准利率,以此为导向,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最终放开存款利率,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利率体系。
同时,在制度上允许银团按国际惯例收取承诺费、安排费、代理费等管理费用,对银团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咨询费、法律咨询费等也允许向借款人收取,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并且对贷款转让给予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对参与贷款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参与债务企业的经营及重组提供政策支持等。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将其纳入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完善银团内部协调机制
银团贷款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但是由于各自受根本利益的驱动,易引发银团内部利益冲突和摩擦。解决银团间协调问题是办好银团贷款的首要环节。
首先应提高对银团贷款重要意义的认识。银团贷款是风险低、收益高的业务品种。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企勾结、内外合谋的可能性,形成银企共赢、和谐竞争的新局面。
其次要建立银团内部重大事项集体议定制度。成员行有权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议定涉及贷款管理各项重大问题。代理行要及时向各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便于各成员行能够充分掌握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转情况。
最后要建立违约处置机制,加大对银团成员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规范银团贷款行为。
(四)提高银团贷款流动性
银团贷款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是指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指银团发放贷款后,再向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的市场;三级市场则是指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或类似模式分成小份直接向社会机构或公众发售的市场。健康、完善的二、三级市场能为一级市场提供有力的支撑。它不仅能为发行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而且能为即将发行的类似银团贷款如何定价等提供有效的信息反馈。如在湖南某高速公路银团贷款的项目中,若银行将承贷份额在二、三级市场流通,不仅增强了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项目整体的承贷风险,更是为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流通化打下了基础。业务实践表明,要增加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总量,就必须充分发展银团贷款二、三级市场。
(五)设立专门的银团运作机构
随着银团贷款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已经无法满足银团贷款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应探索建立专门的银团贷款部,专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推介、谈判和销售。该部门应当成为独立的利润中心,整合相对独立的产品开发、产品营销、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结合银团贷款的参与额度、风险承担情况、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等因素,建立以银团贷款部为核算主体的有效预算管理系统、财务核算系统和分析评价系统,对银团贷款的收入、成本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费用的完整数据进行绩效考核,促使银团贷款这一顺应历史潮流的金融产品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
总之,同国外成熟的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的银团贷款市场还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面要素。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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