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频繁调动和资源配置上的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双重的滚动性的负效应。由于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贷款,投资后缺乏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由于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的不科学使得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严重缺失,即使建成后也无法形成良好的还债能力,这就使得一方面贷款在趋于不断增加,一方面增加的贷款更多的变成了不良资产。
第三,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从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早些时候的《破产法》、《公司法》等,虽然在努力创造着企业行为和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但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方面还是显得不够健全,显得单薄无力,银行是企业的最大的债权人,然而一旦企业破产,银行就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的一些如虚假担保、欠债有理有利等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现象,赖账经营在法律不健全、地方行政保护、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悄然生存,这也形成了商业银行高额不良资产能够存在的法制原因。
第四,企业转轨成本和国家宏观政策上因素的影响。1997年至2000年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就从银行核销了呆账1829亿元,而因宏观经济调节控制的需要而产生的政策性特定贷款也形成了数千亿元的不良资产,这就占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较大比重。
二、化解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
1.结合我国实际大力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所谓证券化就是将已存在的信贷资产加以组合并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可转让的、标准化的证券,并转售于市场投资者的过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金融创新工具。有助于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组织形式独立、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来规范评级运作,使其成为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法规,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灵活处理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庞大,经济和金融发展又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从而决定了我国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采取多种方法。例如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操作方式是,委托人通过将标的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证券化标的资产移转给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利益权,或向投资者出售优先级信托利益份额或其他合同权利。资产剥离。所谓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不良资产剥离是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方法。
3.转变政府职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及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化干预也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的过度行政化干预,国有商业银行代理人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银行贷款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导致不良资产的递增。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陕,政府应规范其行为,转而从法律等方面重视、支持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工作,以尽快消除不良资产,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能再从保护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狭隘观念出发,搞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企业逃废债务,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设置障碍。
4.进行银行制度的创新,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的增量问题。在银行股份制改造方面,通过改造,可促使股份制银行努力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并依靠自己的长期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通过实现股份化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能与国际接轨的商业银行,并在条件成熟之时,积极鼓励上市。建立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并实行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以对贷款风险损失早期发现、早期防范、早期补救、早期消除,避免和及时制止经营管理中急功近利、虚假繁荣等扭曲行为与偏差。承担贷款风险预警职能的岗位及其人员,应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和现行的信贷原则及制度,熟悉信贷企业的生产流通及财务状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监测和稽核监督,对发现的所有涉及贷款风险的问题发出预警的信号,正确、合理、合规地行使对银行和借款企业中属于信贷范畴的检查稽核权、建议权、处罚权等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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