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尽管上述两起事件存在多处疑点,可两涉案银行的处理却如出一辙:以“员工私售”为由开除或免职涉事员工并且对外宣称“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投资者的钱最后就这样“打水漂”了。这似乎成了近年来银行理财诈骗案曝光后的普遍处理方法。
但是,令人深思的是:银行员工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银行是否真的毫无责任?监管者该如何整顿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公信力该由谁来保护?
按相关规定,银行员工不允许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金融工作,更不允许在银行办公场所从事与该银行毫无关系的产品的推销。此事件中,银行员工明显未遵守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得到了银行的授权委托,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从事银行业务,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银行承担,否则将不承担责任;但是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对员工的管理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所售理财产品数额巨大,持续时间之久,银行应充分考虑对员工的授权委托是否恰当,在薪金与业绩挂钩的情况下是否会引发员工的不当行为,且银行是否对此有防范措施及补救措施,除此之外,根据代理制度的规定:如果该员工没有得到银行进行某项业务的授权委托,客观上他是没有任职资格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或犯罪虽是个人行为,但能够让客户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银行的,那么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银行就该承担直接责任。所以,即便真如通告所言是职员个人私卖产品,涉案银行也无法就此推卸责任,况且,银行一味地推脱责任,没有拿出实际的行动,展现自己的诚意,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也透支了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这将对本来就发展薄弱的中国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从2005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但不足的是,对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非贷款信贷的监管尚未涉及到,并且随着理财业务的不断创新,又会不断地对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及规范要求,为此,各方还需做出不断的努力:
(1)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对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审查、销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业务流程、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合同制定与签订、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机制,严格授权管理。
(2)理财产品的适当销售和信息充分披露。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监管要求,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要将产品的风险提示放在首位,明确向客户宣传“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并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各类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真正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同时,应按照理财产品全流程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持续性披露,明确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理财产品客户的金融信息知情权。
(3)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情况等,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4)稳步推动理财产品的创新。尽管国内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财富管理业务是未来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银行必须顺应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增长的历史潮流,把握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结合自身的差距与薄弱环节,瞄准同业先进实践,加快推动实现理财业务的创新突破。
(5)加强审慎监管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构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统一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监管者应树立宏观监管意识,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财务制度等金融基础设施,推动金融机构全面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风险传染。
其实,除了对监管部门和银行方面提出要求外,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向银行详细咨询理财建议,多渠道增强自身金融消费知识,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银行专业化的投资建议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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