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监管提高了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水平,但是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率仍有待提高。以下将提出国内外资本充足率监管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次贷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问题更是可以给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敲响警钟。
(1)首先资本充足管理造成的顺周期效应。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是指由于资本监管制度安排随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经济波动程度,加剧经济周期的负面影响。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来源于1988年出台并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而基于风险的巴塞尔协议二资本监管框架的顺周期性更为严重。协议一与协议二的核心要求都是资本充足监管,而资本监管的计提又随经济周期而波动,那么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具体地说,当经济处于繁荣时,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数量都会显著增加,同时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较容易从市场中筹集资本,并且风险资产权重较低,银行资本水平提高,可以用更大规模的资金用于新增贷款投放,信贷扩张推动了经济的进一步高涨;在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则相反运行。
(2)其次资本充足率监管会引发大量套利行为。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其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资产乘以各自的权重,如果可以降低风险的权重,那么就可以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而资本监管套利行为指的就是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来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从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这种方法仅仅表面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而实际上银行总体风险程度并没有多大改变。现实中,如果监管当局要求监管资本大于商业银行自己所评估的资本要求时,银行就会采取类似措施变相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实施资本监管套利行为。
(3)资本充足性监管未能有效预防银行高杠杆风险。在巴塞尔协议二的框架下,对表外业务监管存在不足,侧耳导致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表外资产风险覆盖不足,即使覆盖,其风险权重调节系数也过低,资本充足率不能真实反映这些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针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银行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潜在下降,承受风险能力也降低,从而积聚了很高的风险。
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途径
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三的发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调高了高质量的资本构成要求,在巴塞尔协议三的资本监管框架下,我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对于资本的约束。针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提高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一些现实途径:
(1)建立起资本监管逆周期机制。逆周期资本监管指的是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时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资本超额储备,来用于经济衰退期以弥补损失,保障商业银行能够达到持续性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维护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逆周期资本缓冲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指出,资本充足性监管应该随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体现出相应的特征,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逆周期缓释,范围在O%~2.5%,用以缓解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我国也引入了这一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建立逆周期乘数,该乘数与宏观经济形势呈正相关关系,可以有效反映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时指数大于1,经济衰退时指数小于1,将指数与风险加权资产相乘,以此来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进行调整。这样,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在资本一定时若要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就需减少加权风险资产,意味着银行要缩减信贷规模,给经济起到降温的作用;同样在萧条时,由于逆周期乘数小于1,商业银行可以扩张信贷规模,延缓经济衰退。
(2)为避免资本充足率监管带来的监管套利行为,可以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可以将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结合起来,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从而覆盖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这样,风险成本的显性化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另外一方面,资本监管可以通过机制化设计从而渗透到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自我约束之中,建立起严密的奖惩措施,发挥各商业银行的主观能动性。
(3)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资产的监管,强化对商业银行高杠杆运作的管理。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又一补充措施,我国也于2011年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要求一级资本对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占比不低于4%,杠杆率监管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主要利润来源长期是高利差带来的利息收入,主要业务也是存贷业务,使得杠杆率高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短期来看,杠杆率监管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长期看来,仍存在着巨大的挑战。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会加速,存贷利差将会缩小,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将更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业竞争,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改变业务模式,更多的开展表外业务,发展金融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必然会随着银行业的进步发展而有所降低,杠杆率监管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显著。
三、结语
尽管资本充足性监管将督促我国商业银行减少对低收益低风险的资产的持有量以提高其资本充足比率,但这将导致银行总资产规模的减少,并且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标准上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然而,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已成为控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足够清偿能力的重要监管工具之一。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和完善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标准。当然,为了提高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在建立监管机制时,需要把风险因素纳入其框架,即建立起基于风险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机制。由此,需要建立起统一有效的资本充足性衡量标准,包括资本的分类、测度和风险权重的确定等等。最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它们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潜在性风险。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把表外业务风险因素考虑进去,建立起一个涵盖表内和表外业务、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测度、评价和控制框架。
(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为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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