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Green-credit policy即绿色信贷,是一项创新的政策。它是以遏制高污染、高耗能型产业为宗旨的全新工具。中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为响应科学发展观的号召,第一次将环保检测标准、环境治理、环保建设作为企业贷款准入的门槛,隔断“两高一低”产业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迫使其改善管理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业携手打造的遏制环境污染型、高耗能型企业的重要壁垒,是促进发展节能减排产业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商业银行积极进行绿色调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体系构建趋于完成。2007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在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进程中起到了表率作用;2013年5月,工行又再次明确了“绿色信贷”的内涵、本行绩效目标和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导向,要求工行内部对于自身信贷结构进行全线“绿色”调整。2013年,中国银行发布了《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和项目准入标准,实施信贷审批环境否决权制度,实行行业差别化授权管理。中行加大对于部分“两高”行业的审批权限监察力度的同时,回收部分权限。中行强调要做好贷前、贷中及贷后调查工作,利用名单管理方式,将“两高行业”具体评估情况列入审批名单。
制度短板制约绿色信贷发展。国家对于绿色信贷还没有成熟的实施政策和实施细则,缺乏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明确的处罚标准,操作性不强,导致银行仍旧以盈利多少为主要衡量标尺。另外,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也不健全,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的不足严重制约着绿色信贷的实施。
金融机构自身障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银行的管理者,将环保问题推脱给相关环保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仍然将盈利作为其经营的唯一标尺,这就从根本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推行。
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信息不对称正是症结所在,众多企业为了谋求高额利润,获得项目融资,往往向银行提供虚假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打政策“擦边球”这就使得绿色信贷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监督机制不到位。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高额利润行业,成为地方发展得“顶梁柱”,在没有地方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强硬约束的下,企业很少花费大量财力物力整治根深蒂固的污染问题。第二,媒体却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让公共利益陷入了监管维系松弛的境地。第三,人民群众作为最好的监督者,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强。
三、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建议
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制度体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为核心的的法律体系,然而,作为当今推行绿色信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与时俱进,细化环保责任和要求,制定明确的节能减排核查标准,明确政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法律主体地位,并对违法污染企业实施最严厉惩治制。
创新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建立与绿色信贷相配套的财政政策,一方面对于推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其发放的贷款利息可以有针对性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另一方面,可以效仿德国,当银行推行绿色信贷面临无法收回贷款风险时,提供一些差额补贴。
建立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与重要的客户和相关方在施工中、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和风险,包括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人身安全和其他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两高一剩”行业的授信政策、融资审核流程及具体审批细则等要有系统的规定,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准入和退出条件。
建立有效的环保信息传导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行业环保情况评估能力参差不齐,建立有效的环保信息传导机制迫在眉睫。这需要以国家环保部门和银监会为龙头,建立遍及全国的、严密的、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数据系统,特别是相关环保部门,涉及的企业和银行必须明确各自责任,履行好维护和使用数据库的责任。
严格监管标准,明确污染排放责任。排污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众多企业钻监管漏洞,通过偷偷排放的方式增加产量,从而对环境造成直接损害。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效仿英国汇丰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遵循赤道原则,用完整的生产标准来指导、监督企业的生产,并清晰地界定污染者付费等有关规定,严格监管标准,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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