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1 商业银行支农小额信贷的现状
首先,从金华市支农小额信贷余额情况来看,2013年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押类贷款等五类贷款余额(详细见表1)占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2.82%,比上年提高0.17个百分点。现阶段大部分支农小额信贷的发放主体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部分工商服务业,而用于消费的则没有明显的特征。
表1 金华市支农小额信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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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第二,从金华市支农小额信贷余额占比结构来看。根据调查不难看出,2010~2013年在上述的五类贷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农户联保贷款占比先降后升,而抵押类贷款比例却上升较快,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房产价格的攀升使得抵押类贷款记录创新,而其他类贷款比例相对稳定。
第三,从金华市支农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特征,不难看出,资产质量整体稳步提高。随着信贷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支农小额信贷的不良率呈现下滑趋势,如表2所示。
2 商业银行开展支农小额信贷的意向调查及成因
现阶段金华市商业银行开展支农小额信贷业务的意愿较弱。原因有支农小额信贷经营模式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自我覆盖风险的能力较弱(如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等等。但是,商业银行在同业竞争激烈、原有业务饱和的基础上,支农小额信贷业务将成为其新的利润点。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开展支农业务也将体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支农小额信贷经营模式与实际情况不匹配 目前金华市农村小额贷款其目标主要是服务于“三农”,所发放的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以此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在商业化的经营目标的大背景下,追逐利益成为其发展动力,但是农村范围内实际资金需求不能全面达到信贷机构的商业目标,所以商业性小额贷款项目就会将对象投向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风险较低的小企业,而不是数额小、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农户。事实上绝大部分商业性小额贷款农村部门,主要是小额贷款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定文件的规定,面对中小企业的大额贷款仍是贷款投放的重点。
2.2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 首先,金华市支农小额信贷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在制定时候就会良莠不齐。而金华市小额贷款农村部门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扩张,而轻视内部管理的现象。在制度管理上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并没有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及处理违章制度等系统,就导致小额贷款运转流程不流畅或者缺乏内部保障。其次,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相对较低。金华市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农村部门的数据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数据库,还不能进行自主查询信息这一条件。同时,由于缺乏对借款人信息评价的规范程序和技术,只凭借传统经验和地缘、人缘关系了解、判断借款人的风险状况,靠抵押担保控制风险,一旦判断出现偏差,容易形成坏账损失。
2.3 自我覆盖风险的能力较弱 第一,风险拨备制度不完善。小额贷款农村业务利润空间较小,并且多数金华市贷款机构未建立明确的风险拨备制度。据调查测算,绝大部分金华市农村小额贷款企业处在对风险损失补偿较弱的状态,而其他机构如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并没有根据农村小额贷款的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风险拨备金,以偏概全的风险拨备制度使得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第二,金华市小额贷款农村部门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首先就小额贷款企业而言,其经营的业务本身较单一,规模较小,风险对冲能力较差,经营的地域性较强,而地域内产业分布比较集中,一旦该地区的该行业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或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必将严重影响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贷款清偿。第三,评审过程往往过于随意,我们应当借鉴现代风险管理中的评级制度和风险测算来提高审核的标准和风险控制能力。
3 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策略
3.1 控制小额信贷风险,完善保障保险制度 我国应当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内控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并与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进行结合,以此不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监督和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尤其是对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考评进行强化。
再则,央行要需在“村镇银行”的利率浮动、金融统计做好监督核实。并对其在利率浮动、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存款准备金、反洗钱监测、现金管理、异常情况应急预案的等方面做出确切的规定,支持村镇银行稳健发展。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政策的保障制度,以此增强村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还要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3.2 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 根据不同地区实施目标的不同,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地方小额信贷的发放体系。我们还应该调整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来指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和农业。并且,运用合理科学的方法去完善解决信用社存在的各种亏损问题,进一步增强支农的能力。
还可以实行转变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完善金融机构的法治环境基础,适度对支农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条件放宽,以此保证资金来源的充足。
3.3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发展持续,均离不开法律体系中对于该业务的持续完善。要进一步对小额贷款农村部门是金融企业法律地位的明确,就要依照金融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以达成对小额贷款农村业务规范化的运营,部分开放贷款利率,并使小额贷款机构合法化,扶持和规范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探索适合的条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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