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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对外汇管理的影响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4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0

  近年来,随着境外市场利率持续低迷以及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不断强化,境内银行充分发挥境内外资金价格和客户资源优势,通过贸易融资嫁接金融衍生产品,适时创新推出一系列表外无风险套利组合产品。在微观监管层面,部分表外融资存在构造交易套利以及规避外汇管理的现象。在宏观调控层面,跨境表外融资规模的急剧扩张加大了外汇资金净流入压力,加剧国际收支不平衡,亟待监管者从监管政策上予以规范,从市场化的角度予以疏导。

  一、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表外业务尽管当期不改变资产负债状况,但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或有负债并影响未来银行经营。本文的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为企业对外贸易提供的外汇融资服务,这类业务主要是通过银行信用将表内资产负债转化为表外代收代付业务,在外汇管理领域突出表现为各种代付类跨境贸易融资。主要包括: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贷款承诺、内保外贷、出口进口代付以及上述产品与远期结售汇搭配的组合融资产品等。根据商业银行在跨境表外融资业务中的角色不同,本文将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分为三类,并从跨境资金收付角度分析此类业务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一)“境内银行居间+境外银行提供融资”

  在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境内银行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的融资优势,为境外银行和境内企业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提供融资和担保,该类业务纳入居间业务统计和管理。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有出口海外代付和进口协议付款[1]。

  1.出口海外代付。类似于传统的出口贸易融资,但区别在于出口海外代付的融资来源于境外银行。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合作银行将融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待出口商从境外收到货款后再通过境内银行偿还境外银行融资本息。该产品于2011年初在江苏辖内首次出现,此后规模迅速增长,主要以人民币形式为主,之后在银行的大力推广下扩展至外币形式。“出口海外代付”融资资金流入和偿还流出均申报在资本与金融项目的“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项下,融资资金流入时引起跨境资金流入增加,还本付息时造成流出增加。随着“出口海外代付”业务量增长,资本与金融项下净流入增加,并造成该项下资金大进大出。如果是外汇形式的“出口海外代付”,企业可能将融入的外汇资金结汇或用于对外支付,还会引起当期结汇增加或贸易购汇减少,增加贸易净结汇规模,加大货物贸易顺收顺差缺口。

  2.进口协议付款。在境外融资利率低于境内的条件下,境内银行指定其海外分行先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融资到期后境内进口企业将本息支付给海外银行。“协议付款”的融资主体为境内企业,银行是中间人而不是第一还款人或担保人,因此90天以上进口协议付款不占用银行的短债指标,而占用企业的短债指标。协议付款从2010年开始在江苏辖内发展起来,且发展非常迅速,币种以美元为主,但自2011年以来人民币形态的业务也开始快速增长。协议付款会引起实际对外支付时间和贸易购汇时间延迟,造成当期进口与贸易对外支付、贸易购汇偏离,货物贸易顺收顺差差异扩大,资金净流入、净结汇增加。

  (二)“境内银行担保+境外银行提供融资”

  境内进口企业以进口项下应付款项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境内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在境内企业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还款责任,属于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典型业务有委托付款和进口代收保付。

  1.委托付款。进口企业委托境内银行向其海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进口企业向境外付款行承担第一还款责任并由境内银行承担第二性保付责任的条件下,在托付或电汇付款结算方式下,由付款行为境内进口企业先行支付进口货款或服务项下付款而提供的融资服务。该业务不受境内银行外债指标约束,委托付款会引起实际对外支付时间和贸易购汇时间延迟,造成当期进口与贸易付汇、贸易购汇偏离,货物贸易顺收顺差的差异扩大,资金净流入、净结汇增加。

  2.进口代收保付。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境内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该类业务属于担保类表外业务,具有境内担保、境外融资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在境内银行担保情况下境外出口商即可在境外获得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代收保付业务会引起实际对外支付时间和贸易购汇时间延迟,造成当期进口与贸易付汇、贸易购汇偏离,货物贸易顺收顺差差异扩大,资金净流入、净结汇增加。

  (三)“境内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境外银行提前融资”

  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企业开立并承兑远期信用证后,由境外银行根据协议向境外出口企业提前支付货款,实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境外融资,融资成本由境内企业承担。主要产品有远期信用证买方付息贴现和远期信用证即期支付。

  远期信用证买方付息贴现是指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并约定对跟单汇票承兑,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和费用,由贴现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向出口商银行或出口商即期付款的付款业务。该项业务会引起实际进口对外支付时间和贸易购汇延迟,造成当期进口与贸易对外支付、贸易购汇偏离,货物贸易顺收顺差差异扩大,资金净流入、净结汇增加。   远期信用证即期支付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该项业务与远期信用证买方付息贴现对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的影响类似。

  二、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的主要特点

  (一)银行占主导地位

  结合政策环境、汇率及利率走势,各商业银行总行及时研发各类嫁接型或是创新型的外币贸易融资产品,这类产品多是打通境内外市场,赚取汇差和利差双重收益,银企双赢。银行是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的主要推手,多数企业对贸易融资产品运作的具体流程并不了解。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多为银行获取,银行不仅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和利息收入,而且通过全额质押业务吸收大量本外币定期存款[2]。

  (二)以套取人民币升值和利差收益为主

  银行跨境表外业务随着人民币汇率和境内外利率走势的阶段性变化而变化。在2005年汇改后至2008年三季度,境内外利率水平差异较小,而人民币汇率单边快速升值累计幅度达18.7%。跨境表外业务以进出口押汇、远期信用证等传统外币贸易融资业务为主,通过这类融资方式实现早结汇和晚付汇以获得人民币升值收益。在2008年三季度至2010年中期,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境内外利差开始走高,2010年中期境内外利差扩大至2-3个百分点。而人民币汇率则稳定在6.82-6.83元的水平。这一阶段贸易融资主要是追求利差,主要产品是境外银行代付类贸易融资业务,通过境外银行代境内企业支付进口期限组合产品。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90天以上的海外代付和远期信用证纳入银行短债指标,银行开始为企业大量办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下海外代付”业务,实际融资期限超过90天。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将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组合纳入指标限制,但目前仍有“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下进口押汇”等形式的组合融资可以在规避管理的同时延长融资期限。2011年以来境内外利差约2.5%至4%之间,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假借出口贸易融资之名而从境外低成本借入资金,银行通过全额保证金、协定存款等理财方式,可确保企业获得1%至1.5%的无风险利差收益;而银行方面,除获得利差收益和手续费收入外,吸收了大量人民币定期存款。

  (三)利用本外币监管差异,发展本币贸易融资

  目前,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呈现松紧不一的格局,本币业务管理相对宽松,人民币海外代付类业务且不纳入银行短债指标管理。多家银行依托其香港分行向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将香港作为货币兑换和融资的平台。日常监管中发现,境内A企业通过境内B银行代理,获得境外C银行发放的出口代付融资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262万美元。A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时,使用了17笔金额合计1336万美元的出口报关单作为该笔融资的交易基础,经查,其中14笔金额合计1201万美元的报关单已于申请融资日前收汇。A企业存在利用已收汇的贸易单证虚假融资的行为。

  (四)规避银行监管规定,发展表外融资业务

  2009年起,海外代付业务凭借不占用信贷指标和低成本优势迅速发展。2012年8月,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纳入表内管理后,代付类产品规模受到贷存比限制,各银行创新推出了居间和担保业务。如中国银行协议融资、工商银行出口代收保付等,融资款提供方为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在融资中仅起中介和担保作用。这类业务与代付类业务尽管融资作用相同,但不纳入表内管理。如江苏某集团公司转口贸易信用证大多为80至90天之间,且通过延长信用证承兑期等方式,实际付款期限均在120天以上,有效规避银行90天以上信用证短期外债余额限制;再如银行出口项下境外贸易融资因不涉及同业代付仍旧纳入表外核算,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及资产负债比例限制[3]。

  (五)更加注重境内外银行机构间联动

  创新型贸易融资多是境内外银行联合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资金提供方多为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内外银行合作既发挥了境内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又利用了海外低成本资金。前述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协议付款等居间业务等都是海内外银行机构联动实现的。

  三、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分析

  (一)放大了市场价格信号对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的影响程度

  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的创新在客观上会放大价格信号对资金流动和结售汇行为的影响程度。在人民币持续升值时期,企业“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倾向较强,人民币全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产品进一步延迟了企业购付汇时间,加大了当期结汇和远期购汇;而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甚至出现贬值时,企业呈现“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倾向,外币全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产品为企业提供了套利机会,降低了企业的结汇意愿,进一步加大了当期购汇和远期结汇。

  (二)造成货物贸易项下顺收顺差差异的变化

  进口项下全额保证金质押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延付担保等产品,延迟了当期的进口支付时间,形成了进口延付。在境内外利差较大的情况下,此类套利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随着产品规模的增长,助推了货物贸易项下延付行为,造成进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偏离,加剧了顺收顺差差异。贸易项下境内融资组合产品,通过获得境内外汇贷款替代当期的购汇行为,造成货物贸易项下购汇与对外支付偏离,加剧顺收顺差差异。当境内外融资达到一定规模后,融资余额的变动对顺收顺差差异的变化往往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弱化外汇监管效果

  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与监管博弈的过程。诸多表外融资组合产品为规避短债指标限制,将延付期限控制在90天以内。相较于外汇监管的人民币跨境管理政策较为宽松,人民币形式的境外借款和融资性对外担保等不受短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限制,因此,此类业务的结算币种由从外币转向本币。境内外联动保理、进口保付加签等以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之名行内保外贷之实,规避了原先需通过内保外贷方式融资的额度限制。在监管中发现,银行在设计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时,并未考虑到融资背后的贸易真实性,仅仅是从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角度出发,部分企业的贸易融资和还款并不具备贸易的真实性和自偿性。   (四)影响外汇资金有效配置

  从实践来看,获取跨境表外融资的大部分企业资金都较为充裕,借贸易融资之名,银企共同运作境内外资金套取境内外利差和汇差,实现银企综合收益最优化。但从金融资源配置最优化角度看,有限的外汇资金并未投向进出口加工型企业,而是投向省属大型外贸集团,使得跨境资金流远远大于跨境货物流,实质上产生金融脱媒现象。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如果将业务发展局限于传统的存款规模扩张和以套利为主的产品创新上,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推进,利润空间将逐步收窄,商业银行的此种盈利模式将不可持续。

  (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汇率双向波动加大,银行外汇头寸中对汇率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将不断增加。企业在多家银行循环融资,在不同银行间借新还旧,一旦在一家银行的套利资金链断裂,数家银行将面临企业授信融资信用风险。此外,跨境表外融资业务不受银行外汇贷款规模限制,若无限度扩张代付规模,到期时汇率波动幅度加大或变动方向逆转,银行将面临远期合约平盘亏损的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对跨境表外融资业务设定一定的宏观容忍度,区别对待合规经营和违规套利行为

  跨境表外融资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是理性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管理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的基本原则应给予一定的宏观容忍度,防止银行跨境表外融资行为加剧跨境收支波动风险、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金融稳定,减少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对微观经济秩序、统计和决策活动的干扰。对合法合规的企业财务运作和违法违规套利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对企业财务运作主要通过调控套利空间和贸易融资授信期限进行管理;对纯套利行为主要通过管控信用杠杆、授信期限、套利成本等系列措施限制其负面影响。

  (二)控制套利空间,加强宏观层面的调控和政策协调

  第一,相关部门应从宏观调控层面,评估政策导致的套利空间对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统筹和协调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管理政策等,避免出现过大的利率、汇率、资产价格等价格差异。第二,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加强本外币监管政策、银行表内表外业务、正规银行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政策的协调,防止不同领域的监管力度不一。统一外汇管理项下有关跨境表外融资管理口径,约束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扩大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覆盖面,将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境内银行居间担保业务、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类贸易融资产品等均纳入银行短债指标余额规模管理,对不同业务类型赋予不同权重,根据全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各行国际业务结算量以及外汇业务合规性情况确定余额指标,确保银行在额度内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明确贸易融资项下外债或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口径,将境内外联动保理、进口保付加签等或有负债业务纳入内保外贷余额管理。第三,相关部门应创造有利实业经营的良好环境,促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压缩经济主体的套利动机和空间。

  (三)运用外汇头寸管理等措施调节银行跨境表外融资业务信用杠杆总水平,有助于将套利活动控制在宏观可容忍度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3〕20号文规定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需相应增持外汇头寸,但存在未考虑境内贸易担保类业务、跨境贸易融资及担保以及中小银行因外汇存款来源匮乏需增持头寸等问题。建议可综合考虑外汇贷存比、银行境内外贸易融资(含担保)总量/银行经办的贸易总量以及其它指标综合判断银行信用杠杆总水平,将银行的信用杠杆指标控制在合理水平内,防止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脱实向虚。

  (四)提高贸易套利运作成本,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微观管理和检查力度

  一方面,管理企业高杠杆行为,限制高杠杆的贸易项下循环开证、循环融资行为。循环融资即企业在贸易融资名义下提供初始保证金,以银行融资作保证金或质押循环向银行申请融资,将信用杠杆不断提高,提升套利收益率。这类贸易融资背离了实体经济需求,外汇管理部门应通过窗口指导限制银行对此类融资套利交易的信用支持。另一方面,外汇管理部门可提高企业和银行贸易融资套利交易面临的监管风险和成本,加强对涉及跨境资金流动的贸易融资业务及相应结售汇业务合规性的现场检查,严厉查处无真实贸易背景、纯粹以套利为目的的融资及各类违规行为,从而抑制贸易套利行为,强化银行审慎监管和尽职调查的职能,维护正常外汇经营秩序,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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