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1.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也带动了国民个人财富的增长
越来越多的居民热衷将剩余的资金做为投资手段,以便在资本市场带来增值的利益。特别是在投资渠道与投资种类以及各类理财产品上,更是当下时尚的热点话题。据统计,至2012年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数量相当可观,已突破40万亿元,据外媒体报道,我国金融资产数量也是相当惊人的,超过100元美元,在亚太地区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本。显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做为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前景是无限的、巨大的。特别是在理财业务中发展空间较为高端的业务,更为们所青睐。
2.对于投资者来说
投入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较小,起步的门槛较低,相对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因此,大受个人投资者的追捧。而对于银行来说,银行由过去的单一提供金融上的服务开始向多元化的经营转变,特别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更加推动了银行的多元化发展经营的速度,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服务与需求。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资金占用本身系投资人的,银行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少,在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下,其经营的风险可转嫁到投资者个人中,因此银行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当前重点新兴业务来抓,大力的推广。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个人理财产品必竞是一种新兴事物,具备着金融业务上的复杂性,投资业务上的风险性等特点。在现实中,真正理解理财产品,懂得程序上如何操作以及利润上的分配方式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十分有限。更为主要的原因是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没有对称的信息交流平台,投资者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最终会引起投资者以风险在认知上存在着差别,从而会出现投资上的零收益与负收益的现象。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1.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银行内部的部门主要有:设计部门、产品的销售部门以及内部控制监督部门等。而设计与销售两个部门的职能是开发新产品和扩大销售量,内控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以减少和降低各类理财业务所带来风险。在这几个部门间,工作职能不同,但有着相互制约互控性,在各自完成工作任务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是相对独立的,基本上不可能实现信息数据上的共享,从而形成不对称。例如:在设计部门中为了提高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要以产品的高风险相结合,高风险、才有高收益。而销售部门为了实现销售业绩,往往不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来减少对客户做出风险上的提示,只是一味地强调产品的高收益带来的好处吸引客户。内控部门强调产品的安全性来降低风险,对产品的创新会起到限制作用。
2.银行与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与外部监管的行政部门不对称的问题是以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银行在规避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行政责任的追究。一般来说,按程序,银行在发售每一项新产品之前,首先要经银行监管部门来审查通过。但个别银行为制造审查通过的机率,对该产品真实的投资情况中潜在风险内容予以隐瞒。监管部门工作中一旦存在疏忽,则无法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的真实可靠的信息,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就起不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另外,在各银行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后,按规定应将销售的数额及集资的总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监督管理部门,由于技术原因,经常会出现银行漏报与瞒报现象,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与统计销售情况相关数据,为管理带来障碍。
3.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
首先,在评估环节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按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将与客户自身承担能力不相符的产品来销售,也就是说,产品与客户的抗风险承受能力应当是相配套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承受能力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可靠性及调查方式存在着很大的质疑。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投资客户为了追求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过分地夸大自己的抗风险的承受能力,造成信息间的不对称。
其次,签定合同内容与宣传的理财产品信息不对称。按规定,银行对于待售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清晰、明确,尤其是在风险上信息更加充分,合理地评估。但是在现实中,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过多地强调产品的预期的收益率,风险的揭示不是很明确,存在着含糊不清,导致客户对理财产品存在重大误解,不能正确认清理财产品的全貌,不能正确地判断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理是无法合理地评估自己是否适合投资该产品。
最后,理财产品与销售人员之间的不对称。随着个人理财产品的逐年的升温,产品的销售队伍也不断地壮大,但是对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却是没有与时俱增,没有做到及时、到位。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仍有大量的从业人员属于无证上岗,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培训。很显然随着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品种的增加,专业人员的培养速度明显低于新产品的发行速度,这将会影响到销售人员对理财产品及相关条款的理解与宣传。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对称的信息风险的防范
1.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实现综合管理
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管理,实行是分业监管,其弊病是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对行业的制定的服务标准不相同,容易造成行业间的一些相容的业务制度混乱,引发不公平的竞争现象。为了避免金融行业间这种无序管理的局面,应当建立联合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在个人理财业务上,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交换,制定统一的理财业务标准规范制度,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有效地防范监管工作中漏洞发生。
2.建立第三方的监管机制
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来说,是一个专业性强的业务,尤其投资其产品,没有一定的专业金融知识与风险的认知能力,是很难把握投资的方向的准确性。单凭投资者获得的小道消息,是难以甄别银行提供的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所以,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监管力量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开展评估与监督,保证其真实与完整性,也是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起到了一定监管作用。
3.实施不同产品,分别监督的管理原则
目前,银行在服务基本业务的同时也开展扩张与补充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对于这一类新生业务,应开展专门化管理,制定相配套的准则。对每一种新产品的诞生都应当随时进行开展信息披露,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提供,对于收益高,风险也高的理财产品,严格其入住市场的审查制度。对低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可以开展优化资金结构的方式,采取分散其风险,例如,通过缩短购买期的方式,提升其收益,在信息披露上也要保证及时、准确,这样有利于信息交流,避免不对称的信息问题产生。
4.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
在发达国家地区,对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范围规定得非常具体,不仅含有自身经营状况情况,对投资的方向与内容也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显然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信息披露普遍不够全面,一般都是利好的项目在首页上披露,典型的报喜不报扰的信息,从其资料上看不出所涉及银行的财务状况,投资风险上的预测信息等,给投资人经营决策带来一定阻碍。所以说,应加强与扩大理财业务上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范围,使其更加详细、准确,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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