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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若干思考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一、引言

  2010年的叶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新框架已经建立。同时也是反思了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一个现状,提出了关于重视立法的规划的系统化。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银行的监管进行了研究、设计了一套关于如何去衡量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研究了关于审慎监管等一些现代化银行业的监管的前沿的问题。对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对于先后出现的房贷等,同时也暴露出了银行监管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管工作起步比较晚,工作的经验比较不足、在理论与实践的方面上仍然是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也是为了金融体系的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隐患。本文是通过我国对国内外银行的监管体系以及发展额趋势来进行比较与分析、系统地总结出了我国银行监管的体制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并且总结了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以及结合了中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合理性。

  二、进行银行监管的目标

  在构建一个银行监管体系的过程中,进行银行监管通常是有以下的三个主要目标:

  第一点:保持金融的稳定。尽管现阶段货币的政策与中央银行的存在也是在保持的金融稳定为主要的目标,但是由于它们都无法在金融的市场中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因此银行的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立法功能使得其可以在监管中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并且以中立的地位来确保金融的稳定。

  第二点: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在市场中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正式需要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来进行适当的一种保护。

  第三点:对于保持市场的完整。银行的监管机构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市场的欺诈行为和金融的犯罪,并是通过信息的披露制度对银行的资产质量与风险的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来以保持市场的一个完整性。

  三、对于银行监管的内容

  对于现阶段来说,我国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包括: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与市场退出的三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关于在市场准入方面阐述,人民银行一般是实行审批登记与备案制的机制,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设机构的资本金、高级管理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业务的范围、营业的场所以及银行机构的一些重要的变更事项等来进行审查。在业务的营运方面,主要是从业务经营的合法与合规性、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质量与流动性、盈利的能力、管理水平与进行内部控制的六个方面来进行基本的监管。然而,在市场的退出环节,主要是指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风险的化解与处置,就目前来说,中央银行的救助方式主要是有接管、审慎的提供再贷款与给予流动性的支持、协调其他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收购等,对一些不可救助与救助失败的问题银行的来进行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是有收购、兼并与依法行政关闭和撤销等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剖析银行的风险,并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防范的措施,我们有必要最首分析一下银行风险的特征。

  第一点:客观性,只要是有银行业务的活动,银行的风险总是不要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的存在,这是因为银行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其最客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由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主体对客观认识的有限性,因此需要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做出决策的同时往往需要不及时、不全面与不可靠,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是错误的,然而在一些客观的方面上就会导致经济金融在运行中的风险产生。②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人类的天性有着一种干预冒险的精神与趋利避害的一种动机,因而在可能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投机与冒险等,在一些客观不导致银行风险的不可避免。③是信用中介与对象的复杂性,这是导致信用关系的那种原始的期限结构与数量供求与借贷关系的发展,这种的对应关系可以逐渐演变成为相互交织与相互联动的一种关系,使得信用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银行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防范与化解风险也就成为了银行形式管理的人士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点:不确定性,风险就对于其最完整的意义来说,就是指与人们的预期出现了较大偏离的一种可能性。而这种偏离也可能好于预期的偏离,也很有可能会坏于预期想法,尤其是我们经济学所定义的泥中风险,就是指在出现的不利后果或者遭受损失与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识别金融风险的一系列的征兆,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与管理的措施,将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不一定会转化成为现实性。

  四、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的较晚,最近的几年虽然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但是都相对的比较笼统,比较缺乏相关的实用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也是比较不完善的,使得银行的在监管上也不是很规范的,尤其是随着一些金融的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在有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的与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很不适应,应当进行一些适当的修改,也是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我国现存的监管的手段与监管的水平还是不够完善,这很有可能会对银行业的导致监管不够全面。比如说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的检查,另一种则是非现场的检查。这两种检查都有其各自把优点但也同样也有不足。比如在现场的检查虽然可以有效地检查了银行的每个方面上是否合规,可是对银行风险方面的监控力度也是不够。因为在现场进行检查毕竟是一个少数的行为,很难将全程对银行的每个业务做到全面而准确的掌握,所以很可能发现不了银行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而非现场的检查虽然很方便,但通过对有限的财务资料也是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对银行的各方面信息的加以掌握的。同时这种检查的方法虽然仅仅重视了对信贷资产与及时风险的检查。但是,却很容易忽略对一些非信贷资产与潜在风险的掌控。   3.对与信息披露的重视度还不够

  银行业对信息的披露认识也是很缺乏,对自身的信息披露还是不够重视。中央银行早应该向全社会发布了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与规定,对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在也是标准中、内容与方式上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仅仅只有几家国有的商业银行可以按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的银行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仅作为一些高级的管理层对与监管的要求做出了一些最简单的回应;在另一方面银行对一些社会公众也应该享有一定的信息权利还是不够重视。

  4.监管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

  因为监管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但是对于监管人员素质与能力有时候也是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其主要的表现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是不够专业、知识储备还是不足够,可能无法达到对银行的各项信息进行更全面更深层次的掌握。最主要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成立时间比较短,各个方面的业务还是不够完善,对一些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还是不够等。

  五、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的改进的建议

  通过上述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管状况有一定的历史与国情的原因。 在许多的发达国家的监管工作的启示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为指导方针,本文最后给出了以下改革的建议:

  第一点:完善监管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为进行混业经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所以为了逐渐的适应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需要涉及很多个金融领域,也应该逐步的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混业的监管机制,于此同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与独立性的监管主体。保证监管的机构可以自动的采取相应的干预与处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减少监管的偏差。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管,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行动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协调与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与资源共享,建立监管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再培训,打造一支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强与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广的监管的队伍。重视银行业的自律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不断地普及社会的监管意识、不断地发挥中介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强化内部的控制与监管,要将银行的监管理论与公司的治理理论相结合,不断地提高银行审计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点:加强监管的理念与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手段。转变监管的理念,从最传统的观念审慎的原则转向一个新的宏观审慎原则。监管的手段要做到突出合规性的监管,强化风险性的监管。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检查需要齐头并进、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及时的收集与更新数据、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一个持续性监管的方面上来。在这个不断完善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和银行业务在运营监管的同时,不断地加强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不断地明确监管主体在破产银行中处置的程序与权限、防范与防止风险溢出,特别是在当前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大环境下。不断地引入杠杆率进行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上的缺陷、考察银行在经营风险时的问题,不仅仅是注重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需要对银行的内部传染的机制加以关注,将系统性的风险运用在实际操作之中,并与之 使用压力测试来相结合客观评价。

  第三点;改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在吸收了许多的发达国家在监管立法上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把握一个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动态,有针对性对加快法律与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建设,不断地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的法制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制定一个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符合的法律条文,加强我国监管部门与国外的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叶巴塞尔协议,又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

  第四点:积极的建立存款的保险机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努力,当前我们建立了存款的保险制度的各个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并且内部已达到了一个共识、要逐步的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存款保的险制度这一过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一个存款的保险制度。首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部与保监会与银监会等机构合作一起共同的建立一个专门的存款的保险公司,去全权的负责银行的存款保险。其次一点是出台一系列与存款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与法规。建立一个完善的进行银行风险评估的体系,存款保险的保费不仅仅是要与银行的存款进行大小相适应比对,还要与银行进行偿债的能力,运营的能力,盈利的能力打到相一致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是保持相符合。

  第五点:加强对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制的一个基础、所以需要必须提高对于监管资本的透明度,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对于各大商业银行应该也要做到充分进行社会公众的披露信息,并且监管机构应该不断的加大对银行的数据审查力度,并且要求每个银行都必须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统计的信息。对外公布的信息更是要做到及时与准确,清晰与客观,全面与同时加强对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立法力度、建立媒体监管与督促的体系,设立网络监管系统等一些方便公众的参与监督。最后加强对与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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