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共同推动下,逐步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太成熟,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大多来源于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其抽样调查的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小型企业中,平均负债率是71.1%,在总负债比例中,银行借款占到74.4%。可见,负债是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其中银行的贷款占据很大比重。相应的,负债比率的上升意味着银行债权人面临着更高、更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为了行使及保护其权利,银行债权人介入企业的债务治理显得尤为必要。
1984年,弗里德曼[1]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利分享企业的利益和权益,债权人和股东一样,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主体,相应地也承担着经营及财务风险,因此有权利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一些学者认为,可以把债权融资看做一种担保机制,将债务作为一种硬预算约束,这有利于遏制经营者的在职消费,减少并防范经营者过度投资行为,从而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也有学者提出了企业财务关系的相机治理理论,即随着企业财务收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变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将随之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控制,在这些特定的阶段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治理起主导作用,从而实现自己的目标诉求。沈红波[2]则认为,虽然事前借款契约中有对债权人的各种保护性条款,可当资金一旦流入债务人手中,债权人便失去了对其的控制;并且大部分债权人的治理权都存在后置现象,正常情况下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这就使得债务人有条件、有机会去损害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李武江等[3]认为在我国破产机制和相机治理机制是失效的,在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过程中,债权治理机制亦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护机制。
本文拟在分析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找到银行债权人未能有效参与债务治理的原因,借鉴国外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经验,结合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企业债务特点,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提出应对策略。
一、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现状
在我国,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其承担的风险和负担仍然较大。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很容易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另外,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致对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尚未形成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债务治理的情况可从行业机制和银行债权人自身2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业机制方面的现状
一是银行的放贷行为尚未完全市场化。1990年代中期以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对地方发展扶持的产业及企业不尽相同,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和资金去向都有较大程度的干预。随后,虽然商业银行对其信贷管理及资金运营都进行过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在信贷问题上依然会受到一些行政因素的影响,尚未进入由企业信誉额度及经营、财务状况决定的完全市场化阶段,由此导致银行存在一些不良贷款及坏账。
二是银行债权人对企业债务治理的参与度较低。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商业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对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参与程度依然不深入,对其经营及财务的后续监控也较薄弱。许多国内的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很少存在后续允许银行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允许银行参与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相关条款。并且,当贷款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重组、所有权变更等行为时,银行债权人仅享有知情权,并没有获得协商或批准的权利。更进一步说,即使银行具有知情权或参与权,这些权利在企业实际经营中也很难得以真正落实。正是这些原因导致银行债权人无法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及财务监控中去,这使得其承担了巨大的信贷风险。
三是当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银行债权人未能有效参与到公司决策及财务监控中去,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另外,我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在贷款客户陷入财务困境时,享有对财务困境企业较为优先的控制权,能从企业的资产及其他投资中获得利益索取权。但这种破产保护机制也仅仅属于事后赔付机制,且往往由于多方面原因,致使银行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并不能有效地追回贷款。
2.银行债权人自身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现状
目前,银行债权人与企业之间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依托有效的约束机制,仅成为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本身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度不高,债权债务约束仅成为流于形式的“软约束”。虽然银行自身对客户取舍方面有一定标准的信贷定位与要求,但一些企业存在着在不良比率高、财务报表真实性差、经营波动性大、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相应的银行债权人对自身不良贷款比例控制较为困难,并未有效地管理其资产。 二、我国银行债权人未能有效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原因
1.行业体制方面的原因
一是受商业银行体制的局限。目前我国5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仍是财政部门,经营盈利归国家,亏损也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并且由国家来委派银行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往往会出现政治化趋向。虽然银行自身尝试进行了资产管理与信贷市场化的一些改革,但在很多时候信贷策略与方向仍然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业发展战略的影响,并不同程度地受到有关政府机构的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从产业扶持或地方经济利益角度出发给银行施加压力,导致银行向那些信誉和财务状况并不能达到银行内部信贷标准的企业发放贷款,从而影响银行选择贷款对象的市场化程度,降低了银行债权人本身的信贷标准和治理水平。
二是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由于企业所欠债务70%以上来自商业银行,这也就表明了这部分债权在债务人违反贷款约定时无法转换为股权。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除了按照贷款协议扣押其抵押担保资产以外,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并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同时,尽管银行是企业主要的债权人,但大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缺少银行的代表人员,管理层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一般也没有银行代表的参与。加之我国的信用机制建设尚未健全,使本应分享贷款企业控制权的银行,基于收回贷款本息的考虑在很大程度上反而被贷款企业所制约,从而造成了银行对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状况的产生[4]。
三是事后赔付机制中政府行为的干预。一般来说,债权人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实施对债务人的控制,包括清算和重组这2种处理方式。因此将债权人参与引入日常公司治理中,将事后的权益索取前置到事前和事中对企业财务困境予以防范,有利于实现并维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制衡机制,完善企业的财务治理,更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在企业管理中应享有的监督权益。但现实中政府经常会出于各种原因,介入企业的破产清算中,造成了当企业不能通过重组而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政府为了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首先考虑的是对失业员工等涉及社会效益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助行动,使得银行债权人被边缘化,只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损失为目标而进行赔付[5]。
2.银行债权人自身的原因
当前,银行债权人自身的信用评级及风险管理方法尚在不断完善中,仍存在诸多缺失或漏洞。以某银行公布的信用评级指标为例,其信用评级系统设置按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5个指标来评价企业信用、发放贷款,每个指标下再细分财务及非财务指标。但在发展能力和潜力指标下仅设置固定资产净值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领导者素质与市场发展前景、发展规划和实施条件等指标。众所周知,每个企业都会经历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虽然在这些信用评级体系及方法下,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财务及非财务指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时期财务、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但银行债权人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处于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融资愿景及还贷能力上,并制定出相应的不同时期放贷规划及参与债务治理的应对策略。
三、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建议对策
1.健全完善机制体制的对策
目前,国际上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较普遍,其中日美德3个国家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在日本,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债务治理的特点主要是主银行制度与企业融资制度的结合。主银行几乎都是客户企业的结算银行,负责企业的账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结算业务。银、企间的资本联系能使主银行在公司债务治理中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德国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除作为最大债权人外,其在企业中一般都占有较大份额的股权,因而会积极参与到企业内部治理中去,并向企业派出监事,通过相机治理等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经营和决策管理者的任免等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另外,银行同时掌握企业股票的代理控制权,使得银行债权人能更全面地参与企业治理。美国银行业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方式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方式相同,主要依托相机治理机制。美国银行债权人相机治理机制的主要特点是银行向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兼职董事,但这些董事一般不会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当企业经营健康或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相应偿债能力时,银行债权人对企业经营业务等并不进行干预,但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不能按约偿付债务时,银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直接接手公司进行后续管理。
由国际上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机制和方法,可以总结出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在机制体制健全上借鉴的经验。首先,银行作为企业的结算银行,除了单一的债权人身份,银行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对企业控股,通过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实现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和债务治理的目标。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能使银行债权人对企业同时存在内、外部制约,从而减少因银行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降低管理层采取道德风险行为的概率,避免企业因激进的经营战略带来的风险和财务危机。其次,为了避免银行对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的发生,银行债权人也应全力贯彻相机治理机制的建立及应用,通过及时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解救措施,使银行能尽量从财务不佳的企业中全身而退,减少银行债权人的风险。最后,我国政府亟需完善相关的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避免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无力偿债时,银行债权人陷入无力追索贷款的被动地位,并需加大在破产清算中对银行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2.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对策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公司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发展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4个时期。不同时期公司的经营目标、财务状况不尽相同,公司为了规避不利于生命周期延长的因素,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征,安排合理的融资结构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银行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来完成信贷业务和控制自身风险,具体策略见表1。 (1)发展期。处于此阶段的公司内部管理较为简单,有较高的经营风险。需要大量资金进行业务扩充及经营发展,融资对象也比较广泛,可以是亲人、朋友、银行、担保信贷公司等。此时银行若对其投资则意味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需要谨慎评估其信贷资信,预测风险,完善自身预警机制[6]。其中银行债权人应针对不同公司适当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银行正常贷款的用途主要是支持企业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就是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加工、销售这一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若贷款企业正处于产品的研发阶段,还没有成熟的产品推向市场,更没有得到市场认可,尚无具体的销售渠道和后续产品链的构建,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未来短时间内没有现金流,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此时进行信贷风险非常大,银行债权人应谨慎。二是企业虽然有较成熟的产品,但销售额还没有“放出来”,总金额比较小。这样的企业往往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产品也无法证明已经得到市场认可或有较大市场潜力。同时,销售额较小也说明未来的资金回流较小,与合作方的谈判地位较弱,现金流无足够的保证。此时也需要银行对其进行谨慎的资信审查,评估信贷对象的市场发展前景,以决定是否进行信贷,从而控制风险。
(2)成长期。成长期的公司基本步入正轨,经营状况趋于良好。往往这个时期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的阶段,企业的财务风险较高,资金链紧张情况下破产危机可能性增大。其融资结构主要是以债权为主的外源性融资为主。银行债权人需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控制企业的抵押融资资产,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关注企业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即能否平稳过渡到成熟期并拉长成熟期,有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网络等。另外,银行债权人还应重新评估现有信贷客户的资信情况,尤其对那些在初创期或规模不大时,信用观念淡薄、经营粗放、欠费逾期的企业。它们其实有能力还款,只是觉得“无所谓”或者没有及时还款的意识,造成自己信用记录出现问题,银行需就是否对其继续放贷做出适当判断。
(3)成熟期。处于成熟期的公司现金流及利润率都较为稳定,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在银行有较高的信用评级。此时公司自身有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通常银行信贷多用于应激性融资。由于总体风险较小、发展成熟,银行较偏好对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放贷,则银行债权人主要需要对公司进行监督跟踪,及时有效地掌握财务信息,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其他民间借贷款项额度等。同时,也应防范突发性财务恶化导致的经营不善等突发状况引起的损失。
(4)衰退期。公司进入衰退期,意味着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有较高的经营风险,有时会发生负现金流的状况。通常信贷资信严重下滑,通过银行融资需要较高的成本,则会转向内源性融资及股权融资[7]。衰退期的公司往往会通过推出新产品等方式创造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来摆脱衰退期的影响,因而会需要大量资金扭转经营状况。对此,银行的态度应谨慎,须严格监控其财务状况,把关信用评级。若发生信贷业务,需提升其风险预警线,并及时
应对调整;如若发生经营困难,应相机采取治理机制,银行债权人掌握控制权,应对接下来的公司生存问题,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银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分析银行债权人针对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企业参与债务治理时,还需要考虑不同企业的性质。如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生命周期与大中型企业比较起来相对较短,破产率更高,风险更大。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小企业创办5年内的死亡率高达30%~50%。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及时获取企业各方面的相关信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把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使银行债权人能更好把握其信贷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潜在风险,深入参与到公司的债务治理中去,有效发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其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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