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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法律探究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企业管理论文


  一、母子公司的论述

  近些年母子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关注,由于独特的公司运营形式,对子公司的界定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和少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一类涉及到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更成为重中之重。不少法律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研究探讨,与此同时,工作在法律岗位上的人们也加入了研究当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不仅仅是投资获利的一种方式还能够使两个公司达成有机结合。它是能确保两个公司分别有独自法人巧妙地逃离了企业合并带来的种种弊端而又在法律上具备从属关系的有利于公司集团发展的一种方式,因而母子公司法律形态在公司集团中是典型的模式,同时,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企业结合手段。在现如今这个紧张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弱肉强食,发展顺利的公司希望获得更大利润,刚刚萌芽起步的公司希望得到资金与庇佑,两种公司巧妙结合才能达到双赢,于是,这种母子公司的关系应运而生。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母公司,是指在合同生成或股份所有权的条件下,能够掌控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在合同生成或股份所有权的条件下,受其他公司掌控的公司。在某种意义上讲,子公司可以完全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能够参与到子公司的重大事件决定中去,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利决定自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对子公司进行远程管理,视子公司为自己旗下的一个分公司等等,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自己是独立的法人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母公司影响。母公司相当于是子公司的投资方之一,亦可理解为大股东。

  (二)母子公司的特征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成熟立法以及学者理论结合来看,母子公司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二者都是独立法人,其次均具备控制权利和从属关系。

  1.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我国遵循世界各国立法,也在法律里肯定了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售卖活动、对外宣传,财务资金也由自己管理,可以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指导意见》第6条也规定“: 母子公司都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并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仅这一点就鲜明地打破了人们对总分公司可能的混淆。

  2.控股是确立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唯一途径在法律意义上,尽管二者具有独立法人,但母子公司仍然被控股这一条纽带死死的连接在一起,因为即使没有达到50%的股份掌控权,只要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就有权利利用所持股份对子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表决和控制。所谓的控制就是母公司会将自己认为的子公司应有发展方针传达给子公司并参与到子公司董事会中共同议事, 这与独立法人并不矛盾。

  3.控制与被控制是母子公司间的根本性质。虽然子公司可以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而存在,但是母公司可以根据控股多少对子公司进行多少控制。为了避免管理过多而承担子公司的一切行为后果,母公司会有限度的参与到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对其决策与方向进行影响。同样的,如果母公司提出的对于子公司的管理方案有益于子公司,子公司应尊重母公司的提议,尽量接受母公司的控制。

  二、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并不是低一等级的存在。他们可以有各自的公司名称、地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一系列适合自己公司的管理章程,并且可以管控自己公司的内部财产,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但是同时母子公司之间又由于控股的原因而具有不同于总分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下面就从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主要讨论一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母子公司的一般法律关系

  1.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利。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投资进而就拥有了子公司的股份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资本增值“。母公司通过股份、合同、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以及营销活动等方面插手子公司的各项事务,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是无限的,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是无理的或者不在合同范围内对子公司进行非法干涉,子公司均可以无视母公司的管理,进行自我管理,进而维护子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以母子公司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目的就是实现双方互利,因此,二者既要维护各自权益,又要共同发展。

  2.母公司为子公司投资进而支配子公司工作。母子公司关系的确立一般通过签订合同和拥有股份形成的。但是签订合同只起到一小部分作用,主要还是通过投资来维护其管控权利。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子公司的全部资本均由母公司投入,称为全资子公司;第二,子公司的一部分资本是由母公司投入的,但由于其投入比例达到了一定额度而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称为非全资子公司;第三,子公司受制于母公司完全通过签订支配合同。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权限上有很大区别。全资子公司由于全部资金均由母公司投入,因此,母公司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在经营方针、管理方案、人事安排等涉及到公司方展动向的方面都对其进行全权管理,而非全资子公司则由于顾及到具有其他投资方,母公司一般不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对子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均由母公司投入,所以所有的掌控权都在母公司手里,得不到一定的制约,母公司很有可能滥用手中权力,因此世界各国在商务立法成熟一些的都已经设定严格的监控条件,我国在法律上也有提出,只有国家允许的公司才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3.子公司财务基本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核算随着其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是独立的。但是由于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庇佑者“要时刻关注子公司的发展动向,因此母公司在做年终核算时除了做好自身的还要去做包括各个子公司的整个公司所有的年度财务报告。有些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与子公司的关系要比与母公司的更为密切,因此,这部分股东与母公司比起来,会更关注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动向和发展状况,母公司必须确保让所有股东了解各个子公司的情况,与此同时,还有些子公司在市场上经营活动是通过借助母公司的名号来维持与客户的关系的,因此母子公司密不可分。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控股形成的,因此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发展的权利,但是母公司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依然通过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一定的控制。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董事会是在执行母公司的指令,使母公司通过董事会间接的管理子公司。在当下紧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个母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母公司希望极大限度的发挥子公司的潜力以及工作积极性,进而采取不同的对子公司的管理方式,为了让子公司能够有公司自主感、无压力的自我发展,母公司一般都会注意尽量赋予总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只是在一些重大的角色性实践中参与其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正如不同的管理者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也是有不同的方法的,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在自己的管理下,子公司能够获取更大的收益,进而提高自己的收益。

  (二)母子公司的特殊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所谓相互持股就是母子公司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只是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要远远少于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禁止相互持股就是在母公司依然持有子公司的股份的前提下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否则有可能导致资本重复计算,信用度虚张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2.母子公司共同债务问题。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的财务独立,因此也不必共同承担债务情况,但是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承担子公司的债务:(1)母公司向债权人隐瞒实情对子公司进行不当管理;(2)母公司在之前承诺为子公司承担债务;(3)母公司利用其控制权利进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不当操作。以上情况下,母公司需为子公司承担债务。

  3.母子公司形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又称关联人士交易,是指在关联双方之间进行资源、事项的相互转移已达成双方均受益的交易,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在于关联法人交易,这种交易是在公司集团内部的,可以避免与外部市场交易,形成一种更便捷可信的公司内部市场交易体制。

  4.一个子公司只能拥有一个母公司。母公司通过合同或控股管理子公司,如果有其他公司也与该子公司签订了合同或者投资,那么这家公司便也成为了能够管理该子公司的母公司,该子公司也就因此同时拥有了两家母公司。由于母公司的股份会在董事会中占到主导地位,由于另外一个母公司股份的加入势必会导致原本母公司的股份降低,也就是在董事会中的指导地位也会随之降低,甚至消失,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母子公司关系已经被新的母子公司关系所取代。因此,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想与其他公司形成母子公司关系,那么就一定要等到先前的母子公司关系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合约,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一个子公司只能拥有一个母公司,不可以同时被两个母公司共同管理。

  (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未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非法控制事件以及母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承担子公司的债务等,因此这些问题现在仍需要研究解决并尽早得到法律规定。母子公司在给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负面的效应,在母子公司情形下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修正现有的法律漏洞。通过将母子公司关系严格立法来规范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由于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一定限度的控制,因此这个限度需要得到严格的界定,所以目前,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如何维护子公司的自我管理权利、母公司的管理限度界定在何地位,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母公司在何情况下应承担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的与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就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因此法律需要考虑到既要承认母公司的控制权,又要规定一定的界限,达到一定的管控平衡。

  (一)独立人格的含义

  独立人格就是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就是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任何。权利、利益主体在法律上互不相干,独立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母子公司是两个分别对自己权益负责的独立的公司个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来说,母公司对与子公司来说就相当于是一个大股东,只是这个股东是以一个公司的形式呈现的。那么,对于公司来说,其与股东分别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只是多了投资与被投资、提议与被提议的关系,同理,子公司与母公司亦如此。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支配权的行使

  母公司根据所持股份的多少通过对子公司董事会的支配进而达到对子公司进行支配的目的。母公司除了直接进行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还要负责管理子公司作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事务,这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因为母公司具有子公司的股权,因此就要实施自己对其的管理权。立法的目的就是既要肯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有的管理支配权,又必须对其规定限制以起到一定的制约,避免母公司对权力的滥用、冒用使子公司失去自主权。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

  世界上各大商事法相对成熟的国家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其原因有三:首先,母公司具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子公司又有母公司的股份,就相当于子公司间接地控制了自己公司的股份,长此以往,会使管理长期封闭、停滞不前;其次是为了防止公司集团内部个别董事为自身利益胡乱行使表决权,进而造成内部不公平交易,影响公司发展;最后则是为了防止资本重复叠加计算造成的资本虚增,有所限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四)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债权人是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的权利主体,他们是公司成立发展不可或缺的角色,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格外的重要。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公司法》第20条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对于该制度本身却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值得探讨,例如:如何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有限责任和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是处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关系的重要原则。

  (五)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股东之间的利益经常会因控股多少而产生不公平现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中提及这一现象的保护,因此我们要在加强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加强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在《公司法》中从下列几方面对股东进行保护:明确指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具体规定了股东权的内容;规定了股东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从程序的角度保护了股东权;明确规定股东具有诉讼权。

  四、总结

  本文以母子公司关系的理论为着手点,以公司治理为研究方向,主要探讨了如何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确立母子公司关系的原则以及要考虑到的特殊情况时应该以《公司法》为基本原则,以母子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最基本的处理标准。即使全资子公司的性质有些特殊,但依然要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运营,否则母子公司的关系无法通过正常手段维系,法律的作用也无法得以实现。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外国成熟立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现状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霞.对子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科教文汇.2013.

  [2]沈乐平.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透析.时代法学.2013.

  [3]王传国.母子公司关系法律规制研究.山东大学.2012.

  [4]沈乐平.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透析.时代法学.2003.​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guanlilunwen/qiyeguanlilunwen/75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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