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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人力资源企业税负的影响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人力资源论文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新常态背后有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切换、制度环境改变,服务业过去几年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服务业占经济总量的比例,发达国家平均是在70%,全世界平均在60%,我国则不到50%。2013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首次超过了工业增加值,服务业成了中国第一大就业主体,吸纳就业人数超过了制造业。照这个趋势,未来几年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就要达到50%。随着我国近年来用工需求的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面对的将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目前国内共有将近5万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2.研究目的和意义

  现代服务业,不仅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还是经济发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人力资源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对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此外,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它的发展能为传统行业输送高素质的人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力资源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从表面上看,人力资源活动在中国大量存在,但是并未形成一种规模效应,从人力资源的从业主体,需求主体以及服务内容来看,中国的人力资源行业还只处于初级阶段。根据以往的经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造成了过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现代服务业的进步。“营改增”之后,相当一部分企业享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好处,降低了赋税,提升了企业的活力。但由于改革初期政策的不完善和企业内部人员业务不熟练等现实原因,导致一些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这些改革,总结开展试点以来产生的影响、存在的问题,结合人力资源企业自身的特点,分析其对税务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这无论对人力资源企业的发展,还是对推进第三产业后续改革而言,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营改增”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税负影响

  1.税率变化的影响

  “营改增”前人力资源企业一般按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在无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大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税负差1%,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小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具体税负差取决于可抵扣的多少。

  2.计税依据变化的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应纳税额等于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需要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计税依据低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我们假设某人力资源企业“营改增”前年收入为A万元,应交营业税A×5%=0.05A(万元),实际税负5%。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A÷(1+6%)=0.94A(万元),在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0.94A×6%=0.0566A(万元),实际税负5.66%,名义税负差为6%-5%=1%,实际税负差为5.66%-5%=0.66%,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负差会更小。也就是说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在没有抵扣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名义上增加l%,实际增加0.66%。

  3.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化的影响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缴纳以营业税为基础计算的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6%A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同时还要缴纳以增值税为基础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为约为0.68%A。在假设没有可抵扣项目的前提下,“营改增”前后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化导致企业税负增加0.08%。

  4.可抵扣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的可抵扣性,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应积极、合理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减销项税,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税改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人力资源企业同样享受首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全额抵扣,企业可凭借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差额纳税的影响

  财税〔2013〕37号文中在差额纳税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仅保留融资租赁行业,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纳税,如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税改之前大多数人力资源企业也采用差额法纳税,对于可抵扣项目(如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有明确的税局文件支持。增值税下,其代收代垫金额是否可予以合理扣除(因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暂未改,具体政策待定),还是个未知数。在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如若税局不认可该部分成本能作为直接抵扣增值税计税依据,则整个行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三、人力资源企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变化的建议

  1.企业应成立工作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如政策收集组:主要跟进“营改增”过程中的政策变化;合同审核及客户信息收集组:以合同为依据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者与客户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必须收集客户的纳税人信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普通纳税人,以便开具相应的发票;供应商管理小组:供应商主要分两类,一是同行(外包委托),二是商品采购供应商,需了解供应商提供给本公司的发票类别,尽量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减少企业税负;财务工作组:财务人员需加强增值税知识专业培训,以便准确开具发票及财务核算。为确保合理的利润所得,要全面深入的调研,重新制定服务价格。

  2.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但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具有完税凭证的重要作用。增值税发票在获取、开具、交付、作废等方面都比普通发票更加严格和复杂,很多情况都需要企业到税务部门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必须更加重视,在发票的整个传递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参与者的尽职和负责。

  3.加强与税局方面的沟通

  人力资源企业大多执行营业税,日常工作中,主要与各地的地方税务局联系。而增值税属于国税项目,属于各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的转变经验,在行业“营改增”过程中,需要充分与税局进行沟通,包括通过企业自身、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只有得到税局的认可,才能合法合理的减少增值税支出。

  四、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税制的体系,对于人力资源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是较为明显的,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对于人力资源企业来讲,通过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对国家税务政策的充分理解,一些在税负方面不利的影响完全可以得到扭转,也可以让一些有利的影响继续发挥更大的促进该行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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