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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业发展国际观察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内容摘要: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服务业中最大的产业部门,商贸流通业在引领消费、促进生产、引导投资、促进结构转型、实现经济良性循环以及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各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特点和经验,得出商贸流通业的良性有序发展离不开严格灵活的政府管制、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促进政策、科学前瞻的规划指导、因地制宜的配套措施和综合多元的协调机制。这将为我国制定商贸流通业发展战略提供借鉴,对当前我国注重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流通业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贸流通业政府管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


  商贸流通业在引领消费、促进生产、引导投资、促进结构转型、实现经济良性循环以及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各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长期发展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商贸流通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商贸流通业管理和促进体系。本文通过总结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典型国家和地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特点和经验,以期为我国制定商贸流通业发展战略提供借鉴。本文主要分析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商贸流通业发展经验。


  严格灵活的商贸流通业政府管制


  因商贸流通业竞争度高,总量和结构易失衡,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管制。尽管美国实施自由竞争体制,但在商贸流通领域有严格规定,在商业设施规划中将网点配置明确分为城市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和邻里等层次,分别予以调控以保证合理建设、适度规模和有效竞争。日本是自由企业体制国家,政府无权对企业活动直接干预,而是以制定法律形式进行管制。按流通产业管制模式分为如下几种:


  (一)美国的自由竞争型模式


  美国奉行自由市场经济,政府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制定法律、颁布政策等对商业行为进行监督,为企业提供服务。联邦委员会是美国商业管理的重要机构,由法律和经济专家组成,负责情报收集和资料编纂,对商业组织活动进行管制。美国商务部对国内商品流通管制介入较少,商贸流通业的规制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实施,各州市都制定有规范建筑、保护环境和限制大店建设的法律法规,并以听证会等形式论证该地区开设大型商店的合理性。


  (二)德国的适度调控型模式


  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遵循自由市场和社会平等原则,既强调要发挥以自由市场竞争为中心的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又提出为克服市场弊端,保证社会公平,政府需通过经济政策进行调节和控制,创造良好环境,鼓励竞争,促进经济活力与效率。


  (三)日本的政府干预型模式


  作为后发市场经济国家,日本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注重政府对企业决策的诱导作用。政府是宏观经济决策主体,通过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干预经济,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其商贸流通业一直处于政府管制框架下,目标明确,产业政策措施齐全。政府通过政策干预、法律规范及行业指导等进行管制。


  (四)中国台湾地区的民间主导型模式


  20世纪5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体制。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推行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以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在流通产业管制方面,努力消除不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运行秩序。中国台湾地区商贸流通业采取政府和民间共同管理、民间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除颁布法律法规外,更多依靠民间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进行管理。


  健全完善的商贸流通业法律法规


  从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看,法律法规是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基石。商贸流通业具有竞争性高和进入门槛低的特点,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对整个行业进行管理与监督,有法可依才能实现商贸流通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商贸流通业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立法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目的,以扶持产业和企业发展为重点。


  (一)美国的国会立法


  美国商贸流通业立法有两类:一是促进商业竞争、防止垄断的法律。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出现零售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起来向联邦法院起诉,并促成《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又称《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的出台,使美国零售业发生历史性改变。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国会通过《食品卫生与药品法》、《肉类检疫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多项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美国没有统一的物流法,但从物流业整体和某个具体物流功能上看,其物流政策法规体系完备。美国全面管制时期的系列法律法规抑制了运输行业的自然垄断,保护了公众利益,但限制市场准入、设定费率也成为日后物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20世纪80年代后,得益于政府的宽松管制和良好的制度环境,美国物流业迅速发展,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二)德国的立法管制


  德国早期在商业网点建设中奉行自由竞争主义,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型业态渐次兴起,政府开始将商业网点纳入国土发展规划。1998年政府设立《国土规划法》,用立法手段管制商业网点设置,保障市场秩序。针对大型店铺特点,政府出台专项法规,规范其设立和管理,建立起较完善的商业网点规划体系。德国“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促进了其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三)日本的法律法规


  日本流通业的管理目标是:满足消费需求,增进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供应;提高流通产业效率。日本商业立法完备。如《禁止垄断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大店选址法》等法规,限制大型零售商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对供应商进行不公平交易。日本零售业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市场竞争,协调各方利益”,突出了社会政策性,又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并完善与流通业相关的各项不同层次的法律和政策,推动其良性快速发展。如2001年7月政府出台《新综合物流实施政策大纲》,力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高度发达、整体有效、可提供最便利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四)韩国的产业发展法


  为实现流通产业振兴与均衡发展,韩国政府于1997年4月实施《流通产业发展法》,涉及流通产业发展计划、振兴流通产业的具体政策、巩固流通产业发展的基础、优化中小流通企业结构、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等。2001年7月产业资源部颁布《流通产业发展法修订案》,宗旨是增强流通产业竞争力,提高产业效率,放松对流通产业的规制。从《流通产业发展法》至其修订案,对大型店铺的限制逐渐放宽,中小零售业实现现代化的政策也被列入法律。


  (五)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中国台湾地区拥有一整套较完善的农产品营销法律法规,涉及批发市场建设、管理和运行等多方面,明确了批发市场的性质、主管机关和运作方式。规定其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过审批依法成立。对进入市场购销的供货商和承销商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市场为承销人建立信用档案,违法经营的承销商将被勒令退出市场。批发市场依法提供价格行情查询服务,积极推动拍卖交易,并改变人工竞价方式,采用现代化电子设备,克服“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干扰,维护市场秩序。


  及时有效的商贸流通业促进政策


  从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看,政策是商贸流通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典型国家和地区对商贸流通业发展都颁布了一系列有法可依的具体政策,它们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有效化。


  (一)日本的政策干预


  日本流通产业发展的思路是保护本国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禁止大企业垄断,政府制定《独占禁止法》并出台保护中小企业的系列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产业内外贸易的政策制定由通商产业省负责统管,其它参与零售业政策制定的还有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等。推行政策的机构除政府部门外,还有作为半官方机构的“社团法人”,负责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和实施援助等。日本零售政策的颁布重点在于竞争政策,其1985年之前的竞争政策,因过度保护中小企业,限制了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导致流通领域形成组织性极强的系列化结构,其闭锁性和排他性构成国际商业进入日本的障碍。


  (二)韩国的扶持政策


  韩国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政策性支持,始于1996年制定的《改善中小企业结构及保障经营稳定的特别促进法》,包括与商品交易市场再开发、再建设相关的特别规定。2002年制定《改善中小企业结构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活性化的特别措施》,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支援政策。2004年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培育法》,为中小零售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2005年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培育特别法》,提出设立“市场经营支援中心”等。根据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现状调查,政府设立针对不同市场的差别化支援方案:对仍具竞争力的市场,政府支援集中于设施改善和推进经营技术现代化上;对有潜力恢复的市场,推进其与地区、市场特性相适应的再开发;对机能丧失或衰退的市场,通过政策引导使其转换机能或用途。


  (三)中国台湾扶持公用事业


  在中国台湾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公用事业,体现社会公益性,发挥信息引导、质量监管、仓储和集散等功能,实现农产品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农民增收和消费者福利。各级“政府”对批发市场的建设高度重视并积极扶持。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通常由“政府”低价租给批发市场经营者。即使是私有土地,也先由“政府”出面征用,再转给批发市场。二是“政府”注资投入。如中国台湾高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高雄市政府出资49%和高雄市农会出资51%共同组成。三是免税减费。中国台湾对农产品交易实行免税,农产品进场交易费用低。四是市场建成运营后,由独立市场法人进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微利经营,经营者仅靠开发农产品产业链其它环节获取利润,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科学前瞻的商贸流通业规划指导


  (一)德国的规划引导


  德国采取规划先行的方式管理商贸流通业,建立明确的商业网点规划。首先,将日用品便民原则作为网点规划重点,加强道路、水电供应等设施建设,鼓励在人口聚居地建立商业网点;其次,分级设置商业中心,根据市镇特点及发展前景,国内各地区发展规划将其分为高等中心、中等中心等,制定统一商业发展计划,使城市间既有一定竞争,又在商品种类、供应方式上互为补充;再次,保持业态、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及竞争性;最后,对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制定特殊管理规定。德国政府对物流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提出“远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中间衔接与集散以公路为主”,对物流园区大规模战略性投资。政府持续增加在通信、信息等技术领域的投资,建造新的货物转运站和新型物流中心,提高物流效率。


  (二)日本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商业颇具特色的手段。日本通产省常以“行政指导”名义对商业活动进行规制,使之符合政府意图。日本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都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行业发展予以行政指导,目的在于:相关部门对零售业各分支行业规定具体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严格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严格执法,形成企业重视信誉、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使交易各方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政府指导,建立现代化社会流通体系,实现流通领域经营现代化、组织化和协作化发展。


  (三)韩国的市场建设计划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运营以《农安法》为依据,强调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农产品交易的公正透明。韩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计划、市场选址、投资及管理等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这使其具有科学布局,在区域内建设大的中央市场,提高单个市场的规模,增强市场流通效率。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市场主体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批发市场法人制度。批发市场法人是市场开设者指定的接受农产品委托,主要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市场主体。批发市场法人收取手续费,政府对市场法人各种农产品交易的手续费有具体规定。韩国农产品市场法人在农产品的收集、价格形成及农产品市场信息反馈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因地制宜的商贸流通业配套措施


  (一)德国的措施


  德国人口分布分散,为适应此特点,政府将城市按功能划分为工商业区、混合区、工业区、市中心区、村庄区、居住区和专门区等。小型商业网点分布在各区域,大型店铺仅设立在市中心区和专门区。大城市被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商业中心,独立承担相应商业保障任务。许多大城市实施中心发展方案,以市区为中心,放射性规划商业网点的分布。德国政府高度重视物流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应用,资助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成果应用以获得全球竞争优势。为适应物流全球化发展趋势,政府针对基础设施及装备制定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针对安全和环境制定强制性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对物流作业和服务制定行业标准、用语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保证物流活动顺利进行,同时推动物流教育发展。


  (二)日本的措施


  日本已形成以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的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此举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体化运行原理,符合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规律,可减少“政出多门”,充分发挥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符合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利益。针对大气污染、交通拥挤和能源限制等问题,日本政府采取普及低公害车辆、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管制、实行柴油低硫化等措施。同时实行物流业运输体制变革,改变传统运输方式,建立高效合理的运送模式,完善运输和配送的环境建设,从机制和效率上解决公路运输对环境的压力。政府已着手构筑环境负荷少的物流体系,推行多种运输模式灵活转换的复合联运,发挥公路、铁路和海运等优势,多形式联合运输货物。此外,还构建完整的静脉物流系统,促进废弃物回收和利用,节约自然资源,发展循环型再生资源。


  (三)韩国设立行业规范


  韩国的批发市场采取规范的竞卖交易方式。对竞卖场外交易的品种和交易方式有具体规定,只有在场外交易品种目录上的品种才可通过竞卖以外的方式流通进入市场。竞卖方式主要是市场法人收集农产品到一定数量,在公示时间内向批发商竞卖。韩国农产品以竞卖方式、公正交易和适宜的价格定位,保护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


  综合多元的商贸流通业协调机制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在美国的商业管理中功不可没,行业协会的组织与协调对本行业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约束性,其工作是在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下进行。美国行业协会通常规模巨大,如批发业的行业组织是“全国批发—分销协会”,由112家全国性批发行业协会和45个州、地方及地区行业协会组成,负责市场信息搜集、企业经营协调以及行业标准制定等。美国物流管理协会不仅促进物流业界的联络、合作与研究,还进行物流人才培训。协会的物流理论研究与实践紧密结合,研究成果集中于技术应用、供应链管理优化模型、物流各环节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为企业设计物流方案等。


  (二)德国的政府与商会合作


  德国商贸流通业的显著特点之一是政府与商会密切合作,政府通过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行业商会与企业密切联系。全德约有30万个协会和联合会等商会组织,以促进行业发展、满足企业需求为宗旨,在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德最大的商会组织为德国工商大会和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政府委托商会完成任务并监督其行为合法性。这种权利分散的管理模式,适应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和现代化经济生活需要。作为全德最大的物流专业协会,德国物流协会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物流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并通过不断扩大规模、形成更为密集的网络,为促进德国物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政府督导企业改革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和管理等物流环节,努力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实现绿色物流。


  (三)韩国的农协


  20世纪50年代,韩国政府依据当时国际合作社联盟两位专家的意见,结合韩国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决定自上而下组建综合性全国农业合作组织。这种政府主导的农业合作组织很快在全国初具规模,与当时的农业生产模式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韩国农协致力于支持教育事业,设立了农协教育院、农协环境农业教育院、爱农村指导者教育院、农协大学,形成功能齐全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了农民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促进了新技术推广和农业生产力提高。农协对农产品流通渠道开拓也不遗余力:在农产品产地建立销售中心、低温贮存室、集散点和货仓等,保持产品新鲜度,提高产品附加值,保障农民利益;鼓励成员农户创造品牌农产品;从经济和技术上支持外销的农产品生产农户。


  (四)中国台湾地区的行业自行管理


  中国台湾地区商贸流通业已形成一系列行业自行管理规范:包括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健全的管理机构体系,完善的检验检测保障体系,严格的就地销毁、申诉和追溯制度,标准化、品牌化的生产过程管理等;连锁店设立物流中心,连锁经营店可借由大量采购,扩大与商品供应者的议价空间。当连锁经营店达到一定规模时,再设立物流中心,统一进货,大幅缩短流通通路、降低流通成本。服务不限单一体系,配送不限自有商品,服务零售体系不限企业所属体系;充分应用自动化技术,目前使用较广的有商品条形码、销售点(POS)管理系统、电子订货、自动拣货系统等。中国台湾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依靠市场需求推动,但“台湾当局”和协会发挥了积极扶持与引导作用。例如,目前中国台湾地区大型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由“当局”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委托咨询机构对物流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发展对策。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流行业协会也发挥积极作用,为“当局”和企业及时提供动态信息,促进物流业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商贸流通业的良性有序发展离不开严格灵活的商贸流通业政府管制、健全完善的商贸流通业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商贸流通业促进政策、科学前瞻的商贸流通业规划指导、因地制宜的商贸流通业配套措施和综合多元的商贸流通业协调机制。我国在发展商贸流通业时,可借鉴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国际化眼光来规划、促进与监控商贸流通业发展,这对于当前我国注重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流通业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刘建颖,本文来自《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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