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坚持行政法治原则,加强行政法治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作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促使公务员承担起行政法律责任,使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员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
【关键词】行政法治 公务员 行政法律责任 管理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1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因此,政府的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规范政府行为,规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行政法制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的法治化建立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法制监督,加强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督促公务员的一切公务活动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自觉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的有效途径。
1 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制化,必须加强行政法治,构建行政法律监督体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所谓行政法治,即通常所说的法治行政,指的是行政权的运行不仅要求严格依据静态的法律条文,而且要惜守法的内在理念和价值,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必须受到追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干力量。第一,依法治国是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要依法治国,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权力滋生腐败。WwW.11665.Com这就要求构建一个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督查队伍。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政府要调整处理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法制化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依据统一的法定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行政效率。通过实现行政法治来体现人民意志,建立健全行政程序规则与制度保证体系,并通过行政立法的办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
2 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法律责任,也简称为行政责任。在行政法律责任之下,可以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公务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行政机关的违法主要是公务员的行为造成的。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违法或行政不当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1]。公务员之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公务员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一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违反应当遵守内部管理的法律规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公务员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公务员违法行政,是指由公务员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政行为。此处所指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其身份,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法律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需求,它要求公务员必须对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作出回应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以建立一套保证公务员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为目标。这种控制机制既包括内部的,也包括外部的。构建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改善公务员行政状况,做到严格行政、规范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措施,提高公务员权利义务实现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于民。
3 加强公务员行政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玩忽职守也没有谁去追究。
我国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且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可行性不高。新颁布的《公务员法》,虽然有了一个新的内容,引入了引咎辞职制,但仍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出于淡化事件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官员引咎辞职后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而导致引咎辞职成了一些人的“保护伞”[2],毕竟,引咎辞职绝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更不是承担法律责任,官员辞职后,更应当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执法的公务员虽然是行政权的行使者,但也同样要受法律的制约,与公民、法人代表一样也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可见,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法治。目前,从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各种行政法规范中详尽的规定了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却不能落到实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制的不完善造成的。第一,因公务员责任追究体制的不完善,无法有效对公务员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第二,行政法治的薄弱导致对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不力,内部行政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外部行政责任制度渐建立起来,越来越多的行政主体被司法机关裁决承担行政责任,但违法现象仍然层出不穷,举不胜枚举。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必须加大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法治。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关系到能否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关系到国运昌盛、党兴民顺的大局。因此,坚持行政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治官,构建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以行政法治手段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是我们构筑新的法制管理的有效途径。
收集
参考文献
[1] 陈晋胜.行政法律责任论略[j].行政法学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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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栓柱.论公务员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j].探索与争鸣,l999(10).
[4] 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厦其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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