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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1 个税的起源和在中国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生于英国(1799年)。由于英法战争给英国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危机,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英国首相威廉·皮特于1789年设计了“三步合成捐”的新税,形成了现代所得税的雏形。表面上看来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始于战争,但实际个人所得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在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税仍得以延续和完善。经历了76年的发展与变革,所得税在1874年成为英国的一个稳定税种。随后德国、法国、美国等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为缓解因战争所带来的财政压力相继开征个税; 20 世纪以后,个人所得税成为世界的普遍税种。历经了200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日臻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早在夏朝,就有了赋税制度。司马迁说过:“自虞、夏时,供赋备矣。”虽然当时的赋税制度没有达到一套完整的税收体制,但每个朝代都对其尤为重视。由于近代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中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得税法基本呈空白阶段。1840年的鸦片战争不仅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引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同时也使得所得税登上了中国税法的历史舞台。我国个人所得税最初始于 1909 年清政府的《所得税章程》,但并未颁布实施。1936年,因战争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所得税暂行条例》,推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旧税制向新税制的演变。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终于1980 年通过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建立。

  2 我国个税的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也进入了全面改革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也不断的修正和完善,经历了由分立到统一的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0年颁布后,在三十多年内共对其进行了七次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993 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同《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一个个人所得税,简称“三税合一”。并于1994 年开始施行,这是税制改革的重要转折点。

  随后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来的免税项目改为征税项目。

  2005年进行第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原来的 800 元调高至 1600元;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代缴单位需要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改,国务院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 20%降低到 5%。

  2008年进行第五次修,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 2000 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改为免税项目。

  2011年6 月,进行第六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中的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

  2018年8月30日,第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新修改,新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内容为: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 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3 对新税改革的分析

  与以往的个税改革比较,这次新税的改革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是我国个税改革具有历史性的一年。(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月收入的提高,很明显原来的3500元的起征点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提高个税的起征点是必不可免的。起征点的上调,明显的减轻了一些中低层收入者的税负,可却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物价水平。在中国的大城市里,每月5000元的工资其实最多只能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个人觉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设定不同的征税额度,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2)对于子女教育支出,每月扣除1000元。这有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了家庭教育支出。可规定只有在校就读可以扣减,而非在校无法扣减(如成教),这不利于教育的公平性。设立专项扣除和反避税,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正,可对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力度与国外比较还是很小。(3)优化了税率结构,扩大了3%、10%、20%低税率的级距,三档高税率的级距不变。中国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有利于减少对中低收入者纳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纳税,这对于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促进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作用。(4)首次实现了综合征税制度和分类制度相结合,虽然只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这四项实行综合征税制度,但这无疑迈开了个税改革历史性的一步。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我国居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元化,生活每天都处于更新换代中。我国的个税改革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适应经济发展环境。从以上的情况分析来看,新税改革减轻了中低阶级的税负压力,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刺激消费的增加,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制度,具有创意性。虽然这次个税改革具有很大进步性,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它依然没有解决我国个税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没有改变税收制度模式和税收征管的问题,对于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方面还有待提升。因此我国的个税改革还需要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4 我国个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税收制度模式不合理,导致纳税的不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按照来源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和不同的税率予以课征的法律制度,体现不同的税收负担水平。而分类所得税制的实行不利于税收的公平,很可能会造成收入来源多的人少纳税,而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多纳税的情况,从而出现高收入者低纳税、低收入者高纳税的不公平的现象,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并且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所学知识和能力,抓住税法中的漏洞,从而进行偷漏税,导致税源的流失。

  (2)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的税率类别繁多且复杂,税率累进级距较多,使其计算复杂,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税负担,降低了工作效率,与简化税制的思想相违背。个税税率没能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异的问题,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扣除比例,使不同地区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承受的实际税负负担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系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征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多为工薪阶层,由工作单位统一上缴,税源不易流失。而高收入群體多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很容易产生偷漏税现象,导致税源流失。由于信息系统和监管路径的落后,再加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会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出现隐性收入,产生偷税、漏税情况。

  (4)个税税法法律不够完善,惩处力度低。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就要求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常常会出现漏税、避税、逃税的现象,导致大量的税源流失。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我国的税法漏洞多,对劳务报酬的界定比较模糊,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再加之对于漏税、避税、逃税的法律惩处力度不强,使人们更加肆无忌惮的逃税。如果有系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使每项收入,每个行为都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对于偷漏税者的惩治力度,把它上升到刑法,我相信我国的税源流失量肯定会大幅度减少。

  5 完善个税改革的建议

  5.1 设计合理的税率结构

  (1)税率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平、效率原则,既要达到对高收入人群的合理控制,又要合理兼顾对中低层收入人群的征税平衡。因此应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税率的级别,拉大较低档税率的级距。适当扣除一些人们基本生活保障的所得税税收,减轻人们的间接税负负担。(2)在实行差异化起征点下,同时考虑通货膨胀、物价水平、家庭差异、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等诸多社会、经济因素,并结合征收制度而做出相应的改革,才能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功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3)较之劳动所得,应大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征收率,从而保证高收入者能够得到较好的税收控制。

  5.2 改变税收模式,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以分类征收制为主,这容易导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变革现行的征收模式迫在眉睫。我国个税改革应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才能够很好的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征管环境和税务信息系统的不完善,故现阶段只能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变革现行征收模式对我国来讲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稳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

  5.3 加强税收征管的基本建设,优化税收征管体系与机制

  (1)当今是信息化时代,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个人税务账户,以保障能真实准确的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实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全国性个人网上纳税信息平台,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级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便于监督和管理。

  (2)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压迫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我国公民基本都是被迫纳税,纳税意识薄弱。我们应加强广大公民对税收的学习,改变纳税观念,使“纳税和死亡不可避免”思想深入人心。

  (3)我国人口众多,纳税总量大,基础广,因此做好纳税申报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税负担。我国目前实行的征税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应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加大处罚没有履行职责的扣缴义务人,从而起到警示作用。自行申报容易导致税源流失,应建立个人信息的双向申报制度,积极推动双向申报制度,从而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

  5.4 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纳税制度,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我国现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制度,忽视了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家庭税负的不公平。我国社会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所以个人所得税应考虑家庭总的人口数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确立合理的免征额,才能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税负。同时应加大对家庭中的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和房屋贷款利息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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