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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诚信政府”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一、一则政府招商引资缺乏诚信的案例

  现代能源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移动能源的发明专利,其中,可反复充放电的大功率锂离子动力电池专利技术是制造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的基础。正是看好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的良好前景,武汉市政府2006年在香港举行的招商洽谈会上,武汉江夏藏龙岛科技园与现代能源签署了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现代能源承诺到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落户发展,藏龙岛科技园出让500亩土地给现代能源。现代能源的目标是在武汉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建设一个锂离子动力电池的产业化基地。

  现代能源的优势在高新技术方面,拥有数项发明专利,但在资金方面并不雄厚。因为看重现代能源的技术实力,藏龙岛科技园一再要求现代能源到武汉发展)为此,在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中约定,藏龙岛科技园承诺先为现代能源办理好项目土地国有使用权证,现代能源再用土地权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将所贷金额的70%支付给藏龙岛科技园,用以冲抵土地出让费用,剩余部分由现代能源分三年付清。

  2006年9月,武汉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现代能源签署了土地出让协议书,江夏区国土局将500亩土地出让给现代能源。同时,藏龙岛科技园向现代能源发送文件,再次确认付款方式仍以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为准,即科技园代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代能源以土地权证抵押贷款支付园区土地出让金。其后,在2007年3月,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给现代能源签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也批准了该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经过两年多的投资建设,现代能源的锂离子电池生产线终于建成投产。但是,藏龙岛管委会却一再回避现代能源要求履行协议的交涉,不肯将土地使用证交给现代能源,致使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引发了一系列矛盾。

  居永明告诉记者,因为没有土地权证,现代能源难以向银行融资,公司的发展一直很艰难,但他们还是克服了种种困难,使公司的生产逐步走入轨道。但是,公司在去年突然接到江夏区政府、科技园的通知说要收回土地江夏区政府2010年4月签发了《关于解除与现代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批复》,江夏区国土局随即于2010年5月以现代能源未缴纳土地费为由做出了解除土地出让协议的决定。

  江夏区一主要领导告诉记者,做出收回土地的决定主要是因为现代能源未缴纳土地费。但是他也没有否认现代能源和藏龙岛管委会签署的协议中关于管委会代为缴纳土地费的约定。据管委会某副主任介绍,藏龙岛管委会已经根据《项目协议书》于2009年4月向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代为缴纳了现代能源的1270万土地费,为现代能源办理了土地权证根据协议规定,科技园应将土地权证发放给现代能源?同时土地款项作为现代能源向藏龙岛科技园的特殊借款。为什么不将土地证给现代能源,管委会某副主任答复说害怕现代能源贷款逃跑。为了加快产业化、规模化,现代能源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合作方愿意缴纳土地费但是,藏龙岛管委会仍然拒绝履行协议。

  生产线已经建成,若是江夏区强行收回土地,损失的不仅仅是现代能源,还有区政府的招商引资的诚信和社会损失。居永明告诉记者,“按照协议藏龙岛科技园本应把土地权证给现代能源抵押融资,一切矛盾迎刃而解,该企业很快就能发展起来希望江夏区能够遵守招商引资时的承诺,给我们一个诚信的投资环境。

  二、从上例中看地方诚信政府缺失的表现

  (一)政府行为不规范

  改革开放33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职能也相应转变,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独特性,在体制转轨的探索过程中,出现了较严重的政府职能错位、缺位以及政府行为不规范现象,使本来应该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秩序典范的政府,有时或在有的地方却成为诚信缺失的始作俑者,使得作为社会诚信最终保障的政府诚信受到损害。具体表现在:

  1.政府职能错位。这是政府在推动体制转型中出现的政策与市场发展脱节的特殊现象,这种现象最终会导致造成大量职能错位,最终损害社会诚信。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政府习惯采用行政权力方式推动体制转轨,主要表现形式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干预。例如政府介入市场,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导致企业为取得资金谋取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到股市”圈钱“,致使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

  2.政府职能缺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引导才能实现。但是,政府并没有按照预期,良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能。例如在转轨过程中忽视对诚信的教育、宣传,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

  3.政府行为不规范破坏政府信用。从外部来看,一方面某些政府官员利用转轨过程中利用制度缺陷谋取私利。具体来说就是,利用有关制度建设的空缺,以权谋私,或者利用政务的不公开,进行暗箱操作,这些都造成了政府诚信的缺失。另一方面,政府人员本身滥用权力、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从政府内部来讲,其职能界定不清:一方面,由于缺乏硬性规定,一些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混沌不清;另一方面,由于转型时期的复杂背景,部分政府人员的思想受到”唯利是图“的不良观念影响,只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对与自身利益无关的事则漠不关心,甚至相互”推诿“、”扯皮“.

  (二)政策制定能力低下

  作为公共政策,理应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执行性双重属性,这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这种分配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作为政策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人民才会有稳定的预期,才能安定民心,也才会使民众更加信赖政府。然而在现实中,政府政策却经常缺乏稳定性,具体表现在:

  1.”有些政府部门可以依据不同领导的口味、习惯进行更改,法律法规可以借口地方特殊性不予执行,政府错误决策带来的过失可以借口财政困难不承担责任,不考虑政策的连续性,不讲究行政执法的程序性,等等。“2.在绩效考察体系下,某些政府官员一味追求所谓”政绩“而使执政理念出现了偏差,使得原本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转变成了个别人谋求政治、经济资本的手段,为保住官位、升迁,假造政绩,蒙骗上级。政策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却缺乏担当,不能为自己随意更改政策或政策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

  3.”政府政策制订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其社会治理能力,然而在政策的制订中,一些行政机关对一些重大决策缺乏详尽调查和周密论证;某些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导致政策冲突,致使公众对政策的不解和误解,从而增加了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难度和成本。“(三)行政人员缺乏服务意识

  行政人员的素质不高,对政府诚信的构建存在着深远的影响:

  1.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在政府管理中没有以群众利益为导向,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能力与意愿不够,不能树立”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的理念,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2.政府机构的法制化程度不高。当前,政府机构普遍存在着一些不按规章办事的行为,执政随意性很大,长官意志压倒一切,且政府组织机构庞大、官僚主义严重、行政效率低下;同时,长期以来党政关系的不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威信;而冗繁不堪的行政程序和庞大的机构设置又极大提高了群众获得服务的成本,群众由政府的主人变为政府的依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部分官员那里已经变为惟程序是从,不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人民为政府服务。

  3.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干的越多错的越多。”有的干部认为事干得越多,出错的机率越大,还不如少干些事、少犯点错、少背些责任,到最后就演变为漠视群众疾苦,没有人性的机器人。行政不作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共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缺失,使本应受到保护的公民权利处于无保护状态。“(四)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

  当前,有些基层政府在决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不讲究科学,凭经验和习惯办事,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并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可以计算的损失,还应包括未来的许多无形的损失,即政府为其缺乏诚信而付出的代价。有些朝令夕改是由于制定政策缺乏规范使得政策易变;而有些朝令夕改则是根源于一些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意识和家长作风,他们认为政策符合本地区或某一部分人利益就贯彻执行,认为政策不符合利益诉求就立马下令废止,丝毫不考虑废止的机会成本。尤其是未考虑到政策的不确定性易使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从而使政府的信用在百姓心目中受到削弱。

  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要着眼当前利益、长远利益,应有明确的可预见性。而目前我国处于转轨时期,一些地方政府政策缺少连贯性和稳定性,存在短视性、随意性和私利性问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现象仍十分严重;政府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往往影响工作连续性,政策常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后任政府或官员不对前任政府或官员的政策负责;一些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土政策“取代法律法规来执行,对重大决策缺乏详尽的调查和周密的论证,导致政策失误与滥用。这使得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常常处于相对被动、无所适从的境地,从而降低了公众预期,影响政策效力,增加了政策执行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普遍的结构性短期行为、非正常秩序(投机、腐败等)和非理性行为。

  (五)信息不实和造假浮夸现象

  当前我国政府失信常常是由于各级监督反馈系统受阻或虚设致使沟通失灵,信息不畅通,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导致监督难以落实。这是当代中国诚信政府缺失的另一突出表现。所谓沟通失灵,一方面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致使政府内外部的监督机制虚设或失灵;监督失灵或没有监督,失去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是指政府信息失真,人为捏造事实,篡改数据,隐瞒和虚报数字等。

  人民政府诚实守信,既是一种负责的施政理念,更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道,执政之基。目前仍有地方诚信政府意识淡薄,对诚信信息及有关统计数据不重视,也没意识到向公众提供权威性、指导性信息服务是自身的一项责任,为个人政绩或地方利益,大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不察实情、不讲真话、不负责任,致使一些政府统计信息和舆论宣传失真‘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统计,有些数字存在一些水分,令人难以相信。对自己有利的就层层加码,对自己不利的就瞒报少报,甚至于隐匿不报。现行的统计体制和统计水平无法保证的准确性,所以统计数据,级级放水,难以核实,影响中央宏观决策。如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中,屡有出现地方政府隐瞒事故伤亡人数而被中央政府查处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这些既千扰了中央宏观决策,又严重影响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构建地方诚信政府的建议与途径

  (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没有规范的行政行为,必将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规范政府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规范政府行为又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完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政绩是一个综合性指标,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建设来衡量,而要将是否有效推动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是否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具有较强的公共危机处理能力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才能真正评价一个政府的职能发挥程度和具体的工作效率。

  2.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增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成本意识。法制建设是有效约束政府管理和服务行为的办法,而诚信政府缺失之后,必然会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难度加大,政府在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实践中,在处理因信任危机带来的各种制约因素,这无形中会增加政府服务的成本,降低政府工作的效率。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立法机制,严格约束政府机构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使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时时处处具有危机感,从而自觉地提高自身的服务行为水平和能力,做到廉洁从政,高效从政。

  3.要规范和完善政府行政工作程序,使各项行政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在这一环节,要严格遵照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规范和具体程序,尤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更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向深入,并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完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等。同时,在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的同时,还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任何环节出现的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诚信政府缺失的现象,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

  (二)构建诚信政府档案

  在地方诚信政府体系建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诚信政府档案建设,完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长期以来,政府因为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的原因,专权、管制的职能过于强烈,而服务的职能太单薄,这就使的各级地方政府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其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其行为多呈现一意孤行、缺乏民意基础的情形。但在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原有的行政理念和行政行为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和人民对政府职能的期许,更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建立诚信政府机制,则需要从诚信政府档案建设方面作出重要努力。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政府机关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制度性的评估与检讨,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另一方面,要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中推行信用等级制度,根据其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警示、处罚办法和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相应的教育、警示与惩处,加强对政府机关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诚信政府公示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要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要把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构建诚信实现机制

  除此之外,加强诚信政府体系建设还需要诚信政府建设的其他外部实现机制,这个机制包括全社会共同的监督机制、全社会道德风尚良好的诚信体系、民间第三方中介监督检测组织参与诚信政府水平评估等各方面的综合机制,只有具备了这些综合的推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诚信政府建设才能有良好的氛围,整个建设实践过程也才能呈现快速高效的状态。因此,本文在诚信政府建设得以实现的内外部机制建设方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1.塑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和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为诚信政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加强各类教育,尤其是思想道德教育,将中华民族几千年积淀的优秀传统道德发扬光大,让每一个人都有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并结合新时期政府机构改革中突出的问题,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员加强”八荣八耻“和”三个代表“等的思想教育,让其树立亲民爱民的仁爱思想,从而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诚信政府体系建设。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诚信体系的自我建构与评价机制,要将考评、自评、互评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一项自觉的行为和理念,时刻从自己的行政行为不断规范、诚信指数不断提升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努力。唯此,才能真正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诚信体系与社会风尚。

  2.要创造性地探索诚信监督考核机制,可以鼓励民间地方中介组织或成立以诚信体系建构专家与其他自愿者代表组成第三方中介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这样的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到诚信政府建设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并及时根据各政府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效果,作出考核与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公布于众,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促进的诚信体系建设机制。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信息除了必要保密的部分,理应向人民群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即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符合世界性潮流。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通过法律手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诚信政府已成为一种趋势。

  我国受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潮流和国内民主发展的影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在运用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准确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界定上,应采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立法界定方式上,一般都是采取”概括加例外列举“的方式。同时,加快完善配套法律,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将导致公开例外信息甄别无法无据。其次,完善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最后,完善监督和保障的手段和措施。增加对虚假政府信息公开的惩罚性规定,对制作、公布虚假政府信息的机关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监督和保障手段的立法,应进行细致清楚的规定,避免产生歧义。

  (五)完善政府责任制度

  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执行者。制度执行的如何,政府的应对工作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政府是否履行了应尽职责。当前,各地政府部门在处置危机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这跟政府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有着密切关系。中国现有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存在着严重的错位问题,常常出现默默无闻、尽心尽职避免危机发生者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奖励,而轰轰烈烈地解决危机者却成了精英和英雄,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过失的惩罚,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只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忽视了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深刻道理。在这样的责任机制下,不能促使政府严格履行职责,有效地做好危机的预防预警工作,而是热衷于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危机发生时各级政府最理性的行为就是尽量”捂盖子“,在危机面前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事实,保全自己,而不是如何在最快的时间里解决危机,挽回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危机管理的责任机制。

  实行行政问责制为落实纠偏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从理论上说,民主社会要求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应该课以相等的责任,即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权与责往往不能自动地联系起来,经常是权力行使引起的责任却得不到追究,或是逃避责任,或是无人问责。实施问责制就是要把政府及其官员所掌控的公共权力的范围、地位或其公职身份与他所承担的责任联系起来,形成权力与责任、行为实施和行为后果、行为后果与行为者的政治合法性及其荣辱褒贬密切相关的机制。实施行政问责制需要制度创新,应该说,行政问责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但为了使行政问责制发挥预期的作用,仍需要不断创新。

  1.要使问责制制度化、常态化,而不是一种应急之举、一种在危机发生时推卸责任、寻找替罪羊的手段。

  2.要对政府部门和各级各类官员的权力和责任明确界定,特别要明确主管部门一把手的责任,能否向一把手问责是问责制是否有效的关键。责任明确,才能形成压力,提高责任意识。

  3.要完善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评估组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完善评估的方法体系,以评估为基础的行政问责才能保证问责的客观、公平、公正。

  4.要充分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行政问责制是一种治理手段,正如前文所说的那样,现代社会,政府主治的格局己经不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之需要,多元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实施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应发挥社会的力量。这里关键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其参与监督的前提,推进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是问责制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法制化、制度化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保证。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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