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浅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纽带作用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出现了政治现象,因而就有了政治这一概念。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来解释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我所理解的政治就是一场博弈,参与其中的人们运用手中的资源以及思考协商后的策略,而达到其目标的过程。人具有两种属性,社会学将其界定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不论哪种属性,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有欲望和需求的,然而,资源却是稀缺的,所以资源需要合理的分配。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公共权力去组建一个国家机器分配这些资源。我们可以看出,政治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对于上述政治的研究即所谓政治学。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政治学并不制造人类,然而它使人类脱离了自然,并驾驭他们。”政治学涉及政治制度的设计,研究和分析政治过程的产品(公共政策),分析国际社会中不同的政治组织的关系,它还研究意识形态的政府信仰,等等。可见,政治学是一门抽象于现实物质世界的学术研究。
说了与政治相关的一些内容,那么,政治行为的主体又包括哪些呢?有国家、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这样的社会政治组织,当然,还包括个人。我们这里探讨国家这一主体,显然,它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着一定的联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指出,“国家是私有制出现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就是说,当几种阶级产生,并形成了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这时候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去缓和冲突并且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国家的基本目的是安全、秩序和正义,它在满足统治者的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满足民众的诉求,这种矛盾催生了国家这一暴力机器对于自身能力的要求,要有将利益诉求转化为现实物质的能力,这种能力在现实生活当中被法律授权,合法地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公共行政”正如上所述,我认为是国家机器合法地运用公共权力进行物质管理的活动,严谨地说就是“国家行政组织和其他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因而,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种态度的转变,政治与国家的概念,我们更加偏重其利益性、阶级性、暴力型和斗争性;而说到公共行政及公共权力的使用,我们更偏重它的公共性、权威性和民主性。
而公共行政的主体即公共行政组织指的是,“为了完成公共行政任务而进行的组织活动运行的过程,”即政府行政组织。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共行政组织是完全合理的,它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具有团体的状态,同时,它也具有组织的能力。说到行政组织,就涉及到了人事行政,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现代公共人事行政架构下的制度表达,对公务员制度的研究也必须将其置于公共认识行政所需要的秩序与知识。人们力图通过对人事行政制度为自己的生活构建一个自由、安全和稳定的空间。它为人事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提供了依据,它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及文化传统。
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公共人事行政架构下的制度表达,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公务员有以下双重身份:国家权力行使的代表,国家机关的职员,另外,也是普通公民的身份。从公务员这双重身份的视角,不难看出国家公务员制度与政治、国家及公共行政的密切关系,而公务员又是与我们接触最多的人员,管理并服务着我们。当公务员作为行政人行使公共管理活动是公务活动,国家须对其行为承担一切后果。但他以个人名义实施活动时则是个人行为,须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人类社会中产生了政治,国家是政治行为的主体,国家所产生的公权力由公共行政组织去行使,公共行政中的人事行政制度使人民构建一个和平与发展的空间成为可能,这种制度的表达便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度之下的人员,可能是管理我们的人,可能是服务我们的人,可能是我们身边的人,还有可能就是我们自己。我们在学校教育中不断夯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法制意识,不断健全自己的政治观念和政治道德,可以将我们今后的生活与国家机器、公共行政、公务员、公务员制度都有机联系并统一起来,这才是我们作为一个有知识文化的现代公民所应该拥有的人生。
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人,从封建社会“老百姓”的称呼到现当代“公民”的身份,我们不再称呼官员为“老爷”,不再对官员三叩九拜,反而享受着他们为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做的管理和提供的服务。我想,这不仅仅是称呼的变化,行为的变化,更是制度文明的质的发展。当你试图否认你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了高深的政治这一事实,你可以想一想:走在夜晚的公路上,是否有路灯为我照明?如果有歹徒行不轨行为,是否有组织为我主持公道?如果你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说明存在这样一个系统管理并服务着我们,这个系统行使着某种公权力,这个公权力又产生于某种机器,这个机器便是政治行为的主体。可见,这样一个系统像桥梁一样连接着政治和每一个普通的民众。
国家公务员制度就像一个纽带,连接着渺小的我们与宏大的国家,联系着基层的公民和高深的政治,因而有了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所需要学习和了解的去制度架构下的具体内容也就更具有实用性和现实意义,使我们真正做到,学而有礼,富而有品,强而谦恭。
作者:胡叠
第2篇:中日国家公务员制度比较分析
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公务员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在各国普遍的发展起来,并结合各国的不同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特点。作为现代政府最重要的人事管理体制,公务员制度是指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是各国为谋求更好的国家发展而对其政府工作人员做出的要求和期望。
(一)日本公务员制度
日本公务员制度是伴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形成的。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日本的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日本公务员发展至今大致分为四个时期,明治维新时期近代官吏制度建立;战前官吏制度的发展;战后初期的改革以及现代公务员制的形成。
日本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前者指在中央政府机关或国营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他们遵循《国家公务员法》;后者指在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他们适用《地方公务员法》。公务员又可以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两类。特别职公务员相对应的是政务官,是指由公众选举或其他特殊方式选任的,并按照一定期限定期轮换的人。一般职公务员主要是指参加公务员考试获得的职位,为执行各种法案而进行业务和行政工作的人。本文主要以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中一般职公务员的制度为例与中国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发展阶段
1867年明治维新运动后,日本在参照了近代德意志官吏制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近代官吏制度,明治维新在法律上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使公民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权利,这意味着日本公民全部具有担任官吏的资格。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官吏制度刚刚起步,陆续的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如,1876年日本制定了《官吏惩戒条例》;1882年制定了《行政官吏服务纪律》;1884年又制定了《官吏恩给令》及《官吏非职条例》;1893年《文官任用令》及《文官考试规则》等,上述这些敕令的颁布,为日本近代官吏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前,当时的日本政党内阁对已经颁布的一些法律条令进行了修改,如1899年山县有朋内阁修改了《文官任用令》,规定只有通过文官高等考试并由一定经历者,才能任用为敕任官,以此来防止政党成员占据敕任官职。此后的几年,不同的政党内阁纷纷对已颁布的法令进行修改或颁布新的法令,但是这些修改往往是官僚势力、军部势力、政党势力之间勾心斗角的产物,并不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不具有任何进步意义。
1945年日本签署了投降书,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战结束后,日本实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革,为了适应战后新形势的需求,日本政府首先对现存的官僚体制进行改革。1946年币原内阁公布了《各省厅职员通则》、《官吏任用定级令》以及《官吏俸给令》等,虽然颁布了这一系列文件,但改革的内容却没有实质的变化。
1947年,日本当局政府在美国的督促下,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案》,并于1947年8月30日将该法案提交给第一届国会进行审议。1948年7月1日,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成。
2.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共有四章共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两条,主要是阐明制定该法的目的以及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第二条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将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两类,并对特别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二章为中央人事行政机关(三——二十六条),这部分对人事院的设置、组织、权限、任务以及作为中央人事行政机关的内阁总理大臣所应掌管的事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章为职员适用的准则(二十七——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有关人事行政各领域的准则,是该法的核心部分。包括通则、录用考试及任免、薪资、人事考核、效率、身份惩戒及保障、服务、退休规定、退休养老金制度、职员团体等十个部分。第四章为惩罚规则(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三条)。2014年,日本政府对《国家公务员法》进行了修改,虽删减了一些条例,但具体内容并无很大的改动。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
中国古代就有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人事制度,但与现代所说的公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而虽然我国有着上千年的古代官吏发展史,但我国却是推行公务员制度较晚的国家。二十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所以制度上仍有向公务员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学习的地方。
1.中国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前期。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针对具体制度的一些弊端,明确提出要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并强调指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转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求就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进行认真调查,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邓小平提出改革原有人事制度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被提上议事日程,开始了理论上的探索。
第二阶段从1993年8月5《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发布到2005年4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于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条例共有18章88条,对国家公务员从考试录用到退休的各个管理环节,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学者们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研究热情,学术界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第三阶段是从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至今。在这个阶段,学者们除把第二阶段的一些研究推向深入之外,主要是围绕《公务员法》展开研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有十八章一百零七条,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共十条,对公务员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部分可归类为公务员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同时,对公务员的职务类别、职务序列、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问题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三部分可视为是对公务员的管理,包括“入口管理”(第四章)也就是公务员的录用;在职管理(五——十二章),包括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等;“出口管理”(十三、十四章),即辞职辞退和退休。第四部分可视为对公务员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十五——十八章),以此来保证制度的落实。
二、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一)日本公务员制度
1.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
第一、精英主义的选拔观念与后期晋升模式的并用。日本公务员体制实行“入口选别”模式,日本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分为:综合职业考试(研究生毕业)、综合职业考试(大学毕业)、一般职业考试(大学毕业)、一般职业考试(高中毕业),专业考试以及有工作经验者的录用考试。根据报考资格的不同,录取人员将会进入不同的公务员队伍,其所面临的管理体制、晋升速度乃至接受到的培训都会有所不同。报考所需的资格越高,就意味着将接受到更好的待遇。这种选拔方式能够在公务员内部确立起等级秩序,有益于消除无效的竞争。此外,对一小部分人进行集中、有目的的培养,不仅能确保人才的质量还能够节省经费。
在日本,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公务部门,普遍都采用“后期选拔晋升”模式,其特点是,同期进入政府部门的职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同时晋升,在四十岁以后晋升才会逐渐拉开差距。这种晋升模式在使员工长期保持勤奋的工作精神和对组织的忠诚的同时,还能激励员工不断的进行学习,以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客观准确的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第二、年功工资制和累积回报模式的结合。年功工资制和累积回报制式日本公务员薪资的两个显著特点。所谓年功工资制是指,公务员的工资随其在该机关就职年数的增加而逐渐增加,工资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工龄的长短。这也就意味着在工作初期所得报酬与付出的劳动是不成比例的,只有在工作后期,才能得到可观的收入,收回其劳动力的价值。这也就能够促使公务长期保持勤奋、积极工作的态度,从而使其组织有较高的效率。所说累积回报是因为,公务员在其职业生涯中的报酬由三个部分构成:(1)工资;(2)退职金;(3)退休后再就业的报酬,而退职时的职位将会对其退职年龄、退休金以及退休后工作报酬有着很大的影响。
第三、法治精神与人事惯例的互补。日本自近代公务员制度建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依法管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保证了日本公务员高效地履行行政职能,从而实现日本经济快速增长。虽然日本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日本至今仍保留了一些似乎看起来与时代不符、应该重新考量的人事惯例。比如,一直备受争议的年功序列制、论资排辈制度、单向交流制以及集体行政等制度。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样的结合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持人事行政的灵活,也对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2.对日本公务员制度的评价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日本政府部门雇员在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远远低于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作为评估一国公务员体制效能的重要指标,它已经充分证明了日本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务员制度效能之高。日本以较少的行政人力资源,高效能地履行行政职能,进而快速的实现了国家的现代化,不得不说是得益于它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有效的遏制了公务员队伍的膨胀,进而对人员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日本著名行政学家村松岐夫对日本行政体系作出了“最大动员体系”的高度概括,日本的行政是一个“动员了所有的人力资源、资金和制度以高效率地实现行政目标的体系,这个体系对整个社会的资源实行了最大的动员”。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
1.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
第一、坚持党管干部。公务员制度作为党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必须时刻要听从党的号召和指挥,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时刻与党保持高度的统一。
第二、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因此,对于中国公务员来说,不存在任何的特权,也没有任何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奋斗的目标和工作宗旨。
第三、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其不同类别职位的工作特点和条件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适用于政府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统统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形成,也标志着我国人事分类管理原则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落实。
第四、建立了勤政廉政机制。推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以岗位功绩制为重点,严格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做好做坏一个样、做多做少没区别的现象。
2.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评价
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使得有些人一提到公务员,脑海中就会浮现出公款吃喝、好车接送、公款旅游等令人“羡慕”的场景。或许正是因为这些令人“羡慕”之处,使得我国公务员报考人数居高不下,俄前总统梅德韦杰夫说过:“一个国家的青年,争着去当公务员,这说明这个国家的腐败很严重。”的确,腐败现象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尤为严重,正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才令一些人有机可趁。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令,使得这些现象有所改变。因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各项法律法规建立的尚不完善,并且加上我国复杂的国情,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但我国的领导人和各方的学者一直在为解决问题而努力着,我们要坚信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随着公务员法的进一步实施,必将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成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结论
通过对日本公务员制的特点及《公务员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优点。比如,我们要加强对公务员“入口”的管理,要更加严格的对待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要注重录用后的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国家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要实行科学有效的竞争机制,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热情与责任感;健全公务员的监督系统,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严格处理违法乱纪事件;要控制公务员的数量,政府机构冗杂人员过多,一直是我国改革面临的巨大难题,因此,要坚决杜绝因人设职等现象,要明确规定工作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让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打破旧思路,努力寻找新方法、新制度,以解决在人事管理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无论如何发达、先进,我们也不可能直接照搬照用,因为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实行“拿来”主义,并不是解决我国所面临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
从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发展到今天这样较为成熟的阶段,也是历经几个不同的时期,经过了数百年不断改革和创新。我国自1993年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以来,只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发展,就取得了这样的成果,是值得骄傲和肯定的。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仍有许多不足,但任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借鉴和学习别国的优点,并结合本国的国情,不断为我国的制度创新和运作方式以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做出努力。
作者:王雨佳
第3篇: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本土性和发展方向
建立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学习西方政治文明的体现。然而,在吸取西方先进政治制度和观念的同时,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也保留了本土性的东西,具有自己本身的特点。
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一)探索准备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离、退休制度,开始废除实际上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在干部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1984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精神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几经易稿,最后形成并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确立阶段。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组成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工作组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议,经中央原则同意后将原条例改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
(三)试点修改和明确建立阶段。从1989年开始,为了取得实际经验,经中央批准,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进行公务员制度试点。其后,全国又有二十多个省市相继进行了试点。199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8月14日正式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
(四)全面推广和发展阶段。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得到广泛推广和实施。首先,全面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和发动、培训骨干工作。其次,单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开始起步。录用、考核、奖惩、纪律、培训、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实施。最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结合机构改革、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环节实施《条例》。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建立。
二、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本土性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本土性既有历史的本土,又有现实的本土,既有文化的本土,又有政治的本土。
(一)公务员分类的本土性
西方国家把文官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两种。政务官随着政党的更替而进退,而事务官则保持政治中立和职务连续性,不受政党的争斗和内阁的更迭的影响,并且两类官员实行封闭化分途发展。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是西方多党轮流执政和政治、行政相互分离的产物。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避免了由于多党轮流执政所造成的动荡和混乱,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我国的公务员也有一定的级别划分和职务分类。根据职位进行划分,共分为15级。从职务而言,主要分为两大类,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的表现。官本位思想强调人才的归宿在于做官,做官才能拥有权力,做官才能“光宗耀祖”,才能报效国家,官越大拥有的权力才能越大。在当代社会,这种官本位思想对人的影响仍挥之不去,已经沉淀为官文化渗透在人们的思想之中。
(二)公务员管理系统的本土性
西方的文官制度奉行“政治中立”的原则,主张文官的管理不受政党的影响。从西方国家人事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大都保持一种超然独立地位,力争保持超阶级性和社会公益性。我国的公务员的管理系统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党制定干部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贯穿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的管理环节,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干部,对党员干部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政府的人事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我国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特殊性也是与我国的政党制度分不开的,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又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实践分不开的,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作用,“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法宝,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证。因此,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便成为必然。
(三)用人标准的本土性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有的国家强调“专才”,有的强调“通才”,无论是“专才”还是“通才”,都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基本没有“德”的标准要求。而我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根本的经验。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选拔、考核、晋升等方面都贯穿了这一重要原则:在“入口”上,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并把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条件;在考核激励机制上,坚持从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公务员,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职务晋升上,强调拟任职务所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注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在用人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又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本土性。这里的“德”指政治思想和思想品德。因此,这一本土性一方面源于对我们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也源于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对“德”的崇尚。所谓君子便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有才无德和有德无才都不是君子所为,只有德才兼备才能实现治国平天下的远大抱负。
(四)价值取向的本土性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是政府的雇员。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特别强调维护公务员的特殊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常常会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团体向政府提出要求,与政府进行谈判,政府还设置了专门机构,协调与公务员的关系。而我国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从立法上确定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而是代表人民执行国家公务。
我国公务员价值取向的人民性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一致的,与党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与我们国家的国家利益是一致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共产党代表了无产阶级的利益,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在由我们党所领导的国家中的公务员,也必然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他们的目标和宗旨。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本土性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我们应该坚持自己的特点,依托这一历史和现实的土壤,改进由本土性所导致的一些缺点和弊端,进行创新和转变,使公务员制度更加科学、高效、优化、公平。
第一,转变管理理念。从“权力导向型”转向“市场导向型”。把自己看作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企业,以服务意识代替管理意识、权力主义,推崇公仆精神。这就要求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活动应以市场化取向为指导,公务员制度要贯彻开放、透明、服务的原则,突出为人民服务的“新公仆意识”,强化对公务员的民意监督;以“消费者导向”作为公务员管理的新价值取向。
第二,转变管理方式。从“指令性管理”转向“绩效管理”。现代公务员管理方式要求实现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主张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绩效管理”应运而生。其侧重点是树立成本意识,提高公共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经济和效率水平。“绩效管理”以明确的绩效标准为前提,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绩效,在本质上是以成本控制为核心,以资源利用和管理者个人责任为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绩效管理模式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三,健全运行机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健全运行机制,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是改进公务员制度的关键。首先,完善激励机制,在考核、奖励、晋职、工资等制度中,建立一套规范的、科学的量化标准,进一步体现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其次,改进监督管理机制。将公务员依法行政当作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公务员行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形成一个行政前进行控制和规范,行政中实施审核、批准、公开、听证,行政后复议、诉讼、质询、调查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再次,完善廉政约束机制。制定和出台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加强执法监督,对公务员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不规范问题坚持予以纠正,对有法不依的行为严肃查处,维护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
作者:贾恒欣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guanlilunwen/xingzhengguanlilunwen/31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