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财政改革的问题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不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与有关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进而影响了财政改革深层次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和形式
1、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4、行政事业单位以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5、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二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三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调剂、购置。行政单位配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家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处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配置: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售、担保等。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售、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1、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以租赁给非国有企业;(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的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4、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各级财政部门专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5、行政事业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进行账务调整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财政改革的问题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使资产从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资产流失仍相当严重,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以上现状,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的方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制定出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机制。
综上所述,只有制定出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健全资产管理的人才队伍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才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改革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翁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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