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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框架性思考

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农村贫困救助问题的凸显,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趋于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在市场的作用下,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都越拉越大,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陷于绝对贫困的人口群体在扩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难以有效改善,还表现在略高于绝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人口生活状况的不稳定。根据2002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年收入627元,低收入人口标准年收入869元,该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820万,贫困发生率为3%.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825万,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2%[1].2003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贫困人口自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首次出现反弹[2].二是农村社会的贫困救助资源一贯来自集体经济,例如始于20世纪50年代即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直是政府规定政策,乡村集体供给,属村社集体保障制度。农村实行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以来,集体经济瓦解了,主要依靠农村自身产出和提供救助资源的途径行不通了。研究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农村贫困救济问题,更深远的意义是冲击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推动中国社会走向以公平求发展的可持续道路。

  本文拟在整理农村现行的社会救助措施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进行总体性思考的初步框架。即重塑农村社会救助概念,建立发展型政策框架,实施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突出能力扶助和公共服务——投资农村公共福利资产和社区组织,支持集体福利,整合各类资源,探讨社区扶助型的社会救助,为农村逐渐向现代化目标发展服务。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发布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3].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4],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以农村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法避免农村社会救济的随意性、临时性,切实保障好农村最困难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3、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其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地带,一旦受到饥荒、疾病、意外伤害等影响,就很容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些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或有法定抚养人,但由于遭受到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的困扰,也可能陷入到生活困境,对于这部分人,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目前采取了临时救济的方式。临时救济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或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的方式等。救济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如辽宁通过扶贫帮困手拉手结对子,建立扶贫超市等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种临时救济的形式也是我国传统的扶危助困意识的最好体现。

  4、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早在1950年代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到人民公社时期,又提出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83年,救灾工作思路又充实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强调群众自救与国家救济相结合。90年代初,为探索救灾管理机制,民政部提出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理念。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出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救灾工作的四级响应规程。救灾资金每年由中央安排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地方予以配合投入的资金每年在20-40亿元左右,救济灾民的总数每年至少在5000万以上。保障灾民灾后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有房能住,仅每年恢复因灾倒塌的房屋就高达100-300万间。

  5、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年以来,为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目前,这一制度涉及全国27个省的2037个县、市、区,有6个省(市)建立了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被纳入对象的人数为407万人,但在各地极不平衡,有的县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有的县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保障按时发放,有的地区低保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2003年4月,民政部要求中西部没有条件的地方不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北京、上海、天津和浙江、广东、江苏、辽宁决定继续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尽快做到应保尽保;山东决定在本省东部地区农村继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福建省则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省级财政每年投入农村低保资金4亿元,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保障。

  6、扶贫政策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扶贫攻坚计划(简称八七扶贫计划)。起初只侧重生产性扶贫,忽视了其他方面,90年代后,扶贫政策调整为全方位的扶贫。扶贫即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能力与给予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两类政策是并行不悖还是扶贫替代救济,是有争论的。以造血为目标的扶贫政策显然有巨大效应,据统计,贫困人口从2.5亿人下降到现在的3000多万人就是证明。但是,扶贫不能替代救济政策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人口,只能采取救济政策。

  7、其他救助性政策

  首 先是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自2003年始,在中央财政每年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医疗救助支持,这项政策已经在一些地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其次是教育救助政策。政府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资助农村的贫困生。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公益筹款的教育救助项目都有不错的扶持效果。第三,一些地区如浙江、宁夏等地的政府致力于探索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农村的救济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虽然属于地方政策,不过,却代表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政策取向。

  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整合政策,构筑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总体性框架。



二、现行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的主要问题

  1.传统五保制度不敷需要,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范围窄,水平低

  面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的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仍然以五保制度解决农村贫困救助问题,至少有三大矛盾:一是救济范围太窄。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二是救济经费不足。五保供养的资源来源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来自村社农民互助,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税费改革之后,尽管经费来源从村社转向财政,不过,鉴于人数统计和人均标准的等信息收集和传递等问题,财政拨款的总额已经不足,再加上五保拨款采取加入中央财政对乡村总体转移支付额打捆下拨,常常在执行中被各种名目所侵占,发到五保户手上就所剩无几[5].三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出现矛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是两种不同的五保户供养方式,区别在于五保对象进农村敬老院还是在家生活。由于集中供养的标准远高于分散供养——据江西调查[6],大约高出1-2倍,以至于按分散供养标准拨付的五保经费不合理地集中到敬老院中的五保户,分散供养的人均资金被摊薄。

  2、救助对象难以对准最需救助人群,扶贫政策未摆脱“救富”倾向

  近10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集中财力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大规模扶贫项目,的确提高了贫困地区发展的潜力,使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有所降低,但在同时,这种针对地区的大规模帮扶政策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是扶贫资金投入量很大,但是扶贫效率不高。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出不对称,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中央及地方财政扶贫占41%,其他各种捐款及外资等占14%.1986年开始强调以开放性扶贫取代生活救济性扶贫后,很多扶贫计划着眼于建设项目,贫困户未能直接受惠,贫困人口的教育素质、民主法治能力等也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扶贫项目由于惯性使然以及权力控制等因素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救富”倾向,扶贫方面的大量投入未能有效地缓解农村贫困户的生活。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者在基层出现了政策走形,相应的资源仍掌握在小部分基层的相对强势团体中,难以真正用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这使人们对扶贫工程在某些程度上存有疑问,甚至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目前,政府尽管开始注重在全方位扶贫上下工夫,但是由于缺乏与救济性扶贫政策的整合,致使一方面,对农村扶贫的固定投入并没有带来解困目标的稳定实现,相反,又出现了贫困反弹的势头。另一方面,实施传统的给予性救济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同时采用现代扶贫救助这一积极的工作思路。

  3、农村社会救济量大面广,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混乱

  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接受各种定期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济)的人数约有1160多万人,接受各种定期救济的农户(包括困难户、五保户等)约有632.7万户,农村中接受临时救济的有2009多万人次,而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还远不止此。目前,中央直接的投入仅有救灾补助资金,包括倒房重建、口粮救济、紧急转移安置以及衣被和治病补助在内的救灾资金预算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各种扶贫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农村发展战略也把重点放在加大对农村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教育投入、卫生投入上。但是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申请到的扶贫资金并没有落实到预定的目标上,贫困家庭未能从扶贫贷款中得到好处。显然需要为了同一个目标的资源整合。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其实,救灾与扶贫常常可以统一起来。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救灾资金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应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导致争取救济资金的良好愿望与虚报受灾面积和人数的错误手段相结合。在错误手段下,良好的愿望被扭曲,利用每年的报灾时机任意套取救灾款补救济缺口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筹措特困救济和临时救济资金为名的灾情报送甚至成了一些人大搞腐败、贪污救灾款的防空洞。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定型化,成为扭曲救灾政策的一种潜机制。

  打破这种潜机制,需要研究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研究该体系中救灾政策与救济政策的相关性,找到整合这两项政策的方法。

  4、救助政策冲突及重复覆盖状况的存在

  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之间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27元以下的贫困农民。五保政策的对象标准没有收入界限,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农村个体经济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的鳏寡老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年龄被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甚至50岁。

  其次是保障水平的标准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1994年颁发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不应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也要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第三是保障资源的来源不同。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土地共有,五保户与特困户保障都由集体根据土地的收成采用一定的分配方式解决。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分田到户以来,直至税费改革之前,五保户保障作为村社的社会传统采取了村民互助、人人缴费的方式,并且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即乡村两级从公共提留和统筹金中解决五保供养费,而特困户的保障却没有村社来源,必须由政府出资保障。

  以上的三个区别体现了两类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和政策目标。

  特困户救济政策以收入水平划界,救济定时定量,已经覆盖全国,是以保障农 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除定量的标准制定方法尚未统一,救济经费还受到限制外,可以说已经具备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雏形,属于现代社会救助政策。

  以年龄界限作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的传统政策。它以鳏寡老人这一特殊人群为目标,排斥非鳏寡老人,不到年龄不能享受;它追求相对较高的经济目标——根据条例规定五保老人的待遇要达到一般收入标准甚至中上标准。只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成福利加救助的社会政策。不过,谁享受福利,谁得到救助,并非政策目标的设计而由机制扭曲所造成。

  据广西民政厅有关干部调查和估计,目前有30%左右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5-17%的五保户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居于两类之间的,是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丧失生活能力的五保户,估计占到53-55%.对于劳动能力处于高端、中端、低端的五保户统统采取同等标准、一律扶助的政策,自然会出现高端者获得中等或者中上生活水平,低端者连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中端者可维持下等生活水平。并且,有的地方还出现“政策搭车”现象,把特困户、困难户等都挤到五保户中来,有的只因为是“双女户”也给予救助。尽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给五保供养制度带来较大的冲击,但相比于特困户救济制度,其政策更为宽松,资金相对充足,而作为不救不活的、生活更为贫困的特困户救济情况却相差很多。

  5、农村社会的公共生活遭到破坏

  公共生活是构成一个社区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人类发展史证明,生产力越不发达,公共生活对于维护社区安全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农村分田到户之后,尽管农民的个人收入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缺少了集体的保护,缺少了由集体支撑的公益资源和公共生活,农民被投入到巨大的不安全当中。许多农村公共设施如乡村小学、敬老院、乡镇卫生院等陈旧破败,村卫生室私人化,村社的互助传统受到忽视,人际关系恶化,这些都导致农村社区的社会公共生活并没有随收入的提高而改善,而是明显地下降了。农村社区的生存环境恶化,受损失最大者是贫困农民。

  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难点与分析

  1、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定位的困难

  首先,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不能仅仅满足于社会静态的生存需要,政策设定必须不断满足发展中的动态需求。但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固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背景发生矛盾,传统的分配型政策不适应发展中的农村社区的社会救助需求,为此,政策必须变化,要按照发展的特点对之分区分类,选择发展型政策来适应发展型的背景。其次,政策定位的困难在于要认清社会救助只是再分配手段还是同时兼有激励和促进发展的功能。我们认为,社会救助必须要适应再分配手段和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功能。必须考虑到医疗、居住、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需求,逐渐扩大救助项目的支出保障范围,结合社区投资和经济手段进行操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以保障市场体制下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为目的,以集体抵御风险、尽可能覆盖全社会的方式为手段,属于社会组织化程度很高的一种社会制度。而农业社会风险与工业社会完全不同,社会组织化程度很低,只能靠天吃饭,谈不上有组织地抵御社会风险。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完整地提出过农村社会保障的命题。

  中国却必须提出这个命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农村人口占主要比重的格局将会维持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也不会在短时期内完全解决。在从农业社会向着工业社会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力量,防止过渡现象的定型化,推动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应该成为贯穿在中国各项社会政策之中的灵魂。换言之,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才是中国社会政策之魂。

  以这个观点研究和设计中国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既要明了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农业社会里分散经营的贫困农民而不是工业社会的贫民,懂得保障贫苦农民的利益就是维护工业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又要认识到对农民的社会救助不单纯出于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力求尽快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2、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设计中的困难

  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设计难题,在于如何以较高的制度效率保障农业社会在分散经营条件下的贫困农民的生活。这是因为:

  第一,传统政策按人群而不是按功能划分,按功能划分要重建概念,重组制度。救济与扶贫结合是制度效率较高的工作思路。尽管理论逻辑很清晰,一遇到农业社会不可控制的自然条件的约束,实际的逻辑却很难清晰。农民虽然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但是受自然条件、环境、气候、灾害等因素影响会导致年收成不稳定,特别是一部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群众,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条件,暂时的收入提升并不可能彻底摆脱贫困的命运。

  第二,核准对象是实施任何救济的首要要件,但是,在农村,划定救助对象的难度很大,这给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小的困难。由于农村资产积累和生活消费的特殊性,实际上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基准线予以准确地度量,保障的水平很难确定。曾有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贫困识别方法,如运用参与式贫富排序方法识别农村低保对象[7],也有的根据有无劳动能力、收入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把贫困户按照程度分为相应的类别[8],还有的研究提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能仅仅简单地包括食物和生计安全,还必须考虑到与之相关的居住、教育、社会服务等需求。社会救助的方面越广、范围越大,搭便车的机遇越多,划定救济对象的难度往往也越大。

  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性与救助制度多样性如何有效整合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以后,随着观念的变迁和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对于家庭服务等资源以及社会救助资源的运用也出现障碍,农村人力资源闲置,村委会、学校、卫生所、养老院等场所的社会化服务开发严重不足。农村社区的大量社会公共资源没有纳入社会救助的视野,致使社会救助措施往往停留于单纯的资金支持,无法与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资源达到有效整合。

  3、两种现存的政策倾向

  当前,有关社会救助的两种政策倾向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第一,过分强调扶贫对解困的功效,将只适合一部分人的政策扩大到全体贫困人口,并以经济政策来替代社会政策。社会救助作为帮助农村社会中无力自助的弱势群体满足其基本生活状况的社会保障政策,无疑是政府制定城乡共同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扶贫生产对解困的功效,忽视社会政策的作用,甚至以经济政策替代社会政策,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第二,救灾救济等政策脱离能力扶助,单纯强调给予,从而使得救灾救济款物平均发放、随意发放等现象严重,甚至成为农村干部腐败的温床,同时,滋生了部分人群的依赖思想。



 四、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出路

  1、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和主要参量

  政策目的: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保障有地的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效地遏制农业社会里农村社区内部和城乡之间生活差距加速扩大的趋势,真正核准救助对象,保持适度的救助水平,讲求资金投入效率,促进社会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

  政策方式:

  政府对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制度,可在现有的特困户与困难户救济方式基础上加以完善。将五保户供养政策分解为特 困五保老人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与五保老人福利政策。

  重建农村社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规划、融资和排产,造就社区救助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条件。

  政策导向:

  第一,用以支持集体付款的方式来救助个人,注重社区公共资产的积累。

  第二,坚持倡导家庭保障,特别是家庭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互助、形成社区共同意识、增进社区凝聚力。——稳定和开发社区的社会资本。

  第三,强化对社区各类社会公共设施、医疗、教育服务等项目和公共空间的投资,积累社区的公共资产。——培育社区一定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根据政策目标整合救灾救济、扶贫救助、贫困救济三类资源并进行重新配置。扶贫资金需要向着社区的医疗、教育、老人福利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倾斜。其间也应包括以提供少量赠款的方式,帮助农民组织村社的医疗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等自治组织。——增强政府为发育和整合农村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规划、融资和治理的能力。

  当前农村不宜采取类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式,因为低保线统一性确定性强,而救助对象不确定性强,不容易对准救助目标。同时,对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来说,救助效率较高的不是资金,而是物资。社区救助的目标是解决本社区内部贫困居民的生活补助问题,以促进社区的和谐与发展。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社区救助主要采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方式。

  2、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政策提供方式上由分配型走向发展型。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执行这一原则,是为了培育一种解决眼下困难为了更好前进的发展机制。如前所述,在社会转型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防止过渡现象定型化的生动的力量,它能推动正在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就是以保护与激励并举为特征的机制。如果说,以定时定量为特征的特困户与一般困难户的生活补贴制体现了保护的功能,那么,以救急为特征的救灾救助可能相对体现了推动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的激励功能。两者的有机配置就是保护和激励双重功能的配置。搞好了可能作为一种弹性方式,有效地推动对贫困农户的能力补偿和能力建设。鉴于现行的五保供养政策难以核准救助对象,核定救助水平,将应予以激励的有劳动能力的鳏寡老人混同于必须保护的弱能与无能者,导致政策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分解现行的五保户供养政策,对特困五保老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他五保老人根据社区集体的意愿,通过社区公共设施实施救助或公共福利的方式予以照顾。

  实施农村社区救助的前提,是社区的公共资源如医疗、教育、福利等公共设施得到较为充分发展,同时,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明确公共资源的社区产权,使公共资源资本化。社区救助就是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提高社区内全体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生活素质。越是贫困地区,其实越需要加强能够促进公共生活的各项公共建设。因为这类建设给予贫困人口的社会利益最大,最能保护和激励贫困人口通过加强社会组织性和推进公共生活的方式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社会地位。

  农村社区救助是一种集体决定的救助,也是一种救助对象的核准机制。如前所述,在集体生活中最容易判别每个人的能力,判断谁应该受助。集体的公共意志完全可能将无劳动能力者、弱劳动能力者区分出来,不仅社区予以保护,还可以为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核准对象。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包括五保户,在其具有劳动能力期间,社区可通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施以援手,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总之,激励有能者,保护弱能者,对能力不同的受助者区别对待,不采取不加分别的政策待遇,是实现社会救助政策效率的基本保证。

  第二,政府资助从资金投入为主过渡到资产投入为主,形成村庄公共资产。

  国家投入资源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入的社会救助资源,包括救灾救助和贫困救助资源。另一类是通过投资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形成的社区公共资源。例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小学、敬老院、五保村等的投资。扶贫资金中应该有一部分直接投入农村社区公共设施。

  村社自有资源指的是家庭及其人际网络,村委会、党支部以及社区的各类自治组织,以及村委会办公场所、小学、公共电讯、卫生室、卫生站、卫生院、敬老院、老人村、戏台、公共仓库等设施。

  两者并举的原则,是要求村社与政府机构同样作为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履行村社的公共职能。譬如,运用村社中的一切可用资源,使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得到充分和有效的组合与发挥。要注意的是,这种社会救助与社区救助并行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建立初期,政府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既要培育村社的公共资源,鼓励村社形成自有资源和公共资产,又要发挥政府对整体的社会救助体系进行规划、融资、安排、管理、监督等功能。为此,政府需要成立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协调机构,推动相关的各类机构通力合作。

  第三,从生活救济为主过渡到能力扶助为主。

  目前,农村最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是农产品的收入低于成本,种粮越多越亏损,农民无法依赖农业而生存。中国自古就强调安居乐业,那么,农民的“业”究竟在哪里,靠什么能够使农民得到生存的保障?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农业人口,不仅囿于农业本身求乐“业”没有出路,就连以工业化带动农村城镇化的国际社会的传统道路也未必对中国有效。因此,中国需要尝试适合自己国情的农村现代化之路。这条道路的方向如前所述,是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三条可以作为衡量中国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准星,当然,也是衡量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设计思路的准星。

  为朝向这个方向,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承担着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的一份责任。同时,为了扶助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结构组成部分的社区救助,在重建社区公共设施,积累社区公共资产的进程中,政府和社会要对农村社区进行物质资本的投入。

  人力资本和社会性的物质资本投入正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它同时也是农村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基本保证。这些资本投入既是社会投入也是经济投入,它会改变农村社区决定社会生活的规则,会形成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合,这种力量也许会将农村社区的公共资产与农村的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形成新的要求城市与农村进行资源交换的市场机制。由此,有可能走出一条发展新路。

  3、政策体系设计——分区分类的结构化救助模型

  一个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农村社会的不同分类和对农村社会中不同生活风险的分类的基础之上。我们根据农村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大致划分为A 、B 、C 三种类型,这些类型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拥有不同的村社资源,居民面对不同的生活风险,可根据各自的需求和资源条件选择不同的社会救助类型,实施不同的优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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