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在现行体制下,乡镇是压力型国家体制的末梢,而村民自治又具有合法的独立性。两者的关系难以处理。由于农村是一个公共生活、日常生活和私人生活不分化的社会,在乡镇直接指导村民自治矛盾较多的情况下,应考虑加强乡镇对于村民日常生活和私人领域的非正式行政指导。其途径应当是增进村民与乡镇干部的互信、强化乡镇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能力、强化乡村党组织配合指导的能力。
关键词:非正式行政指导;村民自治;乡镇改革;乡村双层结构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the village is the end of a national system of pressure, but the village people autonomy has legal independent sex of hard processing of relation. because the village is the society that a public life, daily life and private lifes do not divide,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village directly guides the village people autonomy antinomy is more, should consider to strengthen the village to guide to the inform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village people daily life and private path should be promote the village people and villages staff of mutual trust, enhance village and the leading ability of its staff members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the country partyorganization match leading.
key words: informal administration guide; villager autonomy; villages and towns reform; village double deck structure
自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正式国家政权与自治体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在税费改革以前,乡镇政府往往倾向于积极干预村民自治,力图把村民自治变成自己的下一级机构;而在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干预基层自治的动力大大削弱,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理顺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本文仅从非正式行政指导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讨论问题。这样的角度并不是排他的。
一、国家政权与自治体的关系困境
地方自治在现代民族国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为人们认识到,中央政府不可能掌握地方治理的所有相关知识和信息,这样的“地方性知识”实际上只有地方居民的自治才可以做到,因此,在国家宪政的总体框架下承认地方自治的合理性,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总趋势。
综观世界上的地方自治模式,不外乎英美式自治和德日式自治两个模式。英美式自治内部还略有差异,但总的来说,是自治体萌芽从就的国家体系中分离出来,然后与旧的国家体系时而对抗,时而合作,最后通过一个根本性大法的形式把两者的关系稳定下来。诺斯等指出:“一般来说,历史上的一些代表性的政府解决方案的协议都是以某种精英条约的形式出现的(如1215年大宪章和美国宪法)。”[1]在这样的模式下,尽管国家权力可能极大扩张,但是自治地方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权力,并保留通过违宪审查等方式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德日模式则缺乏一个自治体的自我生长的过程,主要是依靠法律体系的规定使地方获得了自治权。以日本为例,地方自治的原则在明治宪法中就获得了确认,但是并无宪法的实质保障。1888年制定的市制、町村制和1890年制定的府县制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制度,但府县仍然有地方行政机关的强烈色彩,1943年更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市町村领导人选任的干预。1999年修改地方自治法,弱化了国家对市町村的监督和干预制度。但是,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的修改的获得彻底的解决[2]。可以说,日本之所以成为世界上行政指导最发达的国家,原因之一也就是单一制国家下国家与自治地方关系的困扰。
在我国,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困扰。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乡镇无权干涉村民自治内部的事务,但是规定非常简约含糊,不便操作;另一方面,乡镇在国家的强大压力下,必然希望村民自治能够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二者经常发生冲突,但是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纠纷,因此事实上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具体博弈的结果,其效率非常低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乡镇职能、模式乃至于存废的广泛争议。在学术界,就有乡镇自治论(沈延生等),乡镇县派论(徐勇等)、乡镇强化论(主要是实务界人士)、乡政自治论(吴理财等)。废除乡镇的主张由于其依据的不可靠最为人们所怀疑,乡镇自治的主张由于过于激进也不为多数人所接受。乡镇县派论的主张其实不过是把乡镇的自由裁量空间变小,把矛盾上收到县而已,很难说是治本之策。吴理财“镇政、乡派”的主张注意到了农村的异质性,但是他也承认这不过是制度建构的一种形式而已,“现代乡镇制度建构关键在于乡镇权力的重构”[3]。作者比较倾向于吴理财的观点,本文的论旨之一,便是为“乡镇权力的重构”提供一个特定的思路。
如果从制度成功的角度上看,英美式自治无疑是最为成功的,不过其特殊的文化和不可复制的历史进程使得它对于中国乡镇自治的借鉴意义其实并不大。就国情与制度环境相似性的角度上将,中国同日本的情况可能更为接近。为了解决国家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当然应当尝试英美式的契约方法,但是日本式的行政指导方法也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的路径之一。由于国家与自治体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强制制度联系,国家对于自治体的指导可能更加的非正式。因此我们研究的重点,应当是通过对于自治体及其基础的非正式指导,来减弱二者正式法律关系的困难。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行政指导之间构成互为支持的关系。
二、“草根社会”的自治基础功能
中国的农村实际上是千差万别的,笼统地讨论“中国农村”不是一个明智的方法。我们大致上可以把中国农村分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村,即学术界研究颇多的城中村、城边村、大中型企业所在的村等。第二种是兼业型的农村,在这种村庄中劳动力大量流出,从事非农产业活动,村庄表现出高度的“空心化”状态。第三种是纯农业村,居民以种养殖业为主业,人口基本上不流动。本文讨论的是第三种村庄。
按张康之教授的看法,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生活领域不分化的社区。一方面,人与自然还不能比较彻底地分开,社会也就不可能分化,因而,农业社会是以一体性的形式出现的,人们生活在熟人圈子里,受到习俗、习惯的规范,个人与群体浑然为一,是一个混沌的“一体性”、同质性存在[4]。在这样的生活状态下,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日常生活领域实际上是一体化存在的,很难把它们截然地分开。这就导致了两个后果:第一,农民对于公共生活的决策通常是以日常生活经验作为自己的决策依据的,因此农民既是理性的(在日常生活领域的意义上),又是不理性的(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意义上);第二,在农村实际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如果从这样一个思路来观察问题,那么时下流行的“公共性与社会治理”[5]的命题在纯粹农村社区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便大可怀疑。
在这样的哲学理念的支持下,陶传进指出,农村社区实际上是一个双层结构,其一是由村民组成的“草根社会”,其二是由这个“草根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毋宁说是外部安排的——引者注)、位居更高一个层次的村民自我治理组织[6]。虽然在政治学看来,村民自治已经是一个最低层次的政治结构,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这个政治结构乃是由更基本的社会结构所支持的。“草根社会”中包含了一系列的社会学变量,如社区发育程度、社会资本储量、志愿者组织的多寡等等。当这些变量取低值的时候,“草根社会”是非常贫瘠的,有效的村民自治便不可能展开。陶传进以此为进路,讨论了强化“草根志愿者”对于乡村治理的意义。但是,在强化“草根社会”的发育程度的进程中,基层政府不应当无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