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各个子公司以不同货币表述的会计报表折算成以母公司货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即报表折算问题。由于在整个会计期间内,各国汇率是不固定的,因此期末在对报表进行折算时,就要选择适当的汇率作为折算的依据。不同的折算依据形成不同的折算方法。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主要有四种:现行汇率法、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和时态法。目前流动与非流动法已日趋淘汰,只在少数几个国家运用,而货币与非货币法和时态法虽在概念上有所区别,但在历史成本会计下,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报表折算方法的对立就只剩下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之争了。
现行汇率法
现行汇率法是各种折算方法中最为简便易行的一种方法,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种方法。它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都按编表日的期末汇率折算,但业主权益项目按投入资本时的历史汇率折算,折算差额作为资产负债表的一个单独项目“折算调整额”,累计列示在所有者权益之下。
现行汇率法的支持者们认为,现行汇率法具有简便易行,较易为报表使用者理解的优点,而且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仍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据此计算出来的多种财务比率,也符合子公司的实际。
对现行汇率法最主要的指责是此法假设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之下,且遭受汇率风险的程度相同,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次,现行汇率法把子公司当作独立自主经营的海外实体,对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子公司所在国的效用来计量,因而体现的是实体理论,与编制合并报表时广泛采用的母公司理论相违背。因此,如果以按现行汇率法折算的子公司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就是两种不同的观念的拼凑,其结果没有任何意义。
时态法
时态法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研究人员列奥纳德·洛伦森于1972年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并于1975年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8号财务会计准则所采用。它对货币性项目以及以现行成本计价的资产采用期末汇率,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按取得时的历史汇率折算,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
时态法的理论基础是,应该在折算后的报表上保留子公司在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对资产和负债所用的计价方法。主张该法的人认为,外币报表折算的过程,实际上是将以外币表述的报表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单位重新表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应改变计量单位,而不应改变其计量基础。为了保持各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对各项目应分别按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折算。根据这一原则,以历史成本计价的项目适用历史汇率,以现行重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计价的项目适用期末汇率,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价的项目适用期末汇率。
时态法最主要的优点是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理论相一致。在母公司理论下,母公司的股东关心的是那些能为母公司控制的国外子公司的资源在母公司国内效用的大小,而非在子公司所在国效用的大小,故应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对子公司的外币报表项目按其原有的计量属性进行等额表述,即采用时态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
时态法在理论上的上述优点受到许多会计学家的青睐,被认为是为解决外币报表折算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方法。但时态法在应用过程中却遭到了会计实务界的抵制,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时态法下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跨国公司的合并利润更加多变,从而影响了跨国公司上市股票的价格。对于这一批评,笔者认为,首先,将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当今流行的“全面总括的收益观”,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其次,时态法对跨国公司利润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充分批露信息而消除。只要在合并损益表上分别列示折算差额和公司当期净利润即可。
我国的报表折算
财政部于1995年7月颁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外币折算”是在充分借鉴美、英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采用了时态法与现行汇率法并存的方法。笔者认为,两法并存并非最佳选择。首先,在跨国公司的内部,有些子公司按时态法折算其外币报表,有些子公司按现行汇率法折算报表,以这些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观念的叠加,其报表信息的含义容易让报表使用者感到迷惑;其次,两种方法并存,使得跨国公司有可能操纵利润,粉饰经营业绩。例如,如果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贬值,就采用现行汇率法,将产生的折算损失作为股东权益的调整项目;如果母公司所在国货币贬值,就采用时态法,将折算利得记入当期损益。
相比而言,时态法更适合我国国情。因为中国目前仍属资本稀缺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内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会在总资本中占很大比重,并且这些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大都限于销售母公司的产品、汇回货款等活动,相当于母公司在国外的延伸,因此适用时态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跨国公司在折算外币报表时把时态法作为单一的报表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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