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摘要: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谨慎性原则广泛运用,有利于防止企业包装上市、虚夸资产、扩大利润的现象发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由于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观臆断性等弱点。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人为调节费用、操纵利润的空间也增大。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加强会计理论学习,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是关键。
关键词: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会计信息;资产;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11条第12项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制度》和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实际上,它的具体运用,并非今日开始,早就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了,不过所涉及的范围之大,内容之多,与《制度》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是无法比拟的。
一、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运用与体现
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诸多方面,下面举一些例子来说明。
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在物价上涨时,发出存货的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本期成本接近当期水平,减少利润中水分,期末存货价值偏低,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使本期成本偏低,利润中水分加大,期末存货价值升高,实现不了稳健性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速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两大类。若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多提折旧,从而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可使投入的资金尽早收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体现了谨慎性。
3.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还将计提范围由原来的两项增加为八项。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要求企业将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价值损耗,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相关费用,以确保企业的资产更加真实、有效,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稳妥可靠,确保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这种方法只确认市价下跌损失,不确认市价上涨收益,在目前证券市场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的情况下,能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健。
(2)坏账损失准备。《制度》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即除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列入了计提的范围;在计提比例(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0.3%~0.5%)和计提方法(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上,由企业自行确定,这就给企业增加了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抵御坏账损失产生的风险。
(3)存货跌价准备。企业的存货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货的价格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由于存货的市价下跌、陈旧、过时、毁损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此,《制度》规定,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即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按照减去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4)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项目按照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5)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在建工程项目按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反映。
(6)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熟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另外,《制度》还规定,企业计提的委托贷款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4.设置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制度》规定:对于因接受捐赠而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原因引起本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暂不确认为普通权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非现金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才将实现的收益转入一般公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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