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摘要」产权在本质上是由人在使用稀缺物时所发生的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或制度安排。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对稀缺资源的产权问题研究,因此,经济学的一切问题都是可以在产权理论框架分析的。虽然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但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并非在事实上完全界定清楚了,所以,自由交易从而契约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定价而对产权进行再界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向更优点不断收敛的过程。未界定的产权作为公共财富被置于公共领域,由交易各方自由攫取,并在各自的约束下最终达到产权博弈均衡状态。最后从这一产权理论思路出发,谈了对会计学发展及影响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现代产权理论 会计学启示
产权及其制度分析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一个传统。但是,从19世纪后期的边际主义革命开始,经济学在力图使它变得更像自然科学那样可用严密的数学工具处理的一门科学的过程中,产权及其制度等因素便从经济学分析的视野中消失了。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新古典主义的一般均衡理论体系中。由于该理论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信息完全等,经济人追求最大化的交易行为可使资源配置达至帕累托佳境,而一切产权、制度、组织甚至国家都是多余的。虽然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存在企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但是,企业在它那里只是一个投入产出的黑箱,因而企业理论充其量只是一个生产函数理论,无力解释企业内部复杂的契约关系和企业效率;而它对外部性的看法则偏执地沉浸于“庇古教条”之中,无视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及其产权本质。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和1960年两篇经典论文中对新古典主义这两个方面发起了进攻。他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成功地把产权和制度因素重新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里,从而推动了现代产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企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在现代产权理论看来,现实的经济世界,交易费用不仅为正且通常十分巨大,因此产权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而是影响经济组织和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产权经济学家们的努力,现代产权经济学在解释个人的激励行为、企业与市场的替代、企业制度变迁、经济发展等许多重大问题上表现出较佳的“业绩”,不仅使其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一门显学,而且对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相关学科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们在这里介绍现代产权理论,是想看一看产权理论的分析方法是否可以对会计学的研究有所启示。因此,本文拟对产权概念的分析为起点,从经济学的核心话题即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介绍产权的起源、变迁以及产权交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力图对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作一个限于作者水平的理论概括;最后,就现代产权理论及其基本分析方法在会计学中的运用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产权的定义和功能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或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据说在经济学界是一个比较混乱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即使在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论著中,其定义也不尽相同。下面我们引出几例权威的产权定义。
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把产权定义为:“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伊特韦尔等,1987,中译本(下同),第1101页)在这里,社会强制,可以是由国家的法律来实施,也可以是由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或习俗来实施;经济物品,是指能给人带来效用或满足的任何东西;如果从狭义上说,财产只是有形的外在稀缺物,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可以包括一切无形的稀缺物,如商誉,人力资源等;权利在这里是复数,不仅包括人们通常说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种权利,而且在每一类权利中,财产的所有者在社会强制下还拥有多种可选择的权利,例如转让权,他既有权选择市场拍卖的方式转让财产,也有权选择赠予的方式转让他的财产。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在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论文中,把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他说:“我们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科斯,1960,中译本(下同),第123页)科斯在这里是从外部性的角度来定义的,以便说明“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科斯,1960,第123页)所以,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产权问题。
虽然另一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也是从外部性的角度来定义产权的,但是,他更强调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他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种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等表达出来。”因此,“产权具体规定了如何使人们受益,如何使之受损,以及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德姆塞茨,1988,中译本(下同)第129页)所以,产权在这里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外部性内部化。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综述现代产权理论时,对产权下了一个认为能为大多数人认可的定义,即“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1972,中译本(下同),第204页)他们认为,这一定义基本上符合罗马法、普通法和现行的法律,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对产权的理解。
虽然上述有关产权定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我们认为,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具有以下共识:第一,产权不再简单地被看作人与外界稀缺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看作人在使用这一稀缺物时所发生的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正如德姆塞茨所说:“在鲁滨逊。克卢索的世界里,产权没有用武之地。”(德姆塞茨,1988,第129页)这一认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所有制或所有权的生产关系性质是相通的。第二,产权不只是所有权,而是一组权利束,它不仅包括产权行为主体可以行使的各种权利,而且还包括不可行使的权利。正如科斯所说:“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1960,第204页)第三,产权作为一种人造的社会工具或制度安排,在协调和规范人们争夺稀缺资源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得到社会的强制实施,否则,产权就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可言。我以为,这三点共识是对产权概念基本性质的界定,其他一切分歧主要是源于研究的视角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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