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作为香港的中央银行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一方面通过加强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沟通和互动,对商业银行会计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发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致力于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的监管,重点主要是企业管治、任用独立外聘审计师和财务信息披露等,从而促进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香港银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实现了良好的市场纪律和稳健的银行会计实践。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香港会计师公会是香港唯一负责制定会计准则、颁发执照及监管香港会计专业的法定组织,下设有专门的银行事务专家小组。香港金融管理局通过定期与银行事务专家小组召开联络会议,交流有关银行业的会计和审计事项,同时请银行事务专家小组审阅其发布的咨询文件和影响公会成员和会计专业的有关银行业法律草案,并提出相关意见,从而两者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香港金融管理局要求金融机构除了遵循香港会计师公会制定的《香港会计标准》外,其报表披露还应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及《海外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的规定。
二、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方面的监管重点
在香港,银行必须要对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审计师只就银行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公允发表审计意见;香港金融管理局没有责任确保银行会计核算是真实的,但并没有对银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放手不管,事实上,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致力于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的监管,其监管重点主要是企业管治、任用独立外聘审计师和财务信息披露。
1.推动良好的银行企业管治。
企业管治涉及公司管理层、董事局、股东及其他与企业利益攸关人士之间的相互关系。就银行业而言,企业管治是关于银行董事局及高级管理层如何领导和管理银行的业务和事务。在推动良好的银行企业管治上,金融管理局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发出企业管治指引。2000年5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依据《银行业条例》第7(3)条发出《本地注册认可机构企业管治》指引,指引列载了金融管理局期望银行机构在企业管治方面所采纳的最低标准,可确保认可机构维持有效的企业管治。二是审批银行董事及行政总裁的委任及免任那些不适当的董事。三是透过信息披露及提高银行透明度,方便股东及公众对董事局及管理层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充分发挥市场对董事局及管理层的评价作用,从而促进高水平企业管治的形成。
2.外聘独立的审计师。
香港金融管理局十分重视发挥外聘独立的审计师在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的重要作用,因为他们独立的查核工作有助于确保银行按照公开的会计政策及实务编制适当记录。外聘独立的审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财务报表提出法定意见;就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管控措施及财务资料是否足够向董事局提供意见;就发现银行内部管控制度的弱点向董事局提供致管理层的信件;主动把重要事项告知金融管理局;参与三方联席会议讨论法定审计及《银行业条例》指定的工作事项。外聘审计师的委任,必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提名或批准,免任和离任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局。如果金融管理局对原有审计师的能力有质疑或认为该安排能更善用不同审计师的知识及专长,金融管理局有权要求另一间审计师公司提交报告书。
金融管理局要求审计师在以下情况下直接提交报告书:1.对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的诚信不再有信心;2.银行拒绝或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向金融管理局报告某事宜;3.银行没能充分及适当地向金融管理局报告某事宜;4.银行严重违反《银行业条例》中的条文;5.银行资产有重大减值;6.银行的会计及其他记录或内部管控制度有重大不足之处;7.银行管理层向金融管理局报告的资料具有重大误导成分。
3.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
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以前,管理当局认为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高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一直采取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从而导致香港银行业的透明度远低于国际标准,其财务信息披露甚至落后于一般的公司。金融管理局成立后,认识到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开始考虑改进制度,提高其透明度。1994年1月,金融管理局同证监会、联交所就上市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9月颁布了《财务信息披露的最佳执行指引》,要求披露的项目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与集团公司进行的交易、资产抵押情况、主要会计政策、风险管理的描述性信息、市场风险、报表附注。补充财务信息的披露项目中则包括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客户贷款和其他账目分项信息(分行业和地区披露)、货币风险、逾期及重组贷款、资本充足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扣减后的资本基础总额等项目。《指引》列出了各项应予披露的子项及各子项的细目。其后,金融管理局又对指引进行了大幅修订,使香港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大大提高。此外,遵守《指引》只是香港银行披露财务信息最低标准,金融管理局鼓励银行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透过信息披露及提高银行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
三、借鉴与启示
1.建立财政部、人民银行在制定银行会计准则方面的协调机制。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不仅危及自身,还将波及其他行业,进而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将是会计准则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从我国的实践看,中央银行本身并不负责会计制度的制定,这些制度是由国家财政机关制定的,其基本出发点通常是从财政的角度出发,在如何与中央银行进行协调方面考虑不够。因此,应当建立财政部、人民银行的互动协调机制,财政部在制定银行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中央银行的立场和角色,并发挥中央银行的行业优势。即:人民银行根据银行业会计发展水平,科学地为所要制定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向财政部提出建议;财政部应对人民银行建议尽快做出实质性反应,成立课题小组,借鉴国际惯例,结合国情特点,制定银行业会计准则草案,并广泛征求金融界意见。
2.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协议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信息披露指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一般只列示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而一些非主要、但对评价银行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十分重要的项目通常无从体现。从整体而言,我国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偏低。尽管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特别规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规范方面的空白,但其适用范围均局限于上市银行或上市金融企业,对国内其他银行不做要求。国内大多数银行无须承受巨大的市场监管压力,而财务信息不透明,会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的竞争力。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深入分析研究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背景,尤其是制度的变迁过程和原因,从香港银行信息披露指引建立和完善的方法上加以借鉴,结合国内银行的实际情况,以真实性、公允性为标准,制定出最低信息披露标准或一份具体的指引性文件,增强金融业的透明度,扩大监督面,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从形式上看,可采用“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提倡“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鼓励自愿披露。披露指引的适用对象可以先从上市银行、待上市银行、国有“四大银行”开始,一些条件较好的股份制银行也可尝试,但像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步伐可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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