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一、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联系
外币报表折算是将以某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另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的行为。需要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情况一般有:①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了在年末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必须首先将以外币反映的子公司财务报表折算为与母公司整体财务报表相同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可见,外币报表折算不仅在跨国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应用,而且在跨国经营,以及国内经营但涉及外币业务时也需要应用。对某些跨国公司来说上述三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外币报表折算更是不可回避。
外币报表折算不是简单的币种间的换算,从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看,它与外币交易有密切的关联。可以说外币报表折算多数是由外币交易引起的,上述第二种外币报表折算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做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相互衔接、一致,又要做到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在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上保持衔接、协调、一致。否则,不仅会破坏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内在逻辑,而且会使财务报表丧失可比性和有用性。
二、对现行汇率法的评论
按照现行汇率法,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均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按照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其他项目如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因折算汇率不同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中,并作递延处理;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根据这一方法的原则,为了简化核算,收入、费用类项目可以采用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简单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
有不少教科书认为,现行汇率法可称为单一汇率法,其他三种折算方法(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时态法)可统称为多种汇率法。其实,这种划分方法是不科学的。在现行汇率法下,不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且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也不同,正因为所用汇率不同,才产生了折算差额。若真正采用单一汇率折算,是不会出现折算差额的。可见,没有纯粹的单一汇率(如现行汇率)的折算。
赞同现行汇率法的人认为这种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而且由于采用单一汇率对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折算,等于是对各项目乘上一个常数,所以折算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仍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个被教科书反复引用的“优点”。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权益比例、净资产收益率等,完全可以通过未折算的原外币报表得到。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后的外币报表,是否真正保持了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呢?事实并非如此,负债权益比率变了,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也变了,原比例关系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外币报表折算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而反映整个跨国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用现行汇率法看不出其与实现这一目标有多少相关度,更看不出其优点。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现行汇率法,即它衡量的是母公司在子公司净资产上的汇率变动影响(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其实,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等于确认了汇率变动对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即按照汇率变动的影响额,调增(或调减)了各资产、负债项目,只是没有同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已。那么,国内母公司的外币交易或外币报表折算是否也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呢?至少我国不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说,连各股东在母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都没有完全反映汇率变动的影响,为什么要求反映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的影响呢?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现行汇率法也并非那么“简便易行”。若仅仅从“简便易行”角度去设计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最简单易行的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采用完全相同的汇率(如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这才是真正的“单一汇率法”,并能真正地保持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但是,这种折算方法同样不能实现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学术界对现行汇率法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提出了批评意见。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将外币报表上以历史成本表示的资产项目按照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其结果既不是资产的历史成本,也不是资产的现行市价,而是其历史成本与报表编制日现行汇率两个不同时点数字的乘积,这样折算后的资产价值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从上述对现行汇率法的正反不同意见来看,持否定意见的颇有道理。因此,现行汇率法不是应当被发扬,而是应当被改造或干脆放弃而转向其他方法。
三、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评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在20世纪30年代末曾推荐使用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采用这一折算方法时,应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性项目与非流动性项目两大类,按各个项目的流动性与非流动性分别选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外币金额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非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则按其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倒挤确定;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所有者权益下的单独项目递延处理,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对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除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他收入和费用各项目均按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
人们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这一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即它对流动性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折算,对非流动性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这样处理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它对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采用现行汇率折算,意味着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承受汇率风险,这样未能反映出存货的实际情况;它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没有反映这些项目承受的汇率风险。此外,这一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未能协调一致。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方法是一种逐步被淘汰的方法,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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