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企业会计制度》将投资收益归入收入要素,看做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而在会计报表的列示上,却把投资收益归为利润要素,视为利得,排除在营业利润之外。这种要素归类和报表列示方法显然是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收益的属性进行界定。
一、投资收益的属性
投资收益是由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形成的。因此,要确定投资收益的属性,就必须先研究投资活动。
1.投资活动的性质。关于投资活动的性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①资产观。这种观点认为,投资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带来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②权益观。这种观点认为,投资是企业将其资产投放于一个特定企业或单位,以期达到特定目的而获得的一项权益。③收益观。这种观点认为,投资是企业在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之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不管是资产观、权益观还是收益观,从本质上看,企业在对外投资、让渡资产的同时,都获得了一项权益(债权或所有权)。这项权益可以是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可以是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还可以是控制原材料供应渠道等的其他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企业开展主营业务不可或缺的条件,所有投资行为都是围绕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展开的预期活动,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2.投资活动的目的。企业之所以要进行对外投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或扩大经营活动,是企业日常活动的延伸。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具体可归纳为:①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②积累资金,以供特定用途之需;③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决策,控制其业务以配合自身的经营;④为将来扩展经营规模作准备。
3.投资活动与其他业务的比较。投资活动与租赁业务(甚至主营业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都是企业资产的一种经营方式,都是围绕企业经营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日常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主营业务是经营企业的主要资产,租赁业务一般是经营企业暂时闲置的资产,投资活动一般是经营企业的剩余资产。它们环环相扣,互为补充,主次结合,相得益彰。
综上所述,既然投资活动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那么投资收益自然就属于收入要素了。所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收入,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的增加。”其中“日常活动”的解释为: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延伸或因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其他相关活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6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指出:“(营业)收入,指某一个体在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中,因销售或生产了商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资产,或因而清偿了负债(或两者兼有)”。其中,“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包括生产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借贷、保险、投资和融资等活动。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以“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方式形成的收入通常包括:①使用本企业的现金等应由本企业收取的利息;②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权等应由本企业收取的使用费;③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等应由本企业收取的租金;④接受本企业的股权投资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股利等。
二、投资收益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
既然投资收益属于收入要素,那么投资收益就应该是企业营业利润的构成内容。笔者建议修改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方法的规定,即: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中: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中的列示方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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