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我国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独立核算与监督的模式,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和财务报表。有人主张把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在事业会计中反映预算的执行和基本建设情况。但这显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高校基建核算执行《》的规定,同时也不能满足国家对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需要。笔者尝试在基建核算不改变现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借鉴企业合并报表的理论,将基建资金平衡表和事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有机地合并,生成对外基建与事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实现全面反映高校财务状况和财务信息的目的。
一、高校基建与事业财务报表合并的必要性
(一)高校部门预算编制的需要
2000年实行的部门预算改革将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纳入到部门支出预算,新的部门预算加强了项目管理。为适应部门预算编制的需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必要将不同性质的基建收支情况统一编入部门预算。
(二)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已结算工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由于基建业务与事业业务独立核算的现状,许多高校校园内新建大楼耸立并使用多时,而事业财务账上却没有反映,使得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造成账实不符。
二、高校基建与事业财务报表合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高校基建财务执行《高校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反映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占用的情况;事业财务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反映高校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支的情况。合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两报表按照何种会计制度进行合并。笔者认为基建资金从事业财务转到了基建财务,只是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其本质还是高校资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合并报表可以以《高校会计制度》作为合并制度依据,即将基建资金来源类科目并入负债和净资产类科目,占用类科目并入资产类科目。
(二)增设合并报表项目
高校基建与事业财务合并报表可在事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增设报表项目,来反映基建资金来源、占用及结存的情况。如在“固定资产”栏的上行增设“在建工程”项目栏,用于反映基建的在建工程;在“借入款项”栏下增设“基建借款”明细项目栏,用于反映基建的借款情况;在“事业基金”栏下增设“基建结存”明细项目栏,用于反映基建资金的结存情况。需指出的是:事业资金投入基建形成资产后移交事业财务,其结存的资金最终要转回事业财务,因此基建资金结余其性质就是事业累计结存,该结余应该并入事业财务净资产。
(三)增加合并报表附注
增加合并报表附注,披露本年度移交事业财务的资产、本年已完工及新建工程项目等情况。
笔者认为,可把高校基建主体视同母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将基建资金平衡表和事业资产负债表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合并,以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三、高校基建与事业财务报表合并的方法
(一)编制抵销分录
第一,往来账的抵销。高校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之间款项往来很多,当基建资金不足时会临时从事业财务暂借资金,当然事业财务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因此,在合并时需要把这一重复部分进行抵销。第二,交付使用资产和基建拨款的抵销。现行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基建资金冲转工作可在下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基建本年度已完工并移交事业财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基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和事业“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反映,因此在合并时必须把这部分进行抵销,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第三,结转自筹基建和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抵销。本年度的自筹资金从事业财务拨入基建,对于高校总体来说资金并没有增加和减少,只是资金在一个单位内的转移,因此应把重复核算予以抵销。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时,借记“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贷记“结转自筹基建”。
(二)编制合并分录
一是货币资金的合并。基建货币资金通过“银行存款”和“现金”反映,其性质与事业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和“现金”一样,因此可以直接将两者进行合并,借记“银行存款”和“现金”(学院),贷记“银行存款”和“现金”(基建)。二是在建工程的合并。基建财务的在建工程在合并报表新增设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反映,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三是基建借款的合并。基建借款在合并报表的“基建借款”项目栏反映,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贷记“基建借款”。四是基建拨款的合并。基建以前年度拨款结余与交付使用资产抵销后,其余额反映尚未冲转的基建拨款。这部分结余属于事业净资产因此合并时在“基业基金”栏中“基建结存”明细项目栏反映,借记“基建结存”,贷记“以前拨款结存”。
(三)编制对外合并资产负债表
根据编制的上述抵销分录和合并工作底稿,填列对外合并资产负债表,全面地反映高校资产、负债、净资产及事业收支情况。
(四)编制报表附注
一是对本年自筹资金进行披露。事业对基建本年自筹拨款通过分录已经抵销,在合并报表中不能直观地反映本年自筹拨款信息,因此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事业本年对基建自筹拨款的数据。二是对本年交付使用工程进行披露。本年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工程的名称、金额、使用情况,特别是利用贷款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情况,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三是对在建工程中已竣工但未交付项目进行披露。该部分资产仍然挂在基建账的在建工程中,附注中必须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特别披露。四是对基建借款进行披露。目前高校基建筹资渠道主要依靠借款的方式取得,因此应在附注中披露本年新增借款额和本年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五是对本年新开工工程进行披露。应在附注中披露新建项目的名称、概算等信息。
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会计制度也应与时俱进。笔者建议尽快修订《》,使其更能适应当前的形势,更有利于高校财务的良性运转。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huijilunwen/caiwuhuiji/110350.html上一篇: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概念探析
下一篇:代销商品会计核算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