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摘要】: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银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本文将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数据转换和查询、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下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系统核算衔接等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信托业务;新会计准则;信托会计核算系统
【正文】
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银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下面本人就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信托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基本假设的理解
会计基本假设是信托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是信托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为委托人、受托人)反映信托业务运作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核算主体。由于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是协助承担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责任,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托公司只是形式的会计主体,而委托人才是真正的会计主体。对不同委托人,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单独核算,以信托业务为会计主体。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则需要将所有存续的信托项目当作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向所有委托人披露信息,以便了解信托公司受托资产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增长能力等。本人认为信托公司对所管理的信托项目应分为上下两级会计主体,以存续的全部信托项目(即:信托业务汇总)为上级会计主体,并表汇总所有下级会计主体,下级会计主体则为各个信托项目,按信托项目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理解为:上级会计主体为母公司,下级会计主体为子公司,在子公司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完成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统一对外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二)持续经营: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在可预见的未来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信托业务存在上下两级会计主体的特殊性:对于下级会计主体的信托项目来说,持续经营假设是一个信托项目在信托计划生效日成立、信托操作直至信托计划结束的期间都将持续,而对于上级会计主体,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所有信托项目来说,不论其中任何一份信托计划成立、操作或者结束,信托公司都始终作为受托人的身份,从事信托业务的受托管理经营将持续保留。
(三)会计分期:是将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的核算时间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在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对于上级会计主体来说,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对于下级会计主体来说,信托项目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信托计划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信托项目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信托计划合同终止日为止。
(四)货币计量: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上级会计主体和下级会计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均应按照货币进行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下信托项目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借鉴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建议由银监会出台类似《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规范信托行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范文件,以规定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处理,统一行业标准,提高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核算质量。
原信托项目会计核算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转换为新准则下的对应科目比较简单,在此不进行赘述。按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性质,建议保留“待摊费用”、“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预提费用”、“实收信托”、“损益平准金”等具有信托业务特色的会计科目;根据信托公司实际费用情况分设“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受托人报酬”等明细费用。现将需要开立的一级会计科目建议如下:
资产类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贷款、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固定资产(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负债类科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利息、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预计负债。
共同类科目:货币兑换、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
权益类科目: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损益平准金、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受托人报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信托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格式和核算问题(包括:项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04报表、信息披露)
信托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按照“报表需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原则,除按新准则要求调整个别项目外,根据新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建议与信托业务有关的特色的报表项目进行创设,或者保留原有的重点项目,由于信托项目的资金为委托人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性质,本人认为资产负债表可以按信托业务的性质改名为“信托业务资金来源运用情况表”,其中保留原来的“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报酬”、“实收信托”等报表项目。利润表则设立“项目收入”反映信托业务操作实际的总收入,并细分为按“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进行核算,“项目支出”反映信托业务操作实际的总支出,并细分为按“受托人报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其他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银监会1104报表建议按新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原不清晰的项目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则建议由中国会计学会信托分会进行统一指标,并统一口径,例如“资本利润率”、“信托报酬率”、“人均净利润”的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并要求所有信托公司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计算和信息披露,以便全国信托行业进行横向比较,在信托行业内统一核算标准。
四、新会计准则下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重点会计科目核算问题
新会计准则转换后,核算内容比较复杂的主要为: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平准金,下面将本人对这三类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
按照信托项目的投向,原于“短期投资”核算的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票据资产、理财产品、信贷资产受让。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转换后,必须按照金融资产的划分进行区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者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在这三类新设科目下进行区分。
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该科目应下设二级科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短期持有的债券)、基金投资(短期持有)、信贷资产受让(如果票据资产开放式的产品,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便于进行公允价值核算计算净值进行申购赎回)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该科目应下设二级科目:债券投资(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中长期持有的债券)、基金投资(中长期持有)、票据资产(票据资产期限在信托计划期限外,类似原于“买入返售资产”核算的资产)、理财产品、信贷资产受让(非开放式产品)
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该科目应下设二级科目:债券投资(主要为购买的国债,或者购买的债券有明确规定或约定持有至到期)、基金投资(有固定持有期限)、票据资产(票据资产期限期限在信托计划期限内)、理财产品(有固定持有期限)、信贷资产受让(有固定持有期限)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如果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而控制一般以持股比例超过50%为标准。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信托投资形成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合并报表,但由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主体的特殊性和信托业务的特性,合并报表体现的会计信息没有实质意义,对于信托长期股权投资,委托人基本采用到期回购的方式,该股权投资类似于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代为持有,不需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如果进行合并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和相关性原则,也会导致会计人员工作量加大,形成“吃力不讨好”的现象,建议由银监会统一口径,对信托业务中的满足合并报表要求的长期股权投资不需要进行合并会计报表,但信托公司应履行受托人职责,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价值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确保委托人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资产风险状况。
关于“损益平准金”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设立该科目,主要是为了满足开放式信托项目对信托权益核算的需要,用于核算反映申购或赎回与实收信托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非利润转化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如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款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明细核算,为核算方便,也可不设立明细科目。
五、信托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数据转换和会计信息系统核算衔接问题
建议信托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为准进行科目余额转换,涉及新旧科目可能出现的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情况进行手工调整,并以2010年1月1日为起始点,该日期之前的会计科目则查询原会计准则的科目体系,该日期之后的会计科目则查询新会计准则的科目体系。
关于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新旧会计准则转换和衔接问题,本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原按旧会计准则核算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系统单独备份于独立的数据库,新准则顺利转换后的数据存放于另外的服务器,而从2010年1月1日起,将2009年12月31日的所有科目余额按新准则科目进行调整,包括科目分拆(如:原来于“短期投资”核算的余额调整分拆按委托人意愿划分录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合并(主要是体现各公司实际情况的个性化明细科目的合并)等,可以通过设置新旧科目对照表后,手工调整期初余额,或者在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日之间设立虚拟过渡期间,在过渡期间内制作关于新旧会计准则的科目余额转换调整分录,并舍弃原来旧准则科目,将余额自动转入新系统的新准则科目期初余额:本人将该新旧会计准则科目余额的系统转换方法取名为“重置系统法”。这种做法对信息系统转换的技术要求较低,数据转换方便快捷,缺点是查询历史数据比较麻烦,需要进行两个系统间的切换;
第二种做法是不新设系统,在原来旧准则科目存放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定义不同时期的会计科目版本,每个月有不同的科目版本,查询历史数据时可以采用当期的科目版本查询,也可以按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设置便可以按新准则科目版本查询以前历史数据,2010年1月的科目版本即为启用新会计准则后的科目版本,同时通过制作调整分录,将2009年12月31日的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为新会计科目余额:本人将该新旧会计准则科目余额的系统转换方法取名为“科目版本转换法”。这种做法对信息系统转换的技术要求高,转换难度大,但查询历史数据比较方便,而且可以对历史数据进行溯源。在信息技术许可的前提下,本人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
信托公司在进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准备前期,应根据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来会计科目进行大规模,全面的梳理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数据转换后及时进行余额核对,并且做好科目转换工作的记录便于日后的备查工作。总之,新会计准则科目的转换应遵循“合理、合规、有效、完整、准确”的原则,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在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Z]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Z]
【3】《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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