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会计
除GAAP外,国际会计准则IAS(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以下简称IAS),现被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以下简称IFRS)也享有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地位。2000年7月,德国财务监督执行组织DRSC(DeutscheRechnungslegungStandardCommittee明文规定,上市集团公司可以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GAAP或IFRS合并编制财务报表,但必须将其翻译为德语,并选用本位币——欧元作为计价单位。在此以前,在美国上市的德国公司必须分别按照德国的会计准则和美国的会计准则编制两种不同的年度财务报表。新规定大大缩减了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开支费用。2001年6月,欧共体议会通过议案,规定成员国所有上市集团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此后,德国各大企业纷纷进行财务转制准备工作,2004年被称为“转制期”(TransitionPeriod)。目前德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一般一式两份,一份按照现行的德国会计准则编制,另一份则尝试按照即将实施的IFRS编制。
下面简单比较一下德国会计制度、美国会计准则GAAP、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异同点,以及统一世界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德国会计制度
德国会计制度的目标——德国会计规范准则主要由《商法》、《公开法》、《公司法》等有关条款组成。根据《商法》规定,德国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满足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具体包括公司管理者、股东、债权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不同利益方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要求并非完全一致。企业管理者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报告具有明显的总结汇报性质。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时,财务报告成为连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重要的一环。股东和债权人需要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员。因此,股东和债权人要求的是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另外,财务报告仅着重于对已发生事件的分类和记录,股东和其他投资人还需对企业未来进行预测,由此引出了企业形势分析报告。德国《商法》规定,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集团公司的企业形势分析报告是财务报告的法定组成部分。
如何实现会计制度的具体目标,满足财务报告多元化的需求,德国《商法》规定了许多附加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出台,相应增加了企业经营者会计变通的余地,为满足附加条款编制出来的财务报告未必客观公正。如针对某些条款过分强调谨慎原则,企业可能暗自积累资金(尽量压低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夸大企业负债,以便应对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测,从而影响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德国会计制度基本原则——会计目标是通过会计基本原则实现的。德国会计制度基本原则总称为“正规会计原则”(GrundsaetzeordnungsmaessigerBuchfuehrung简称GOB),它是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制度基本目标,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部门的意见形成的。
在德国,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不会因为企业虚假的财务报告蒙受损失自然成为德国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另外,德国会计制度还规定了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持续经营原则和配比性原则。
从保护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德国会计制度在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收入和损失的估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谨慎原则。但谨慎原则也存在许多问题。
根据全面完整的原则,企业所属资产和负债都应按照真实价值登记入账。谨慎原则有时却限制了这种真实性。例如,企业在登记无形资产时,如果该资产用于偿债的能力不能确定,便不能作为资产登记入账。再如由谨慎原则引申出的购买价值原则,规定任何资产的账目价值不能高于其购买价值或净值,即便目前该资产市场现价高于其购买价值或净值。购买价值原则导致个别资产账面价值无法反映该资产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