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会计控制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缺陷直接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环境的缺陷突出表现为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的权利失衡。本文从内部控制的目标、构成及内部控制环境出发。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环境 控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东 权利失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外部监管力量的加强,在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1300多家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在公司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的权利失衡。笔者从内部控制环境出发,分析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问题及其所带来的风险,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
公司内部控制环境,通常指的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效率的各种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职能的行使情况,管理当局监控和检查的方式、方法,公司核心人员素质以及所处的工作环境等方面。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要素,是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其他内部控制要素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离开了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其他构成要素作用的发挥将受到限制,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经营目标、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循等内部控制目标也难以实现。
从近几年深沪两地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许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低。很多上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不到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业绩水平,一些公司的“一年盈利,二年持平,三年亏损”。据统计,目前有近1/10的上市公司因连续多年亏损已经被戴上ST或PT的帽子,有的已退市到了“三板市场”。(2)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可信度差。近年来,会计做假丑闻时常发生,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问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失真。(3)公司依法经营观念弱。尽管有关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上市公司有法不依,有规则不遵循,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缺陷密不可分。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中,很少关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方,即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存在的权利失衡而产生的问题,忽视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各项权利,导致内部控制环境等内部控制要素失去应有的作用,其结果不仅使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方,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成为维护控股股东利益的工具,而且最终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因历史原因,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占据绝对控制的地位,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其占股本比例小并且持股分散,没有实质性发言权,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的特殊性。在这种控股股东“超强控制”的内部控制环境下,控股股东不仅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决议,从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获取自身的利益,如采取不分红利的股利分配政策。客观上讲,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有时相互冲突,如社会公众股东更多关心的是眼前利益,希望获取资本利得,而控股股东考虑的则是公司长远发展,关注市场占有率,需要进行融资,少分或不分红利,这将影响受托方即公司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目标。可以说,作为委托方的股东股权结构状况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决定着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所以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不能回避委托代理关系中组成委托方的各类股东权利失衡问题以及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共同的意志去管理、经营受托管理的公司,履行受托责任,实现经营目标。
二、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
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失衡主要表现在出资权、决策权、监督权及收益权等方面。
1.股东出资方面的权利失衡。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流通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没有作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为在发行股票时,发起设立的公司对发起人发行的股票是按其投入资本额折股的,一般是每股1元。这样股份公司经营满3年后,只要其净资产收益率满足公开发行股票要求,经批准就可发行新股。假定新股发行前3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25%,这样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也不到2元,何况在公开发行股票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真能达到25%的公司又少之又少,所以大多数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原发起人(控股股东,下同)每股净资产值通常都远低于按20倍左右市盈率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这样社会公众股东每认购一股股票的价格要比发起人折股价高出几倍,有的甚至更多。可见,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在出资方式、资产的增值程度及每股出资额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2.公司股东大会中的权利失衡。一般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到的资金,通常都会比公司原有的净资产还要多。也就是说,对于新上市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中通常有一大半来源于社会公众股东,如果说出资是每个股东的责任的话,那么在股东行使其职权时,这些对公司出资过半的中小股东却没有了相应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大会来行使职权。而所有这些重大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均没有中小股东的份儿。由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很少能去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这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际上只是前几大股东的大会,所谓保护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是只“保护”主导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的权益,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出资之后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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