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会计理论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的颁布,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总体上来看,无形资产准则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从而使得某些上市公司想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会计报表更加困难[1].但是,无形资产准则中若干问题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应进一步加以探讨。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违反了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为了成功获得无形资产,这些支出所产生的收益,不仅与本会计期间有关,也与以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作为收益性支出,显然不妥。
3.不符合配比原则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予以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而仅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差异,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目的是让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该项费用支出也理应与未来收益相配比。
4.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情况和研究与开发各投入期的经营业绩
无形资产准则只要求披露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没有要求披露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情况和由此获得的经营业绩。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设想
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有3种不同的意见: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费用应当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则应资本化;英国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美国会计准则则主张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国内学者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提出了如下的处理方法[3-5]:(1)全部费用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全部资本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以后再予以摊销;(3)有条件资本化,即将无形资产达到技术可行性之后的支出资本化,此前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4)追溯资本化,即在研究与开发的无形资产制造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之前,先将其支出全部费用化,待制造出可行的产品之后,再将先前费用化的支出资本化,同时将此后发生的支出全部资本化。然而,“有条件资本化”方法中的“条件”在具体实施中比较难以掌握,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更为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技术上的可行性只有在开发的后期才能确定,而此后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相对较少,因此,只对技术上达到可行性之后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进行确认,就不能客观地反映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至于“追溯资本化”方法,显然会造成费用的重复确认,而如果对以前的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报,那么从成本效益来看,也是不足取的。
笔者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全部资本化,会计处理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同时满足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3项要求;二是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情况,在利润表中反映出各期研究开发费用抵减利润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借鉴固定资产核算时采用的“在建工程”账户,设立一个“在建无形资产”账户,来归集各项研究与开发费用,待研究开发项目结束后,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二是在研究开发尚未结束的会计期末,借鉴应收账款核算时所采用的备抵账户,设立一个“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账户,以避免未来研究开发失败时对当期利润造成巨大影响。
具体的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用“在建无形资产”账户归集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在建无形资产”,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2)在会计期末,估计研究开发失败的可能性,按一定比例计提“研究开发失败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3)若某研究开发项目结束并获得成功,按该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将已计提的“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转回,借记“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在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4)若某研究开发项目宣告失败,按其已发生的费用扣除已计提的“研究开发失败准备”后,余额结转计入当期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在建无形资产”。
这样的会计处理,既不影响企业的资产指标,也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指标,有利于激发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的热情,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一旦研究开发成功,无形资产无疑增强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一旦研制失败,说明企业前期投入无果,虽然削弱了企业今后的财务实力与经营业绩,但可以刺激企业的创新意识,使其不断地去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挑战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研制成功后的价值是其全部实际成本,真实地反映了它的价值和企业的财务信息,有利于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利用和管理,既符合真实性、合理配比原则,又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且在会计报表中易于列示。
二、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一)商誉的确认
1.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无形资产准则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方法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其理由是:第一,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资金中,有80%甚至90%是用于购买商誉的[6].企业合并中显现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得以实现罢了。第二,不是并购活动,而是企业持续地开发创造知识产权的努力形成了商誉的价值,因此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看,只在发生并购业务时才确认商誉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合理性。第三,仅仅确认并购企业的商誉价值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财务数据只有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时才具有决策价值,企业中只有一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了商誉,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利用商誉信息时更加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的财务比率因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存在显著差异。
2.自创商誉是否应当确认
商誉包括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该不该确认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会计要素确认的4条基本原则包括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长期以来,自创商誉由于不符合“可靠性”标准一直不被确认。然而过分强调可靠性,必须以牺牲相关性为代价,特别是当衍生金融工具出现以后,会计学界开始意识到,仅仅为了强调可靠性而将那些对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拒于会计核算的门槛之外的做法已不合时宜了。现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客户关系、销售渠道、品牌等商誉的构成要素在企业的资本增值、资本运营中效力日益显著,相应地,股东、债权人也急需了解这一未入账的重要的资产信息。在一定意义上,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创造能力的竞争,核算这部分能力价值的商誉,对于衡量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并披露商誉信息,无疑能更完整、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优点在于[7]:(1)内部经营管理者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筹资决策。只有清楚地了解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资本化运作,实现规模扩张。并且,企业也可借此商誉吸引投资,扩大其筹资渠道。(2)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可避免因为忽视了未入账的资产价值,造成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3)投资者、债权人要根据关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进行决策,披露商誉信息,宏观上有利于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因此,传统的自创商誉不确认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创新。而且,会计确认、计量手段等的改变,使得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不能反映的自创商誉有可能进入财务会计系统。商誉应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资产价值与股价之间是相关的,并且在商誉已经摊销5年之后仍然相关[6].同时相关的研究还显示:报告了商誉价值的企业,其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市场价值,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商誉的确认使得会计信息更加有用。因此,自创商誉应该被确认。
3.外购商誉如何确认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市场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有:快速进入某一行业;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并不完全等同于被收购企业的商誉。而且,市场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事实上,在实践中有许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换言之,企业愿以高价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获得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此外,收购价格之高低悬殊决定了外购商誉的价值不合乎逻辑。比如[7],从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处于被兼并的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同买主的收购价格先从37亿美元上升到67亿美元,后又跌至51亿,在短短8个月内,收购价格就有如此巨大的波幅,倘若按价差法计算商誉,岂不也将大幅波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并购实务中,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双方的谈判技巧、交易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简单将价差归结为商誉并不准确。同时,并购溢价与并购后的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并不直接相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并购溢价越涨越高。据统计,并购后的收购企业能从溢价中获取超额盈利能力的只有33%左右,可见并购溢价并不符合商誉的本质,因此不能用以定义商誉。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笔者对外购商誉的确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在确认外购商誉时,不应该仅依据并购溢价,应将并购动机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引起的价款变动从并购溢价中剔除出去,据此来确认外购商誉。其次,我们不能仅以目标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为基础,应结合并购双方整合后的预期盈利能力来确认外购商誉。如何将这些想法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即入账价值问题。商誉的价值大小决定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流入。鉴于商誉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因而商誉的计量成为会计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目前,关于商誉的量化这一问题争议颇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8].一般来说,企业的超额利润可视为商誉带来的收益,因此在找到能以正确公允的价值确认企业商誉的办法之前,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商誉的计量:企业商誉的价值=企业利润总额/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企业账面净资产。
同时,企业还可以在财务报告中揭示其预期盈利及行业平均利润,揭示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分布情况及其销售额在行业中的排名等,以帮助投资者对企业商誉的价值形成正确认识。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一种新的商誉计量方法,即上市公司的商誉以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以最近一年(除去异常走势区间)股价的平均数代表修正后的股价,这个修正后的股价代表了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一个客观评价,即企业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包含两个部分:账面价值的历史成本与现行价值之间的差异和账外资产价值。式中,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由资产单项评估确定,即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等计价标准,逐一确定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的单个存量价值,然后资产减负债得出。它是把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看作互不相关、相互独立的部分而做出的静态评估。这种处理方法与当前关于商誉入账价值的确定保持了一致性,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随意调整商誉入账价值以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因而适合上市公司使用。尽管在目前看来,这种方法的可操作性不强,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相信不久以后能够使用。
三、商誉的摊销
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不管是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都要予以确认和计量,在账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其是否需要摊销,若需要,应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摊销。目前,关于是否摊销这一问题仍没有统一的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其使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内系统地摊销,规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性,且使用期自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企业还应每年对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9].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apb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第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并对摊销年限作了详细的规定。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必然要遵循这一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认为应该摊销的理由主要是:(1)购买商誉作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激烈的竞争中的趋势是日益减少的。(2)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在其收益期内合理分配。
虽然摊销的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经处理后的会计信息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是否仍具有相关性,引起了众多质疑[9].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apb17)之后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2条“商誉”中又规定商誉不必进行摊销,但必须每年一次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若某些事件或情况出现令呈报单位公平值跌至账面值以下时,则应每半年进行减值评估。
然而,笔者认为商誉不进行摊销更为合理。原因在于商誉所核算的是企业创造和开发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商誉的账面记录应该与这部分价值保持对应。我们知道,企业中与创造知识产权相关的能力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事实上大多数企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提高这部分能力,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市场。fasb将对商誉价值的决定权交给了市场:若市场环境变化降低了企业赢利能力,则商誉价值减少;企业获利能力不变,则商誉价值不变。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使报表使用者能对其投资决策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可是,如果对商誉进行摊销的话,作为反映获利能力的商誉的价值却随着摊销逐渐减少、消失,这违背了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因此商誉不应该被摊销。商誉不进行摊销,代替它的是定期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每一报告单位可选择年度内任意日为测试日,然后根据前述的商誉计量公式(即企业商誉的价值=企业利润总额/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企业账面净资产),将测试当日的相关数据代入公式中来确定测试日企业商誉的价值,进而将该数据同企业商誉的账面价值作比较后提取减值准备。通过减值测试,保证商誉入账后计量的可靠性,从而实现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统一。当然,这一做法目前仍存在很大的难度。
当今社会正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以知识和技术为依托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进一步突出了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正日益成为决定企业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目前,会计的核算主要是以有形资产的计量和报告为中心的,对无形资产的计量、报告、管理等,不能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要求。企业应逐步深化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计价基础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研究与思考,将无形资产正式纳入会计系统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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