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首先施行,准则中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现行借款费用准则为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
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笔者对新旧准则各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确定进行了如下比较。
一、利息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还应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3.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符合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则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可见,旧准则中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即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着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新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很显然,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专门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对简单。
此外,新准则增加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规定,即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有关的资产支出应按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4.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
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指上一会计期末计算的利息和本会计期末计算的利息直接按月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以不会产生汇兑差额)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对于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也必须符合上述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
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三、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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