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会计理论
WTO的基本原则体现了WTO的宗旨和其实现途径,是WTO 理论体系的基础。WTO 的基本原则极大地影响着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格局。会计理论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导致会计理论的演变。WTO 的基本原则体现为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外延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会计理论的内涵表现为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外延同样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显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一、WTO 的非歧视性原则与会计国际标准和中国特色的辩证关系
WTO是建立在非歧视性原则基础上,这一原则是 WTO的基石,包涵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非歧视性待遇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作为任何一种会计标准,都是对特定的会计对象进行约束、规范和调整,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它体现了非歧视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会计标准在一定领域又是一种利益的体现。会计的国际标准主要表现为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会计的规范,其基础是建立在较为发达、成熟、完善的会计体系之上的,体现了现代会计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定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体现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文化。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将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是必然选择,其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但是,中国的生产力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市场经济远不如发达国家成熟。在此条件下,中国会计标准应该反映中会计理论论文发表国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调整规范中国的会计行为。如此,中国的会计标准必然具有中国特色。而中国特色也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正是在履行非歧视性原则时对发展中国家的某种“例外”,是符合 WTO的基本原则的。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深入和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会计标准的特色应该逐渐淡化。过分强调会计标准的中国特色将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障碍。在 WTO的非歧视性原则下,中国会计标准的特色也不应该成为约束和限制外国商品、投资等方面的障碍。为此,中国的会计标准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内在因素和碍。为此,中国的会计标准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内在因素和国际社会外在因素,正确处理内因和外因的关系,辩证地看待中国现行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差异,正确处理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接轨的问题。
二、WTO的统一性原则与会计法规的统一性和层次性辩证关系
在中国加入WTO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在第 2条(A)节2款承诺 “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 ”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也就是说,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是WTO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 《会计法》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具有法律性质。 《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在财政部,属于法规的范畴。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是在 《会计法》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加以制定的,具有行业的特色。这体现了中国会计标准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又体现了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和国家管理方式及条块分割的经济现状,在目前,这种现状仍然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各行业有不同特点,其会计制度也不尽相同。这种行业或地区的差异在WTO中又被认为是 “不统一”的表现。而这种 “不统一”对贸易、投资等将产生一定的阻碍。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经济规律必然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行业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意义。 《行业会计制度》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成为资本流动的障碍。显然,统一性原则是我国在制定会计法规方面的重要依据,但这种统一性不应该排除会计法规的层次性。中国领域宽广,人口众多,经济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行业的状况不同,地区的差异也十分明显,经济形式多样,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此条件下必须具有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两种手段,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WTO的有关文件中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统一性方面有一定的例外,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中国的经济特区也列出了特别的例外。但就我国的会计法规的发展来看,WTO所要求的统一性是我国会计法规的发展方向,层次性应该建立在统一性的基础之上,统一性是会计法规的基本要求,层次性是在统一性的框架下对统一性的补充和完善,是统一性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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