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审计会计
一、开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重要意义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弥补现行审计体制缺陷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公安现役部队基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为了保证投资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按照“投资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要跟进到哪里”的要求,不断加大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但公安现役部队存在边、远、散、小单位多,经费来源广、投资项目杂,且各警种总队审计编制太少,支队专兼职审计员“兼”而不“专”、“?!倍?不“精”现象突出,难以完成庞杂繁重的审计任务,审计覆盖面、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有一支专业队伍“补台唱戏”。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创新审计力量增长点,是弥补审计力量不足的重要手段。善于用好这支“队伍”,不仅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有效资金,还能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提高审计效益的必然选择
当前,公安现役部队审计队伍中缺乏既精通审计,又懂工程、信息化、计算机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完全满足部队审计范围不断拓展的现实需求。因此,要积极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牢固树立“大审计”的思想,在充分利用部队内部审计力量的同时,大胆探索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外部人员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特长,做到内外结合,提高审计效益。同时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实地观摩等方式,大力培养懂业务、会管理的审计人才,缓解部队审计力量“供需”矛盾,提升监督水平,为部队审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提升审计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具有合法性,不仅队伍庞大、人才较多,出具的审计结果更具法律效力,而且以“第三方”身份出现,身份超脱,更具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能够大胆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反馈问题线索,有效处理和应对部队内部不好监督的问题,切实履行好审计对项目业主和施工等单位的监督职责,为部队投资项目把好关、服务好,最大限度地控制廉政风险。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程序不全面
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信息化项目、物资采购等投资项目的审计,其审计程序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节约建设资金,因而需要按照严格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实施审计。而社会中介机构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实施审计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获取经济效益,没有严格的审计程序,其专业性体现在项目预结算审核等技术性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招投标、建设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往往关注较少。现行的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一般与项目送审造价和核减额相挂钩,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管理和绩效方面问题难以量化并支付相应审计费用,这就使得审计过程中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问题分析不够深入或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揭示一些深层次问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导致应该被揭示的问题未被揭示,审计的成果不够明显。
(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不高
一是审计调查不深入。在审计调查阶段投入的精力太少,大多数按照图纸计算,对建设合同的条款、各自承诺与要约阅读不仔细、不认真,多采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书面报告或说明,缺乏对施工过程的直观判断和了解,难以保证所取得审计证据有效性、真实性;二是审计组织不到位。由于把赢利作为第一目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接更多的审计项目以获得较大收益是社会中介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关键,同时承接多个项目是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常态。在组织和分配工作任务时往往造成自身审计力量不足,甚至使用挂靠人员收取管理费,审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三是审计时间较长。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办人员来说,每个项目的核减额是考量其收入的主要指标,当审计经办人员手上同时有几个项目时,很难专注于审计机构委托的项目,一旦碰到资料不齐全、各方意见不一致需要开会磋商的情况,很多审计经办人员往往不是积极地催收资料、加强沟通,而是采取拖延、消极等待、更换业务人员等现象,这些都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进度。此外,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没有采用审计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不重视审计资料的归结,审计取证材料不全、工作底稿不完整、原始记录缺失等。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风险不断加大
由于社会中介机构长期从事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但是投资项目审计除了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外,还必须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过程开展审计,这就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工程方面知识,还需要熟悉财务、管理、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由于受到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的制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只就事论事,不作深层次的分析审查和必要的延伸审计,极易产生审计风险。同时,对社会中介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完善,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尚留有“真空地带”,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办人员往往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经济利益,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具有更多的自由性,而建设投资项目接受审计时,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会千方百计拉拢项目的直接审计人员,如果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经不住诱惑,往往容易受到利益驱使,在审计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隐瞒掩盖问题,置国家审计法律和审计准则于不顾,进行“钱权交易”,从而产生廉政风险。 三、加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议和措施
(一)严把社会中介机构“准入关”
为了促使审计监督管理及时、全程、有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现役部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项目规模,打破常规,充分整合审计资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审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设定资格标准和商务条件,面对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技术力量强、实践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选择国家认可的注册类执业资格、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行业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年限、服务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执业专家人才,努力构建一支技术专业力量较强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
(二)严把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关”
一是签订委托合同。要按规定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对委托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密事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做出清晰表述,维护部队权益。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项目审计,以及选派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全过程审计,不得随意更换;二是参与过程跟踪监督。严格对社会中介社会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随时掌握审计项目实施的最新动态,对审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商讨,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抽查审计项目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定期复核和指导,着力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三是实行质量考评。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和淘汰机制,对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人员专业素质、审计程序执行、工作底稿规范、审计证据把握、审计结论效果、工作时限完成、工作生活表现、执行廉政纪律等方面设定考核标准,明确奖惩措施。并严格实施监管,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约等情况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和经济赔偿外,一律取消继续参与投资项目审计资格。
(三)严把社会中介机构“质量关”
一是规范审计实施程序。要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关规定,制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工作流程》,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织程序、审计报告提交等方面严格约定,并制定标准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图”,使权利和责任尽量清晰化,各个环节之间达到无缝连接和环环相扣,充分实现审计业务的流程化操作,切实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二是狠抓社会中介机构教育培训。要强化思想教育,促使审计人员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从审的自觉性,使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强化审计履责意识,严格执行审计纪律,杜绝廉政风险。同时为了切实提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解决具体问题的水平,加深其对投资项目审计政策的理解掌握,要通?^定期召开专题培训会,采取集中授课与常态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审计法规方面的培训学习,帮助其熟悉掌握审计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审计程序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加深对审计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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