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审计会计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
立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的一种审计体制。美国是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由联邦会计总署―州审计局―地方审计局三级组成。各级审计组织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机构,一部分为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事宜,一部分为人事、培训等行政性职能机构。会计总署直接对联邦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州和地方审计局直接对各州、地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组织主要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业务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各级预算编报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国(议)会拨款情况进行检查等。各级审计组织拥有对相关部门经济往来凭证资料的查阅审核权,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权,对不合理预算与拨款的暂停否决权等。在经费来源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审计组织的经费由国(议)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
(二)司法型审计体制
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司法部门的一种审计体制。在组织体系上,由国家审计法院―地方审计法院两级组成。在机构设置上,各级审计法院内部针对不同政府部门与主要审计业务类型设有多个审计法庭。在领导体制上,国家审计法院独立于政府和议会开展各项工作,属于行政法院系列,由行政法院院长直接领导。各级审计法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在审计职能划分上,根据不同审计对象在审计职能上各有侧重与突出。在审计管辖范围上,各级审计法院分别负责本级政府管辖范围之内的审计事项,国家审计法院有权对地方审计法院的审计事项直接介入并审核。在经费来源上,各级审计法院所需经费由国会单独编制预算予以保障。
(三)行政型审计体制
行政型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一种审计体制。瑞典是实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在组织体系上由中央―地方两级构成,中央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办公室和国家审计局,地方审计组织包括各省、市审计局。在领导体制上,审计办公室直接隶属于议会,国家审计局隶属于中央政府,中央审计部门与地方审计局之间无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机构设置上,审计办公室内没有再设置具体机构,国家审计局和地方审计局内按照具体业务情况设有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绩效审计处和财务审计处。在审计职责权限设定上,各级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各级部门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在审计职能划分上,各级审计部门主要发挥着对相关政府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
(四)独立型审计体制
独立型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一种审计体制。日本是实行独立型审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在组织体系上,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审计部门,中央设有会计检查院,各级地方当局设有监察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各级审计组织基本由领导机构与业务机构两部分组成:领导机构为检察官会议,负责政策制定与宏观协调控制;业务机构为事务总局,下设一个办公部门和五个业务检查部门。在审计职能划分上,独立型审计体制下的各级审计机构主要发挥着独立客观监督国家经济活动各个领域的职能。在审计管辖范围上,各级审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行政区划内的审计事项,对其他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进行干涉与过问。
二、外国审计体制主要特点归纳分析
(一)审计部门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纵观世界各国的审计机构,大多隶属于一些级别很高的部门或直接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对象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二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一般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任命,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其各项工作的稳定性。三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的各项经费均有稳定的来源,直接列入国家预算,不受被审计对象的干扰与影响。
(二)审计职责设定比较系统
在审计职责设定的宽度上,许多外国审计部门不仅从宏观上对国家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经费使用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控制,而且从微观上对各级职能部门涉及的具体业务都进行审查检验,从而使审计工作基本覆盖了国家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此外,在审计职责设定的高度上,外国审计部门对该国各个层次的职能部门及相关负责领导均可以实施审计监督,从而保证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的限制。
(三)审计权限设定比较完备
首先,许多外国审计部门具有立法权限,对国家财经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有权审核,而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废止和颁发。其次,许多外国审计部门拥有经费分配权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级审计部门直接划拨经费,不受本级财务部门限制。再次,许多外国审计部门拥有司法权限,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权运用司法手段予以处理,从而保证了审计决定的贯彻落实与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四)审计法规制度比较完善
外国法制建设本身就比较完善,在各项审计法规制度中,对于审计体制各要素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审计体制的高效运行。例如美国国家法规中有一大类专门是审计相关法规,这其中对于审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等问题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日本也有相当数量的关于财务审计的法规,这些法规从其制订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涵盖了审计部门领导关系、相关人员编成、管辖责任划分等内容,从而使审计体制建设实现了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对我军审计体制创新的启示
(一)注重增强人员配置的稳定性
立法型审计体制下各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都不受政府与国(议)会更迭的限制,可以避免由于政治斗争或利益纠纷而可能出现的报复行为,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审计机构的稳定性与审计方针、政策的连贯性。军队审计体制创新在审计人员配置方面,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年限,使其任期不受其他职能部门领导变动的影响,并在审计人员相关技术职称评定上进一步完善,使得广大审计工作者能够长期稳定地开展各项审计工作,从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发展动力。
(二)进一步细化审计职能划分
司法型审计体制下,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时审计职能各有侧重,例如在开展财务审查活动时注重于履行其监督职能,而在为审计对象提供各项经济咨询时注重于履行其服务职能。军队审计体制创新在审计职能划分上,应根据军队审计部门、军队审计事务所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其监督、鉴证与评价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对其特有职能予以适当突出,从而保证不同审计组织在军事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更好地推进军队审计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兼顾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独立型审计体制下的审计机构虽然在开展各项具体工作时无需受到来自其他部门的干扰与影响,但是它作出的各项审计决定仍需经过相关立法部门的审核并作出最后裁决后方能生效,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审计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控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审计部门不带政治偏见地、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军队审计体制创新一方面要提高审计部门的法律地位,保证其拥有足够的审计职权;另一方面又要对审计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保证其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开展各项审计活动。
(四)注重提升审计工作的透明性
独立型审计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对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审核,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军队审计体制创新要想得到广大官兵的拥护和支持,也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使军队审计工作取得的各项成果与存在的问题都能展现在公众视线之中,使广大官兵拥有一个了解军队审计工作的渠道,进而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为军队审计体制创新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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