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审计会计
一、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虚假的财务报告要负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处罚力度不够。此外,民事赔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在法规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明显体现出重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民事法律调查的倾向。
(二)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但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经济体制与制度不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早在十五大时就已经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多年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是真正实现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关系还尚需时日、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也远未建立,产权尚不清晰、政企尚未分开、权责尚需分明、管理有待科学等等这些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四)内部审计机构不独立。一般来说,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本单位董事会领导。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来讲,领导层次越高,其独立性就越有保障。
(五)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就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收费偏低或者竟相压价、激励不到位是普遍的想象,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约束软化失灵,没有一种建立一种运行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独立性的审计人员责任追究过于随意,时而紧抓,时而放松,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背景而异,这样一种约束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审计人员的败德行为。
二、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也必须尽快抓紧制定、颁布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宪法赋予审计独立性的精神,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保持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关系上的独立性。保持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关系上的独立性是内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的前提。通过立法确保审计主体的组织独立。这要求内审机构应由企业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既让内审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又让内部审计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无利益关系,以此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为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取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这样,他们才能得到被审计者的合作,并且不受干扰地开展工作。从而让他们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法制的权威与尊严。
(三)完善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内部审计部门评价的对象是单位经营活动管理控制过程,高级经理层是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上,若由高级经理层负责对其的任免,则内部审计无法做到形式上的独立。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经理为了维护自身地位,势必要依附于高级经理层,也无法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实质上的独立性。
(四)加强审计理论,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已走向世界,国内外市场逐渐融为一体,这就注定了审计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复杂。不断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提高审计职业的公信力,最大限度预防和规避审计权力的不作为行为甚至短期行为,是新时期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广大审计工作者必须加强审计理论的学习,审计理论是审计实践的理论升华,是审计的向导和指南。在学习好审计理论的同时,应积极借鉴吸收他人先进的内审工作经验,不断总结、不断创新、不断学习、不断提高,通过发挥审计职能,来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促进管理,提高效益。
(五)注意审计工作合法性。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切忌超职责范围实施审计监督、避免发生违规作业现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向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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