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初等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一百多年前,来华传教士明恩溥曾经发现,在当时的乡村社会中,混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群体,他甚至断言,准确了解了中国混混的特点和作用,就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了中国社会(明恩溥,1998: 213)。建国以后,国家政权成功下沉,政府依靠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全面控制,乡村混混在历史上第一次没有了发展空间。人民公社解体以后,随着国家权力从农村逐步退出,混混再度出现在乡村社会。
在对当下农村的考察中,贺雪峰再次发现了混混的重要性: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以那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为基础,在背后则有混混等灰色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贺雪峰,2006);在陕西秦镇,丁卫观察到“二道毛”们纠集同伙,独霸一方。村里的党员干部乃至乡镇干部都不敢惹“二道毛”,有时候甚至主动和他套近乎,或者让其帮忙开展工作。有一些“混混”胃口更大,他们甚至想攫取村集体财产的控制权,因此觊觎村民自治选举(丁为,2007);在对江汉平原小镇的研究中,吴毅发现混混已经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混混们聚众赌博,欺行霸市,擂肥吃黑,通过“仲裁”纠纷以及代人收账等谋求不法利润(吴毅,2007: 283-286);黄海在对湘北红镇的研究中发现,当地的乡村“混混”势力极大,连警察都怕他们三分,由于金钱开路、“混混”当家、“刁民”遍地、拳头当道等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处于一种失序状态(黄海,2008a);陈柏峰从乡村混混切入,分析了乡村社会性质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灰色化”的转变。除了国家和社会宏观背景的巨大转型外,促成这一转变的最关键因素是,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体近三十年的生长和活动历程,逐步改变着乡村社会的一系列交往规则,激发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陈柏峰,2008);杨华在对湘南宗族性村落的考察中,从村落的内部视角论述了宗族性村落混混群体的整体面貌和生存状态,考察了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三者的互动,并试图透视灰色群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杨华,2009)。
在今天的乡村社会,混混尽管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但是他们与历史上的乡村混混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是因为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化导向的改革逐步深入,以及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和打工潮在农村的兴起,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乡村混混也随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向。要理解当今的乡村社会,需要了解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体,而要了解乡村混混,则必须考虑乡村混混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历史转向,而不能将他们与历史上的乡村混混等同起来。乡村混混研究大多借鉴了人类学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主要以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对当前的乡村混混进行分析,有着较高的起点。本文则主要建立在笔者近年来对全国多个省市农村考察的基础上,从年轻人愿意当混混的主要原因、乡村混混的主要活动场域、使用暴力的方式、组织化程度、与村庄政治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入手,考察了混混自1980年代初在乡村社会重新出现到当下这个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历史转向。
二、年轻人愿意当混混的主要原因:从逞英雄转向逐利益
在任何时候,农村青年愿意当混混都不外乎两个考虑:一是觉得比较“威风”,可以让人畏惧,能够获得“面子”上的满足;二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享受,比如可以经常大吃大喝,穿时髦的衣服,使用一些比较高档的物质。耍威风和获得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吸引农村青年当混混的两个主要原因。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两者对农村青年所具有的吸引力并不相同。
在1980年代,物质享受对年轻人做混混的吸引力并不是很大。当时的农村尚未发生明显的经济分化,村民间在物质享受方面没有大的差别。混混们偶尔偷几只鸡或一只狗,再打上两斤酒,聚在一起大吃大喝一顿,就觉得生活相当不错了;穿上喇叭裤或牛仔裤等“奇装异服”、蓄上长头发,就可以成为村庄中时髦的“业余华侨”,也不需要花很多钱。而且,这些物质享受也让混混们在年轻人中收获了“威风”:偷鸡摸狗一类的事情,胆量小的年轻人自然是不敢做的,“奇装异服”也是大多数年轻人想穿而不敢穿的。在当时,很多混混去偷鸡摸狗,并不是因为口袋中缺钱,而仅仅是为了向同龄人展示自己的“英雄气概”。通过这些越轨行为,混混们在同龄人面前为自己贴上了一个“英雄”的标签,并成为一些年轻人模仿的对象。
此时人民公社已经解体,农民不再被制度完全束缚在土地上,但经济上国有和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很难通过打工潮实现大规模的社会流动;高考虽然已经恢复,但高等教育尚未进入普及阶段,农村青年中能够读高中的也不算多,能够上大学的更是极少数,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年轻人大批从学校毕业以后,不得不待在村里。精力旺盛的年轻人渴望得到社会认可,但在后集体时代的农村,中国数百年来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并没有得到转变,仅凭家庭承包的有限土地根本无法解决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再加上农活季节性的特点,已经决定了他们在大多数的时间里将无事可干。通往更高社会阶梯的机会也是少得可怜。此时农村的经济分层尚未出现,村民间在经济上差别很小,年轻人很难看到在经济上出人头地的希望;而在社会分层方面,村里的干部虽然有地位,但村里能提供给年轻人的干部职位并不多,年轻人通过成为体制精英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也很困难。不过,在这些途径以外却有一条“成名的捷径”:当混混。混混们通过拳脚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力与地位”,就可以在村民们面前耍威风,让很多年轻人觉得混混们在村里“很有面子”。混混们走在路上,如果见到有人穿的衣服比自己时髦,就可能把人拦住,让他把衣服脱下来,如果不从,便拳脚相向。有时候仅仅是觉得看某人不顺眼,比如碰到某个年轻人和一个漂亮的姑娘在一起,混混们也会找茬生事,将这个年轻人羞辱一番,好让他在姑娘面前丢面子。人多的场合最容易激发混混们的“英雄气概”,尤其是放电影的时候,常常是放到中途,两帮年轻人就混战在了一起,观众四散回家,电影不得不草草收场
。通过到处逞英雄、耍威风,混混们在村庄中得到了“面子”,平时见了人说话口气都比较大,而村民们在与混混打交道时也会让他们三分,即使碰到可以扯皮的事情也会息事宁人。
到了1990年代初,中国开始建设市场经济,社会随之发生转型。一些司法机关为了创收,出现了以罚款代替治安处罚甚至轻微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现花钱可以免除拘役,混混们的气焰更加嚣张。不过,混混们的嚣张气焰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他们就开始发现,从前犯事之后被处理的经历,往往可以变成他们在村民面前更加威风的一个资本: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公安机关即使能够迅速将他们抓获,也不得不在拘留几天之后把他们放出来,普通村民就更不敢惹他们了。现在犯了小错之后,花钱虽然可以免除拘役等治安处罚,但在几次高额罚款过后,他们却开始感觉难以承受了。混混因为小偷小摸被罚款后,回到家便立即筹划着如何继续去偷,好将“损失”夺回来,但结果却是不久就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再次处以罚款。他们最后终于明白一个道理:继续在村庄里小偷小摸下去,永远也不可能将公安机关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弥补回来,更何况村庄中值钱并容易盗取的东西并不多,即使不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村庄里偷鸡摸狗也发不了大财。村庄中的小偷小摸于是开始变少。而因为打架斗殴被数次处罚以后,混混们发现,打架的时候虽然威风,打架后赔付的医药费和被处罚的高额罚款却难以承受,当他们再次碰到可以通过拳脚显示自己威风的机会时,也常常会悄悄松开已经握紧的拳头。
19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更加深入,在衡量人们的地位时,金钱这个指标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部分年轻人觉得当混混是一件很威风的事情,现在却发现口袋里没有钱就威风不起来,于是混混们也开始“投身市场经济”。如果打架闹事仅仅只能让混混们耍一下威风,而不能得到经济上的回报,即使不被罚款,对混混们的吸引力也远没有从前大了。
三、主要活动场域:从乡村转向城市和乡镇
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农村混混的主要活动场域是乡村。其原因是,人口出生高峰期出生的年轻人在这一段时间大量踏入社会,当时中国高校还没有扩招,打工潮也没有兴起,大量的年轻人学校毕业后不得不待在农村,却又因为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尚未得到缓解而没有多少事做,成天聚在一起东游西荡,很容易为了“逞英雄”而染上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等毛病。
19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全国各地的农村陆续兴起打工潮,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村庄,到城市和乡镇谋生。城市和乡镇远比农村繁华,挣钱的机会比乡村更多,所吸引的并不仅仅是一般的年轻村民,城市和乡镇中灯红酒绿的生活更是令乡村混混们神往,更何况,村庄中的年轻人变少以后,混混们在乡村逞英雄的机会也变少了,于是,大量的乡村混混将主要活动场域转向了城市和乡镇。
城市和乡镇中可供享乐的场所虽多,但要享受这一切却是需要以金钱为后盾的。少数混混进入城市和乡镇后,很快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合法的赚到了钱,还有一些混混,在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了“第一桶金”后,做起了正当生意。由于通过合法途径也能享受城市中高消费的物质生活,他们从此脱离混混生涯。大多数混混没有这么幸运。由于缺乏知识和技术,赚大钱的事情做不了,而到工厂或者建筑工地打工,不仅辛苦,而且赚钱很少,他们又不愿意做。于是,在城市和乡镇或者厂矿继续做混混,就成了他们的“打工”方式。混混在城市和乡镇中谋生的手段多种多样:欺行霸市,垄断当地利润较高的产品的销售;通过盗窃等违法的手段来攫取利益;通过替老板讨账来提取佣金;依附于建筑队、私营厂矿的工头,他们的日常开支由工头们负责,而当这些工头碰到麻烦时,他们就会马上冲上前去,替工头们将事情“摆平”,甚至通过暴力为这些老板打出市场份额,或者为工头们充当保镖。通过这些手段,混混们在城市和乡镇中终于过上了“潇洒”的生活。
乡村混混的主要活动场域从乡村转移到城市和乡镇后,乡村中变得比以前安宁了许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混混们从此在乡村消失了。在乡村中,仍有少数混混留了下来,还有一部分混混虽然主要待在城市和乡镇,但偶尔也会回到乡村。
一直留在乡村的混混,有的是因为大量混混流向城市和乡镇后,在村庄中获得资源——比如承包鱼池或者山林——的机会比以前增多了,在某些村庄,干部为了不让他们唱对台戏,也会给他们一些小恩小惠,这样,他们在村庄中也能过得有滋有味。还有些混混留在乡村,是因为在村庄里找到了致富的偏门。
混混在乡村中最典型的致富偏门是开地下赌场。赌场对社会危害甚大,极易造成家庭悲剧和社会不稳,但开赌场却一直能够获得超额回报,甚至可以一夜暴富,历来为各种灰色或者黑色群体所青睐。新中国成立后严禁赌博,赌场更是在中国内地完全消失。近些年来,赌博现象重新在中国出现,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地下赌场。由于被中国法律所禁止,现在的赌场不仅都处于地下状态,而且敢于开赌场的人,肯定都具有灰色或者黑色背景。在城市中开设地下赌场,因为交通方便,容易聚集大量赌徒,但是也很容易被警察抓获,因此一些开设地下赌场的人就将目光投向了乡村。开赌场在混混们的黑话中被叫做“开课”,组织开课者被称为“校长”。“开课”时“校长”一般从每次赌局的赢资中“抽水”百分之十,而且还兼对赌徒发放高利贷,获取的暴利极其惊人。在农村调查,常听到某混混晚上“开了一次课”,第二天就开回一辆小汽车的新闻。在乡村做“校长”必须在当地具有相当的势力,这样,当地的混混到赌场潇洒的时候才不会因为输了钱而搅局,放出的高利贷才不会被人赖账,因此这些人或者有朋友是当地的实力派混混,或者本身就是当地有影响的乡村混混。
主要活动场域在城市和乡镇的混混,偶尔回到乡村有三个原因,一是回村介入村民纠纷,二是回村争夺村庄中的资源,三是敲诈村庄中道路等公共工程的承包者,或者鱼池、煤矿等资源的承包者,尤其是这些承包者为村外人的时候。
混混们回村介入纠纷,当然不会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他们只是以暴力
为后盾,为纠纷的其中一方——通常是混混的亲戚或者朋友——撑腰。对于混混提出的解决方案,如果另一方愿意接受,调解便告结束,如果不愿接受,混混们则会露出狰狞面目,以武力逼其就范。
案例1:2009年,湖北某村的两个村民因为一处荒山的承包权发生纠纷,其中一方给某个离开村庄在城市里当混混的亲戚打了一个电话,不到半个小时,二十多个混混就坐着中巴车从城里赶到纠纷现场,为其助威,如果不是另一方报警,警察及时到场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当村庄有尚未承包的山林、鱼池,或者这些山林和鱼池的承包期将至时,或者村庄中有树木、房产等集体资产拍卖的时候,混混们也会回到村里参加争夺,在这些利益足够大时,甚至还会有一些外村的混混参与进来。
案例2:2010年,笔者在山东H县调查时发现,当地只要有村庄拍卖树木或房屋等集体资产,就会有混混参与到拍卖中去,并劝其他竞拍者退出。尽管这些混混在劝说其他竞拍者退出的时候很少会使用明确的威胁性语言,但由于大家都清楚这些混混的背景,准备参与竞拍的村民便会或者主动退出,或者以完全不可能竞拍成功的底价参拍,让混混们以极低的价格竞拍成功。某镇的镇委书记告诉笔者,在镇里拍卖闲置资产时,也常常会有混混参与进去。2009年,该镇公开拍卖一个倒闭多年的镇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就有一个本镇有名的混混参与竞标。镇里本来想找个理由阻止其参与竞拍,却苦于这个混混完全符合参拍资格,只得作罢。拍卖前一天,这个混混分别找到其他几个投标人,表示:“大家平时关系都很好,这次参加投标一定要公平竞争,千万不要闹出什么事来,搞得伤了和气。”混混的语气听起来很平和,话里隐藏的威胁也很明显。几个竞拍人只好分别向镇里打电话,表示要退出第二天的竞拍。镇委书记得知事情的真相后,便告知派出所所长。所长在拍卖前找混混单独谈话,要求其退出。混混一口拒绝:“我合法参加竞拍,凭什么退出?”所长只好直接说,你昨天对其他几个参拍人进行过威胁,你如果不主动退出,我现在就可以把你带走。混混态度很强硬地说,我哪一句话是在威胁?派出所长也没有办法,镇里只好在拍卖会开始的时候,借口被拍卖的镇办企业有债务纠纷,债权人刚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拍卖被迫取消。
四、使用暴力的主要方式:从直接使用暴力转向以暴力为后盾
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是混混最为典型的特征之一。不过最近十余年来,乡村混混们使用暴力的频率却变少了,在暴力的使用方式上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混混主要是以直接暴力为主,动辄对人拳脚相加,但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后,混混们开始变得比以前“文明”了。不过,说乡村混混变得“文明”了,只是相对于1980年代来说,他们直接使用暴力的频率变少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多以暴力为后盾,而不是说他们不再使用暴力了,事实上,如果失去了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这个特征,混混们就很难被称为混混了。
如今的乡村混混大多只在以下场合使用暴力:一是为了证明自己或自己在团伙的“实力”,而与那些不愿承认其“江湖地位”的混混或混混团伙发生斗殴;二是在使用暴力威胁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三是当有人愿意花钱请他们出面时;四是针对那些妨碍了他的利益或者影响了他的“威名”的村民。
案例3:在湖北S县楚镇,玉虎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混混。1999年,未满三十的他当选本村村主任。2002年,玉虎带领本村村民到粮站卖粮,由于去的较早,本村村民排队时排在了前面。一个长得比较结实的外村村民来得较晚,来后见到排在前面的村民中,有一个玉虎村里的老实巴交的村民,便横蛮的过去插队,未被允许,便对其拳脚相加。玉虎见状,过去要求外村村民自觉排队,并向被打者道歉。这个人不认识玉虎,见他长得很清秀,便骂他多管闲事。玉虎大怒:“连我玉虎村里的人也敢欺负,我看你是活得不耐烦了!”说罢,一脚将其踹倒在地,并报以一顿老拳。外村村民听到管闲事的人是玉虎,不仅不敢还手,被打之后还马上连连道歉,并自觉排到队伍的最后面。村民们讲到此事时评论说:“玉虎在我们这里名气这么大,他带去卖粮的老百姓被人欺负了,如果他不能讨还公道,以后还怎么在附近混?村主任怎么当的下去?”
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打工潮在农村的兴起,混混们也做出了相应的调适,以顺应新的形势需要。混混们在使用暴力的主要方式上,也从直接使用暴力转向了以暴力为后盾。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留在村里的混混的地位比从前巩固了。随着大量的混混“进城打工”,留在村庄的混混越来越少。少数留在乡村的混混,由于以前的“威名”仍在,又没有更加年轻的混混来取代他们的位置,他们在村庄中的地位变得更加稳固了,现在,他们即使不使用暴力,也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因此,只要没有人妨碍他们的利益,他们在跟村民交往的时候都会表现得很有礼貌,遵守村庄内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
案例4:笔者在湖北S县农村调查时发现,当地的鱼池等资源的承包者中,混混占有相当的比例。混混们对这些资源的承包权,一般都是通过竞拍获得。他们能够竞拍成功,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竞拍价格比较高,但也很少听说他们在竞拍时使用了暴力,而是因为只要他们在竞拍中出现,即使一直表现的一团和气,其他村民也会主动退出。村民们心里清楚,如果混混们竞拍失败,将会有什么等待着他们。某村有一个三十多亩水面的水库,承包者是一个年约四十的村民。笔者与他聊天时得知,他是在第一任承包者的承包期到期之后,通过竞拍接手的,现在他每年的纯利润都超过10万元,而他所交的承包费只是10年一共3万元。笔者每次见到他与村民打交道的时候都极其和气,便对他如何以极低的价格竞拍成功感到好奇。深入调查后才得知,他曾经因为打架“威震一方”,最近10年左右,村民们虽然不仅没有见过他与人打架,而且他每次见了其他村民也都是和和气气的,但在他家中,却经常可以见到当年与他一起“混江湖”、至今仍在“黑道上混”的朋友。事实上,他现在之所以不再使用暴力,只是因为他的&ldq
uo;地位”已经得到了村民的公认。这也是在竞拍水库承包权时,他虽然没有对任何人有过威胁性的语言和行为,却能够以极低的价格取得承包权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原因是,混混们发现,拳头是他们“抓经济”的“优势”所在,在“抓经济”的时候,只需要让人知道他们的“优势”即可,如果以暴力为后盾就能够达到目的,何必再使用直接的暴力呢?
在1980年代,混混的江湖地位主要依赖跟人打架时的狠气,以及与朋友交往时的义气。打出来的江湖地位还需靠着打来维持,当他们年纪逐渐增大,遇事时不再那么冲动,一些人结婚后更是有妻子管着,狠气开始不如从前,他们便逐渐退出江湖。新的一批年轻混混通过拳头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开始取代退出江湖的混混的地位。
当市场的逻辑开始进入村庄以后,混混们开始发现,不仅社会上经济成功人士的地位越来越高,而且江湖地位的维持,也不是仅仅靠拳头就足够了。在湖北调查时,一个年轻时曾是混混,现在已经四十多岁的村民对笔者说:“以前在混混们中间,谁的拳头厉害谁就可以混得有味,身边总是有一大帮小兄弟,每次出去都是前呼后拥的,但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只会打架,口袋里却没有钱的混混,就根本没有小兄弟愿意跟着他混了。”
在“涉足市场经济”之初,乡村混混常用的手法是,“采购”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到各村找村干部强行推销。后来发现,强买强卖不仅有可能被村干部报警,而且许多村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财务危机,他们即使能够把“商品”推销出去,“货款”也很难回收。不过,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混混们的经验也变得越来越丰富。他们开始发现,“做生意”的时候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办法,既可以更轻松地赚到钱,又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惩治的风险,才是最好的方法。现在,混混们发现“商机”以后,一般会先向掌握实权的人行贿,如果达到目的,他们会始终表现的与普通村民无异,如果商机最后给了别人,他们才会亮出拳头。在拍卖会上,混混们的主要方法则是,在拍卖会前找其他参拍人谈话,暗示如果混混没能拍卖成功的后果,让其知难而退。
案例5:湖北省J县S镇地处山区,每个村都有丰富的山林资源。2008年笔者在该镇调查时发现,许多村的山林承包权被混混们取得,而那些尚未承包出去的山林也被混混们觊觎。2007年,W村准备将村里的一段土路改建为水泥路,为了筹集修路资金,村里计划拍卖50亩山林的承包权。消息发布后的第二天晚上,几个衣着光鲜的年轻人带着一份厚礼,开着小汽车来到村支书家,很客气的向村支书提出,希望能够得到山林的承包权。村支书知道,这几个人是全镇有名的混混,如果让他们承包,不仅承包费会极低,而且,他们砍伐的木材肯定会超出采伐指标,并盗采用边的山林。村支书只好委婉地说,村里有修路的意向,但并没有决定是否通过拍卖山林凑集资金。如果拍卖山林而混混们没得到承包权,肯定会把他们得罪,村里只好向外宣布,经村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拍卖山林,修路资金将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混混们留下的礼物,村支书找了许多关系,花了几个月时间才终于退了回去。至笔者进村的时候,村里修路的计划已经提出一年多了,却因为资金没有落实到位而始终无法开工。
五、组织化程度:从无组织转向组织化
作为越轨者,混混的人数在乡村始终只是少数,所做的事情也是不得人心的,但就是这少数人,却能够横行乡里。这一方面反映了混混们具有一般村民所不具有的狠劲,即所谓“我是流氓我怕谁”,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混混们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而普通农民的组织程度则比混混们差许多,很难联合起来和混混们对抗。
混混们具有比一般村民更高的组织性,并不表明他们形成了固定的组织。一百多年前,明恩溥就曾经指出,地痞是当时中国社会安定的头号敌人,但他同时也发现,混混们并没有形成某种固定的组织,他们只是在被保证殴斗极富刺激或者事后有犒赏的情况下才会被组织起来(明恩溥,1998: 221)。临时组织起来且人数很少的混混,在人数众多但一盘散沙的普通村民面前,却可以因为这一点点的组织性而为所欲为。
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初,混混们虽然经常聚在一起偷鸡摸狗、吃喝玩乐、打架斗殴,但其内部结构并不紧密,在组织形态上与明恩溥所描述的清朝末年的混混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然而,近期的研究发现,历史上一直处于松散状态的乡村混混,近些年逐渐开始变得组织化了。黄海在对湘南H镇的研究中发现,该镇混混的网络结构逐渐显现轮廓。在H镇,除了一些单凭好勇斗狠、偷鸡摸狗、流窜偷盗的“混混”之外,主要存在两股大的“混混”势力与群体(黄海,2008b)。而萧楼研究的浙江夏村,乡村混混在城市化中已经和城市混混合流,建立等级秩序,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形成了团伙性比较明确的灰色社会集团(萧楼,2008)。陈柏峰和董磊明的研究也发现,每个乡村混混的关系网络都以自己为中心,其外围主要是同类乡村混混,这样,乡村混混之间就通过关系网络保持着松散的联合关系,这些关系网叠加在一起,还形成了大致的混混网络(陈柏峰、董磊明,2009)。
(一)近些年来,乡村混混之所以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主要为了适应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
在1980年代,混混们主要活动在本村及周边村庄,主要生活在熟人社会及半熟人社会中。在人民公社时期,每个村都办有自己的小学。在一个村内,同一个年龄段的年轻人不仅因为多年同在一所学校接受教育的经历而相互了解,而且因为共同成长的经历而建立起友谊。当他们从学校毕业并踏入社会后,因为打工潮尚未出现,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三个月种田,九个月休闲”的季节性特点,更是让他们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无事可做。读书时一起上学、一起玩耍的同学,踏入社会后,又因为无聊而聚在一起,在本村及周边村庄四处闲荡玩耍。青春期的叛逆心理,让他们经常做出诸如偷鸡摸狗、打架闹事之类的越轨行为。那些经常有越轨行为的年轻人,因此被村民称为混混。同一个村组的混混经常聚在一起,四处惹是生非,这样的地缘性“团伙”看似一个组织,实则不然。首先,这种&l
dquo;团伙”内缺乏组织性。这种“团伙”往往是在玩耍的时候,因为与人发生冲突而打架,或者想起偷鸡摸狗,临时纠集起来的,打架或者偷鸡摸狗结束了,“团伙”也就不存在了。其次,这种团伙内没有明确的头目。那些有狠气、讲义气的混混,会在混混群体中比较有地位,但是那些偷鸡摸狗或者惹是生非的事情,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并不一定因为他的组织而发生。对这个时期的混混的特点,我们可以归纳为“有临时性团伙,无固定性组织”。
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某个混混一旦打出了“江湖地位”,他将不仅在“江湖”上扬名,而且本村的所有村民都会知道他的“英雄事迹”,其故事有时候甚至会传遍周边村庄。乡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有很强的地域色彩,但城市和乡镇人却更多的是单位人,社区意识非常淡薄,在同一栋楼中生活多年却互不相识的事情非常普遍。可以说,城市中的社区主要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混混们即使在某个社区做出了什么“英雄事迹”,也很难让社区里的大多数人知晓,而只是在各个混混群体中产生影响。更何况,弄出太大的动静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将迅速引来警察。混混在村庄中碰到什么纠纷,即使是一个人,也可以因为村庄中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而从亲戚或者同村的混混中得到帮助,但进入城市和乡镇后,如果只是依靠一个人的拳头,不仅很难像在村庄时那样产生影响,而且当他与其他混混产生纠纷的时候,更将由于好汉难敌四手而处于下风。
混混们在村庄中生活时,基本不用考虑生活问题。农村中的生活谈不上好,但是由于生产粮食和蔬菜,混混们不管是在自家还是在朋友家,都很容易填饱肚子,住宿问题也很容易解决。来到城市和乡镇后,吃住却都成了必须考虑的问题。要在城市中生存下去,他需要或者找一个正当工作,脱离混混生涯,或者加入某个混混团伙,继续“混”下去。
混混们在城市中抱团,最容易利用的是两种关系,一是地缘关系,二是同学关系。而这也是乡村混混来到城市后,经常会以同乡为纽带建立起网络结构的原因。以这两种关系为依托,他们或者与城市中的混混团伙合流,或者与其他地方的进城乡村混混联合起来,在城市和乡镇中发展出团伙性比较明确的灰色社会集团来。
(二)乡村混混近些年之所以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也与现代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出现,为混混们方便联系提供了物质基础有关
1980年代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让每个农户都拥有自行车,村民的主要交通方式还是步行,这使得大多数混混的活动空间局限在步行容易到达的范围之内,这一范围大致相当于施坚雅所说的“基层市场区域”(施坚雅,1998: 10)。这也是混混们当时主要生活在熟人社会及半熟人社会的一个客观原因。
十余年前,电话在农村尚不多见,而现在手机在大部分农村都已经得到了普及,根据笔者的调查经验,大多数农户家中至少拥有一部手机。手机虽然已经普及,但许多农民却经常是一天也难得接到一个电话,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节约,而是因为与外界的交往较少,除了与家人和亲戚联系,手机很少能派上用场。在村庄中,那些手机经常响起的村民,常常会引来身边村民羡慕的目光。电话较多的村民大多数都属于以下三种人之一:生意人、村干部或者混混。打工潮兴起后,混混间因为进入城市和乡镇扩大了的空间距离,却又因为手机的出现而缩小了。手机的普及,并没有增强普通村民间的相互交往——对于同一个村的村民来说,直接交流并不存在障碍,而效果则要远远强于手机。但是这对混混们来说却很重要,因为有了手机,一旦“有事”,他们马上就可以取得联系,通过摩托车和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即使从县城回村也不需要多少时间。
六、与村庄政治的关系:从游离于村庄政治外到向村庄政治渗透
在古代中国,皇权不下县,政府对乡村的统治,是借助于那些并非官僚,但却帮助政府征收赋税并实现其主要的统治职能的经纪人来实现的。经纪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代表社区利益的“保护型经纪”,另一类为榨取乡民的“赢利型经纪”(杜赞奇,1996: 37)。那些心狠手辣的盈利型经纪,基本上都是当时乡村中的混混。
混混尽管一直存在于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但在儒家伦理的影响下,极少能够涉足村庄政治。混混涉足村庄政治,成为榨取乡民的盈利型经纪完全属于例外。只有在少数社会动荡的年代,保护型经纪失去了生存空间,混混们才可能以盈利型经纪的身份登上村庄政治的舞台。
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政权不断下沉。建国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混混不仅没有进入村庄政治的可能,而且连在村庄中存在的空间也变得几乎没有。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在基层治理中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张厚安等,1992: 1),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任务,县乡村体制在实践中成为一种“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 28)。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村之间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实际上在压力型体制下,来自乡镇的税费收取、计划生育、普九达标等任务,村干部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人民公社解体之初,国家从乡村社会有所退出,混混重新出现在乡村社会,但是仍然无法介入村庄政治。
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在农村的汲取力度加大,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收取税费提留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乡村出现治理性危机。一些乡村在尝试过多种办法都无法足额收取税费,以至于运转都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开始利用混混协助收取税费。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将税费收取了上来,而混混们不仅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还能得到一定的报酬,双方皆大欢喜。最初,混混完全是以打手的面貌出现,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来协助乡村完成税费的收取,但不久乡村就发现,与其在收取税费的时候带上没有合法身份的混混,不如将他们吸纳进体制,让他们以村组干部的身份直接参与税费的收取。于是在少数地方,混混开始进入村组干部体制。当混混成为村组干部后,他们开始发现,体制精英的身份不仅让他们在村民们面前耍威风变得更加“合法”,而且还可以捞取更多经济上的好处:贪占集
体资金,或者控制村庄中的资源。
那些上任后只知道使用暴力的混混,不久就因为民怨太大而被乡镇撤职,另外一些混混上任后则不再那么频繁地使用暴力,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现在不仅拥有以前积累起来的“威信”,而且还拥有了村干部的身份,成了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即使不使用暴力,也可以做到让村民们服服帖帖。
混混做干部,当然得不到村民们发自内心的支持,因为他们不仅以暴力为权力后盾,而且捞取钱财的时候不择手段。1999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以前,混混可以被乡村直接任命为村组干部,然而,随着民主选举进入乡村,要成为村干部必须得到村民的选票认可。那些当上村干部后仍然胡作非为的混混们,当然不可能得到村民们发自内心的选票。对于放开进行真正民主的选举的结果,乡镇心里很清楚,混混们心里更是明白。已经当上村干部的混混们当然不愿意在选举中该落败,于是,他们便通过贿选、威胁等方法操纵选举。乡镇当然知道混混们在选举时采取的手段是违法的,但是他们也不愿看到这些能够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将税费顺利收起来的“好干部”落选,只好对这些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税费改革后,国家不仅不再从村庄收取税费,还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等各种补贴,向村集体拨付转移支付以维持其运转。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为其完成收取税费等工作,从逻辑上看,乡村利益共同体瓦解了,乡镇在具体工作中大大减少了对于乡村“混混”的需求,并因此具有了打击混混的可能性(贺雪峰,2007)。不过,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变成现实。由于财政压力,乡镇政府只处理保稳定、招商引资以及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黄迁海,2006),只要混混们没有引起大的民愤并影响到社会稳定,乡镇就不会有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尽管乡镇缺乏打击混混的积极性,但那些仍然担任村干部的混混却发现,取消收取税费后,通过加码收取税费来中饱私囊已经没有可能,他们担任村干部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在那些资源很少的村庄,混混们开始退出村庄政治,但在那些拥有一定资源的村庄,村庄政治仍然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为了继续赢得选举,他们或者在选举期间大宴宾客,或者对村民们威逼利诱,在少数村庄的选举中,当混混看到通过这些手段仍难以当选,无法继续控制村庄资源的时候,甚至会发生流血事件。
混混渗入村庄政治,目前虽然仅仅存在于极少数村庄,但却是一个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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