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成人教育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三项国标”):《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于2012年10月12曰正式发布,并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教育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实施“三项国标”对于建立“管办评分离制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形成新型教育管理体制具有积极意义。
“三项国标”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服务评价,涉及培训组织的法人资格、保障条件、招生收费、培训教学、师资管理、过程监控等具体服务规范;“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要求。如果用“三项国标”的视角去审视我国海员教育与培训,我们发现,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完全符合标准。
一、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范畴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指: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指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标准年龄下限为十八周岁问。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对“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都有明确的含义解释,并都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活动。
船员培训项目种类繁多,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各类船员教育培训项目合计45项。
船员教育培训是终身的,从职业资格证书、岗位适任证书、期满换证、职务级别提升证书变更、特殊船型岗位资格证书,到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知识更新证书、为满足新公约要求的补差证书,船员的教育培训之路没有终点。
二、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由国家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写道: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即培训机构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w。这与“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者标准:“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致,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船员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船员管理规则》中还写道:“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由于船员培训实施考教分离,培训机构只是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负责培训教学,考试、发证由国家海事局委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联网管理平台实施归口管理,学员如果不在具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贝I]没有报名考试的资格,更谈不上获得证书。
三、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办学条件门槛高
1.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对于不同的培训项目有不同的场地设备要求,对教(实训)室用房、多媒体设施、消防安全通道、实训实操设备、教学模拟器等等设施、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分别作了详细地规定。其中用于实操的模拟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市场价格不菲,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能获得培训项目资质。这就自然排除了大部分没有办学投资实力的中介咨询公司申请培训机构资质。
2.培训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中理论教师、实训教师的人数以及师生比有明确的配比要求,教学人员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的同时还要具有船上职务及工作经历,即所谓双师型教学工作者,并且要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评估、考试,取得相应证明。同时还要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都要不仅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还得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这与“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专业资格的要求完全相符。
3.管理制度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要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质量控制体系一般依据质量标准来建立,该体系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须建立系列文件化程序,对与培训相关的工作流程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验核,是培训机构获得培训项目资质批准的必备条件。
以上几条办学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为船员教育培训的规范化运行扫清了障碍,使只专注于盈利而条件又不具备者望而生畏。目前在国家海事局注册在案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全国约100家,多数为航海教育院校(本科、高职、中职学校层级不等),也有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办学。培训机构的信誉和质量皆得以保障。
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落实措施到位
1.±咨训实施过程有规范
培训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培训教员的名单要求录入船员培训教师师资库,不在名单中的教员不得使用;培训机构须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收费标准须经物价审核部门批准并备案;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曰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曰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曰起3曰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2.质量体系运行有保障
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建立程序化文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曰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质量记录的形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过程进行控制;对体系文件的拟定、审批、发布、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采集、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定,以及纠正措施实施与验证等活动进行控制。
3.海事机构管理监督有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培训机构通过内部审核制和外部审核制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部审核
至少每年进行1次,外部审核至少2年一次;同时通过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的管理评审制,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另_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曰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对具体的培训项目实施抽查制度。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国家海事局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培训与考试、发证的关系看,船员教育培训多为强制培训,从其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和监督检查的保障功能看,它不仅符合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规范,甚至是超标完成了对培训机构过程管理的细节规范,从而提升了培训机构的信誉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威,并有效保证了培训质量^因此,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现行经验对规范我国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具有借鉴价值。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科技的曰新月异和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化,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项目也不会仅仅局限于国家海事机构强制培训的范畴,对于新技术船舶和国际船东的新需求,一些非强制类项目培训已登门入市,国家海事机构和培训机构理应跟上规范管理的步伐,既要鼓励船员培训市场的繁荣局面,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船员培训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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