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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的发展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成人教育


  一般而言,大学自治可作三种理解:一种主谓结构的动词词组、一种理念或一种程度。作为一种大学自治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认为是一种主谓结构的动词词组;作为一种对后世大学产生影响的文化资本的时候,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理念;而作为一种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度量参数时,则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程度,即大学自治度。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一道横亘于高等教育研究领域里的世界性难题,笔者试着从系统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点力所能及的探讨。序参量是系统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大学自治如若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将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大学自治,从而充分重视大学自治在政府与大学关系构建中的积极作用。
  一、政府与大学关系:一个关系系统
  序参量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是一个系统论概念,是系统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状态参量。因此,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不是一种系统,就成为了“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这一命题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1. 系统科学已由传统的“实体”实在向“关系”实在转变
  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观念,“实体”作为哲学的最基本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和独立存在的,一切其他范畴都必须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具体性、个别性是其特点之一。在形而上学哲学观中,“实体”是通过经验性常识来进行感知的。如:当一个人看到一只老虎吃肉时就得出世界上所有的生物都只吃肉的结论;然后从这一结论进而又得出另一个结论,即所有的生物获取能量,都是为了生存。显然,这种思维方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无独有偶,物理科学也承认上述实体观念的本体论意义,并以此为起点,把形而上学的实体观念向日常不能直接感知的领域扩展,建立起了高层次的实在观,然后再反过来,对在狭隘经验域中形成的观念进行反思与修正。于是,从17世纪开始,建立在科学实验基础上的分析还原成为以机械论为代表的近代自然科学主要研究方法,表明世界统一于物质“实体”,整个世界都是由最简单的物质质点所构成的。这种把世界多样性抽象为简单统一性的方法就是近代占统治地位的“实体中心论”的典型表现。因此,曾经的传统科学充斥着物理实体,其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寻找各种始基和简单要素。
  贝塔朗菲一般系统的诞生改变了人们上述认识世界的方法。一般系统论的“系统”、“整体”和“整体性”的思维方法,把此前被视为形而上学的概念变成了一个可定量描述的、可实证研究的科学概念。机械论的整体等于部分之和,在系统论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即通过协同,部分之和还可以大于整体。而整体性被看作是一系统区别于其他系统的一种规定性,反过来说,一系统之所以区别于另一系统,只是因为系统都是作为具有整体性的东西而存在的。因此,一特定的系统,总是伴随着其特定的整体性。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说:“不管怎样,我们被迫在一切知识领域中运用‘整体’或‘系统’概念来处理复杂性问题。这就意味着科学思维基本方向的转变。” [1 ]而无论是“系统”也好,还是“整体”和“整体性”也罢,都属于关系属性。同时,建立在机体论基础之上的一般系统论研究方法是非还原论的,注重的是“实在”里面本来固有的“关系”特征和整体性。贝塔朗菲说:“我们反对还原论和把现实看作‘无非是一堆物理粒子……’的理论,与此不同,我们把科学看作是一些‘透视法’,这种透视法是具有生物的、文化和语言秉赋和局限性的人创造出来对付宇宙的。” [2 ]另外,在传统科学中,“部分”倍受关注,“整体”和“整体性”却往往被忽视。基于此,一般系统论以及在其基础上创立起来的控制论、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等一系列系统自组织理论,一并向人们揭示:世界的统一性不仅仅在于物质“实体”方面,而更本质的是在系统的结构“关系”方面。因此,系统理论从哲学实在的角度,实现了从传统的物理“实体”实在向系统科学的“关系”实在的转变。
  综上所述,政府与大学关系就是一种系统,是一种关于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的关系系统,在系统理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称之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
  2.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属于系统科学中的一般关系
  大学自欧洲中世纪诞生起就与政府建立起了关系,教会试图把持对文化的控制,主教委任校董或总监对大学实施管理;政府总是用交税、提高日用品价格等各种方式干预大学,甚至不惜动用警察等国家机器。因此,彼时的政府与教会都试图与大学建立起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大学惯用罢课、迁徙等方式极力抗争,并在教皇、地方教会、封建王权间的微妙关系中往往实质性地获得了一些自主权。从而,大学自治传统得以形成并作为大学的一种文化资本得以固化。但即便如此,大学与政府还是建立起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通关系。自治城市能够从大学的存在中得到诸多好处,如“他们是一批可观的经济主顾,而且能为培训政府顾问和官员提供场所、并为城市带来赫赫声望” [3 ]等;大学也争取到广泛的特权,包括:免税免役权和司法审判权、颁布任教特许状和授予学位权力、罢课和迁校权等 [4 ]。自此,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就从未间断过。14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大学陷入到了政府和教会对大学的撕扯之中,此时民族国家的政府羽翼渐丰,势力不断增强,大学诸多特权被渐次取消,从而大学渐被政府牢牢控制。此时的巴黎大学已完全“沦为国王的掌中玩物” [5 ]。而且,随着中世纪大学的不断衰落,政府已逐步创建起了由封建王侯参与之下的真正公共性质的学校。这一时期,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之后,随着洪堡柏林大学和范·海斯威斯康星大学的建立,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陆续得以确立,政府与大学关系也逐渐由政府控制逐渐走向两者合作。
  如此看来 ,政府与大学之间的确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关系。那么,政府与大学之间的这种比较纯粹的“关系”是否属于系统理论意义上的“关系”呢?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是由政府与大学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构性关系,是有实体支撑的,即有若干种要素(子系统)构成;同时,政府与大学之间的这种关系又是客观存在着的。因此,在系统科学已由“实体”实在向“关系”实在转变、系统理论已由“关系一般”取代了“实体一般”的背景下,系统理论就是要对客观存在着的关系进行整体和部分上的“透视”,因此,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系统论意义上的关系,是系统理论的研究对象。
  二、系统理论中的“序参量”
  序参量(Oder Parameter)是科学家在系统理论研究中提出来的一个系统自组织理论概念。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认为子系统的合作形成序参量,而序参量形成后又支配着系统大量子系统的行为,从而主宰着系统的演化进程和结局。因此,序参量是反映系统有序程度改变的状态参量 [6 ]。
  我们知道,任何系统的子系统的运动都会有两种运动趋向:一种是子系统自发的无规则运动,如热运动,这种运动是在世界中本来就存在着的,只能使系统从整体上呈现出混乱和没有结构;另外一种是由子系统之间的关联耦合引起的协调运动,这种运动能驱使系统形成特定的结构和功能,从而走向宏观有序。而系统究竟处于何种状态则是由这两种运动趋向的相对关系决定的,即由占据主导地位的能量趋向决定该系统的状态。序参量的形成表明系统内子系统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占据了主导地位。序参量形成的情况下,虽然系统里子系统的无规则运动仍然存在,但这些无规则的运动会服从于以序参量为主的运动。这正像“大江东去”的各个水分子,一方面存在着热运动,另一方面又都融汇到东去的大潮流之中,即融合在序参量支配下的运动模式之中。显然,一旦序参量形成,系统内大量子系统的行为再也不是不受约束的了,而是一个受序参量支配的役使过程。
  哈肯的协同论指出,在复杂系统中,整个系统的有关信息将由序参量向我们提供。当系统的宏观行为改变时,这一点尤为明显。系统运动发展过程中的状态参量,按它们各自在系统演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存较短时间的量也叫快弛豫变量,亦称快变量或稳定模,它们在系统演变的过程中稍纵即逝,犹如过眼烟云或昙花一现;一类是生存时间较长的量也叫慢弛豫变量,又称慢变量或不稳定模,对系统的整体演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数量上看,描述系统子系统各个行为的大部分参量均系快变量,而慢变量为数极少,往往只有一个或几个。一般说来,序参量是生存较长的量,支配着生存较短的量。也即事物的演化受序参量的控制,演化的最终结构和有序程度决定于序参量,即生存较长时间的量。
  三、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
  既然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一个关系系统,属于系统理论的研究范畴,那么,大学自治究竟是不是这一系统的序参量,则需要在厘清大学自治本质内涵的基础上,弄清大学自治是否具备作为系统序参量所要求具有的各种特性。
  1. 系统中序参量的判别
  不同的系统序参量的物理意义也不同。比如,在激光系统中,光场强度就是序参量。在化学反应中,取浓度或粒子为序参量。在社会学和管理学中,为了描述宏观量,采用“测量”、调研或投票表决等方式来反映对某项“意见”的赞成或反对,这种反对或赞成的人数就可作为序参量。那么,为什么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呢?
  根据前述所言,要成为支配系统演化的序参量,就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由系统内部大量子系统在竞争与协同作用中产生的集体模式,并且能够进一步支配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的行为和运动;二是基本贯穿于系统演化过程的始终,因而它本身必定是寿命长的变量;三是能够度量系统有序程度的变化,因而它是反映系统从无序到有序以及从有序到新的有序的变量;四是极其活跃的“革命性”因素,系统内的变化总是首先从它开始,它的变化又总是支配着大量子系统以至引起整个系统的变化 [7 ]。
  2. 大学自治的内涵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不断地变化着。很显然,现今的大学自治内涵已远非是中世纪大学时期的大学自治。罗伯特·伯达尔(Robert Berdahl)把现代条件下的大学自治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自治,另一类是程序性自治。所谓实质性自治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学或学院拥有制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的权力;所谓程序性自治,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学或学院只拥有为实现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而决定有关措施的权力 [8 ]。实质性自治更接近于中世纪大学时期的自治,不过,现在也能找到相近的版本。如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对大学自治权力范围的界定就是如此,这份报告认为大学自治应主要包括:其一,制定资金使用于特殊的目的;其二,支出费用仅受审计上的监督;其三,决定大学雇员的分配、工作负担、薪资升迁;其四,选择教师、行政人员及学生;其五,建立有关登记学位授予、开设课程及发展计划上的学术政策;其六,形成有关学术自由、成长比例以及研究和服务活动的行政政策等 [9 ]。而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大多集中在程序性的自治领域。如,英国教育家埃里克·阿什比(Eric Ashby),将大学程序性的自治要求和范围归结为6个方面:其一,在学校管理中抵制非学术干预的自由;其二,学校自主分配经费的自由;其三,聘用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其四,招生的自由;其五,课程设置的自由;其六,决定考试标准方式的自由 [10 ]。
  但无论如何,自治是大学的天然特性,中世纪大学传承下来的大学自治已成为大学一种文化资本用以抵御各方对己实施干涉与控制的“大学之盾”,自治的实质性和程序性只是作用发挥程度的区别而已。
  3. 大学自治具备[www .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论文发表的服务,欢迎 光临]作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序参量所需要的各种特性
 第一,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各子系统竞争与协同的结果,并且能够进一步地对该系统中其他子系统起支配作用。
  首先,大学自治反映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子系统之间的竞争。一般而言,系统中的要素为了保持各自的个体性,必然会处于相互间的竞争之中,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要素尤其如此。政府、大学分别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两大要素,很显然,它们各自都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政府处于社会组织的上层,惯于以一个强者、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喜好凌驾于包含大学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之上;而大学则常以“学者社团”自居,乐于坚守其自治传统,坚持学者应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竭力排斥政府对自己的控制。于是,这种个性差异导致政府与大学二者间的竞争,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中世纪大学曾不惜以迁徙校址、罢课等方式与当时的各政府要素展开竞争,国王则常常以卫队横加干涉;民族国家成立后,政府更是从司法的高度明示着对大学控制的合法性。因此,大学自治背后蕴含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政府和大学两个要素的相互竞争。同时,大学自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毋庸置疑,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一个关于政府让大学如何发展的问题,在这一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政府,它和大学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就是要通过发展高等教育来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说明,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存在着同一性,即该系统的统一性。自然而然,基于这种统一性,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政府和大学要素就会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产生协同效应。
  实际上,我们这里讲的大学自治不仅仅是指一种大学理念,更多的则是指一种实实在在的大学自治程度,即大学自治度,也就是大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很显然,大学自治度的达成,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政府要素和大学要素相互竞争与协同的结果。竞争中有协同,协同中有竞争。只有竞争没有协同,大学与政府会无休止地对抗下去;只有协同没有竞争,要么大学失去个性,要么政府失去个性,这很难想象。因此,大学自治(度)绝非大学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它既是大学与政府竞争的结果,更是政府与大学协同的结果。也即,不论如何,大学自治(度)是政府与大学竞争与协同的产物。很显然,这个大学自治度已然成为一种规则被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所认可与接受,这种“规则化”的大学自治度必然也会反过来制约和支配这一时期这一国家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各子系统的行为。
  第二,大学自治贯穿于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化过程的始终,是系统中的永恒变量。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概念。追根溯源,大学自治萌发于基尔特(Guild)性质的中世纪高等教育行会组织(“stadium universitas”),而且这种自治是由当时自治城市自动派生出来的,与当时的城市自治当局并未形成一种强制性的关系,与当时的封建王权和教会更无关系。只是随着学生阶层的出现和职业型教师的出现,而使高等教育行会组织规模不断得以扩大,特别是其重要性不断提升之后,当时的教会、王权和自治城市或公社等各政府要素才开展对大学控制权的争夺,从而也就真正形成了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问题,大学自治也就随之成为了影响政府与大学关系演变的变量之一,中世纪大学也确实在教会、世俗王权和自治城市之间的微妙关系中觅得了较大的自治空间。虽然这种自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大学自治,但中世纪大学争取自治的传统已作为一种文化资本和大学的内在逻辑,为后世大学用以抵御政府等外部力量无理干涉的有力盾牌。现代美国教育学家布鲁贝克也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11 ]
  的确,作为一种理念的大学自治一直贯穿于政府与大学关系演化的始终,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具体内涵。到了洪堡柏林大学时期,随着大学科学研究职能的确立,“教学和研究自由”已成为一种大学原则,在此影响下,学术自由成为了大学自治的具体目标,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也自此实现“双剑合璧”,大学自治的内涵也自此得以扩充。此时的国家、政府与大学关系已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正如洪堡所言:“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 [12 ]时至今日,大学自治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着。现今的大学自治被公认为须有限度,没有政府不干预的大学自治,大学自治须与大学自律相结合 [13 ]。
  因此,大学自治伴随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始终,是一个现实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更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概念,无疑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一个永恒变量,生命力极其旺盛。
  第三,大学自治是度量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有序程度的显著参量。
  正如前面所论及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各子系统竞争与协同形成的大学自治,实际上是一种大学自治度,因此,大学自治本身就是一个“度”的概念。这种“度”是政府与大学关系表达式中的因变量,并非固定不变,恰恰相反,大学自治度不仅会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差别,而且还会在同一时期里不同省份、地区之间有所在人员聘任方面,更是能够度量政府与大学关系现状。一般而言,政府控制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政府垄断着校长任命权 ,德国甚至还一度长期掌管着教授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权,等等。
  同时,大学自治还度量和反映着一国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进程。如文化国家观下的德国,其大学的“双元管理体制”历经时代变迁,伴随着国家管理能力的衰减,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在“减法”中渐弱,大学自治在“加法”中渐强,最终代表大学自治的“团体大学”结构取代“官僚—教授”大学管理模式中的“教授大学”传统结构。因此,大学自治见证了德国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进。英国和法国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且,世界范围内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的趋同,都是可以用大学自治来进行度量的。
第四,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极其“革命性”的因素,系统内变化总是首先因其引发,其变化又总是支配着系统大量子系统以至整个系统的变化。
  毋庸置疑,从系统的稳定性来看,大学不失为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动乱分子”。一般而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来源于系统中政府和大学等子系统的竞争。而大学自治伴随着大学的存在而存在,其理想型的终极目标永远可望而不可及,大学时时守护和不断争取着更大程度的自治。因此,大学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竞争的源泉,其竞争的目的就是要无限接近其理想的大学自治目标。但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是一对现实的矛盾,二者此消彼长,大学自治度的扩大则意味着政府控制度的减弱,政府与大学关系则向前推进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自治的“革命性”是不言而喻的。世界大学发展史对此已作出了充分的证明,甚至,因为大学引发的政府与大学关系问题最终波及到了整个社会层面。如:因不满大学硬件设备赶不上学生人数增加的速度,法国于1968年爆发了不满政府的学生运动,要求进行教育改革,继而由于工人和政治领袖的加入,使得学潮演变成“五月风暴”,成为整个社会的危机,最终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危机。
  不仅如此,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变化还首先由大学自治引发。一般而言,一定的政府与大学关系基于一定的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的平衡,但只要有政府控制的存在,就会有大学不断的自治诉求,因为政府出于自身需要对大学的控制,无论如何都会影响到大学按自身内在逻辑去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大学在与政府的竞争中总是处于先手位置,并影响着整个系统的变化与发展。
  综上所述,大学自治具备作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序参量的所有特性,无疑当是这一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
  四、大学自治与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
  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的事实已十分清晰,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真正发挥其在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构建中的应有作用呢?
  1. 大学自治有效推动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
  大学自治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大学自治都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起着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行为的角度看,大学自治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起着“革命性”的作用;从理念的角度看,大学自治具有很强的号召力,是大学抗拒政府控制的文化资本;从程度的角度看,大学自治反映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状态,向前、停滞不前抑或倒退,从而反过来影响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也正是在上述三种意义上的大学自治的作用下,大学才与政府形成竞争关系,并在彼此的竞争中,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在一番博弈之后,各子系统最终实现协同,大学一方往往会有所斩获,政府一方往往会有所让步,系统新的平衡和有序得以建立。但大学自治引发并形成的系统新的平衡只是暂时的,随着大学自治要求的常态化,新的一波竞争与协同会接踵而至,如此往复,不断地推动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不断演化。
  由此看来,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是一个在大学自治的影响和作用下,从一个平衡走向另一个新的平衡的过程。因此,大学自治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起着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此已给出很好的证明。法国的“五月风暴”直接发动了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引擎,政府即时颁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法》,加强了法国大学的自治,推动了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发展;“施潘事件”虽然没有动摇德国国家对大学实施强力控制的“阿尔特霍夫体制”,但在20世纪90年代大学内部自治性组织结构的得以确立的情况下,德国大学成为真正的“松绑的大学” [15 ],大学自治成为这一变化的真正推动力;等等。
  反观中国,近现代大学属外生后发型,起步较晚,至今也不过百余年。相应地,大学自治成为一种舶来品,很难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即使真正的大学自治曾经在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出现过,但那也只是在政府无能为力时的机会主义,持续的时间较为短暂,并未建立起稳固的政府与大学关系模式,因而,具备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度,其政府几乎一直把持着大学的生死存亡。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大学被作为经济部门服务于国家建设;之后,更是出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育革命对大学的极端摧残,校舍被破坏,教授当做牛鬼蛇神被下放,大学几乎名存实亡,何谈自治?!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大学自治在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作为序参量的支配与役使作用,基本无用武之地,大学自治对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推动作用的发挥十分有限。
  不过,虽然大学自治在推动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化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大学自治在中国的土壤上毕竟还是在生长,尽管这种本土化的过程极为缓慢。不过,根据自组织理论,作为序参量的大学自治,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化中的慢弛豫变量,其生长速度本身也应是极为缓慢的,这是政府与大学关系成为世界难题的症结之所在,也是其魅力之所在。从中世纪大学时期的大学自治理念的诞生,到洪堡柏林大学时期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实现“双剑合璧”,经历了六七百年;诞生千余年来,大学自治也还在西方国家的土壤上生长着、发展着。因此,作为序参量的大学自治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影响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大学自治也在对和定将继续对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产 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大学自治与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
  诚如上述所讲,尽管缓慢,大学自治一直在推动着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并对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构建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动作用,一是要坚守大学自治理念,此乃前提与基础。中世纪大学是大学自治的原型 [16 ]。虽然由此萌发的大学自治理念已历时近千年,从当时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到现如今的大学,虽然其形态、组织结构早已迥然相异,但大学的基本精神——对真理的探求始终如一。现代大学策源地的柏林大学,洪堡明确地赋予了现代大学仍然不受外部力量控制,需按大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大学自治内涵,倡导以“教授治校”为核心的学术自由,发展了大学创造知识的职能。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时期,范·海斯更是发展了大学的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职能,丰富了大学自治与社会需要紧密联系的新内涵。因此,从古至今,大学自治理念是以知识为中心的。
  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随着大学功能的多样化,特别是大学作为一个实体与外界社会的不断增多,外界对大学的冲击越来越大,逐利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学整体本身及其成员与外界交往的原动力,大学自治理念趋向功利化,自觉迎合市场似乎成为大学自治的应有之意。尤其在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民主思想与民主精神高度缺失,大学对市场和政府的依附性更是明显。如果这种变了味的大学自治理念常此以往,得不到及时纠正的话,势必使大学完全听命于市场与政府,使大学成为功利化的奴婢,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的大学自治,也万万不能在构建大学自主型的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而且不仅不会,反而会使政府与大学关系向着更加僵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坚守大学自治理念也包括大学敢于提出正当的大学自治诉求。只有大学不断地提出自己的自治要求,才会不断地与政府形成竞争关系,达成协同,从而真正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7 ]。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动作用,二是要不断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此乃根本。一定的结构决定一定的功能。要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就要建构起合理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即大学自我治理的结构。关于大学的内部治理问题,世界各国不同的国情也决定了各国不同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比如英国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大学治理体系和以副校长为中心的大学管理体系 [18 ];法国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学习和生活委员会的大学内部治理机构 [19 ];美国由大学董事会、管理部和教授会组成的大学管理体系 [20 ]等。考虑到中国之具体国情,笔者甚为赞同郭平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中提出来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党委领导是指将以前的“委员会制”与“一长制”相结合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保证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大学校长在大学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地位,“大学校长是大学发展的统帅和灵魂”,“一个大学校长往往直接影响一所大学的兴衰”,“每一所成功的大学无不与一个优秀的大学校长相连” [21 ],中国大学也无疑需要强化校长治校。如果说“党委领导”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校长治校”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那么,“教授治学”则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根本。实行教授治学,有利于实现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互平衡。
  在此,还要特别提出来的是,虽然政府也是影响大学自治以及大学自治能力提升的因素之一,但改善大学自治与提升大学自治能力最为主要的还是在于大学自身。目前,“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已在一些大学建立起来,但个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一方面大学行政化,造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行政权力垄断大学内部治理的一切事务;另一方面学术自由缺乏学术规范的约束,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使大学学术遭遇信任危机等。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动作用,三是要逐步扩大大学自治度,此乃关键。如前所述,作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序参量的大学自治,是度量政府与大学关系有序程度的显著参量,因此,大学自治度反映和决定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类型,也即有何种程度的大学自治就会有何种类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长期以来,中国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控制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迫切需要提升大学自治度。对于中国而言,目前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种近似于程序性的大学自治。大学自治在中国的提法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认定,但该法具体规定的高校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实质上都是程序性的。而且,中国大学的这种程序性自治是从政府的角度提出来的,与西方大学自治的要求发自于大学本身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中国必须提升大学自治度,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大学自治在构建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总而言之,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大学自治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合理构建应坚守大学自治理念,不断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逐步扩大大学自治度。不过,自治理念的坚守、自治能力的提升主要责任在大学,而扩大大学自治度的责任则主要在政府。其中,扩大大学自治度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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