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2001年由东南大学等三所高校率先向教育部提出了进行自主招生申请,教育部随即对这三所高校进行了批复,允许它们在江苏省内进行定点试验,这也由此拉开了中国高校进行自主招生考试改革的序幕。2003年教育部授予了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为首的22所重点大学进行自主招生的资格,并且规定这22所高校具有5%的招生名额限制。2004年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进一步扩大到了28所,学生的报名方式也有所改革,分为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两种方式。2009年,北京大学根据自身的实际招生情况,紧密围绕教育部所制定的政策方针,为了更好地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或者学科能力突出的学生,决定试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拟招收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科生招生计划人数的3%以内。关于自主招生考试的规模,同样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根据教育部2009年的文件显示,共计已经有76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以清华大学为首的五所高校宣布联手招生,“华约”宣告成立,2010年以北京大学为首的七所高校也宣布在自主招生中联合命题,统一考试,“北约”也宣告成立,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2010年的自主招生考试规模出现了火爆的场景,很多大学甚至专科院校的报名人数都出现了“井喷”现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100所高校具有了自主招生的资格。
我国从2001年率先试行自主招生以来,自主招生在这十余年时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不仅成了我国高考的有益补充,也转变了很多高校、中学的办学思想,为我国素质教育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自主招生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还不成熟,很多监管机制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因此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
一、高校自主招生权力的有限性
1998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标志着我国对于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正在逐步放开,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在逐渐扩大。但是在这种进步的背后却依旧有一些问题,法规中规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办学规模由国家核定,因此确定高校自主招生规模的权力还是取决于政府部门,高校基本没有自主权,无法根据本校的实际需要自由调整人数。其次,法规中虽然指出高等学校可以制定自主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这两项方案制定以后,是否需要政府批准才可实行,还是高校可以自主实行,由此也影响了高校自主办学的一些权力。另外,我国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除去高职院校)仅限于部属大学和一些进入“211工程”的优秀地方院校,绝大多数的大学不具有自主招生的资格,这样不利于高校招收到自己需要的具有创新潜力的学生或者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也不利于更多的学生脱颖而出,被挖掘出来,更不利于高校办出自身的特色,打造特色品牌专业去吸引学生。甚至“在某些人的意识中,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办学自主权并非高校固有的权利,而是政府给高校的授权,这种‘下放’的权力政府随时可以收回。”[1]
综上所述,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受到了限制,某些学校甚至不具有这种权力,自主招生权力受限其实更多地反映了高校自主办学权力是受限制的,并没有得到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充分保障和认可。
二、自主招生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首先是地域环境和考试内容的不公平。在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等状况是存在差异的,然而这种差异却被很多学校忽视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有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学生,他们由于受到地域环境等方面的限制,无法接触到最新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同时也无法享用生活在城里的同龄人所使用的教育资源,因此将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放在一起考试,使用相同的试题和选拔标准,进行综合素质测定,会对农村的考生有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在一些考试测试题中会有对当下时事的看法,这对于很多来自城市的学生来说不是很困难,因为他们天天耳濡目染,总会有一些看法和思想,但是对于来自农村的学生来说就很麻烦,因为他们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这些时事,不了解最新的技术,所以根本无法作答,致使他们很难脱颖而出,针对这种在自主招生考试中的现象,教育部也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2012年下发了通知,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高校在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申请考生时,应向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或考生等适当倾斜。①针对这个问题同济大学率先制定了向西部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学生倾斜的政策,对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农村学生制定了另外一种面试考核标准。目前,同济大学招收的农村学生比例已超过20%,这一比例较全国其他名校高出一倍以上。同济大学针对农村学生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举措是值得国内其他高校借鉴学习的。
高校招生范围的不公平,例如:一些地方性高校在确定自主招生的选拔范围的时候,只是针对本地区或者邻近省区的考生,外省市的考生不具有报名资格。再例如:上海户籍的考生既可以参加统招前提下的自主招生考试,也可以报名参加“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主,高考成绩为重要参考”的自主招生考试,这样对其他地区的考生就很不公平,地域偏见和不公平很明显。 因此,在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中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问题,需要我们逐一破解,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和考试公平。
三、自主招生过程中的效率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在两会期间就曾提出了“自主招生的根本问题不是公平,而是没有效率。”我国高校已经组织了多年自主招生考试,每年的招生规模和报考人数不断增加,而各大高校也是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报名资料审核、考试组织、考试监督以及举办冬令营测试等活动,但是很多高校最终录取的学生并不多,往往达不到计划的招生人数,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因此,提高自主招生考试的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四、自主招生过程中的诚信问题
首先是学生与家长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生为了参加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在自己的推荐表格上弄虚作假,虚填自己的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特长、获得奖项等,从而使自己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而某些家长更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不惜托关系、找门路,帮助自己的孩子制造虚假的成绩单和其他证书,从而获得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资格。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对参加考试的其他学生也有失公平。
其次是中学的诚信问题。当下许多中学都盲目追求升学率,追求通过高考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数量,于是有些中学会将成绩中等或者中等偏上的学生的成绩单篡改,将他们推荐给高校,从而参加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而优秀的学生则被高校留下,准备参加全国的统一高考,从而达到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升学率的目的。
最后是高校的诚信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自主招生的考试选拔过程中,某些高校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不得不说,在当下的中国,“作为普遍性判断标准的东西首先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情、理结合,构成了传统中国最普遍的审判基准。”[2]况且,中国是一个“人情超级大国”[3]。“人情关系网络”也非同一般。在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基于各种“关系”而滋生的人才选拔“异化”,是造成高校诚信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也是一部分公众对自主招生考试选拔透明性持怀疑态度的主要原因,加强监管和改善监管机制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五、在自主招生过程中,一些高校难以突出自身特色
面对这种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某些高校并没有激发那些通过自主招生考试所选拔上来的学生的潜能;另一方面,学校针对学生的特色专业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由此导致了某些高校并没有突出专业和学生的特色。
回到原点,高校进行自主招生的最初的目的就是选拔符合本校要求的素质全面且优秀的学生,或者是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爱好和潜能的学生,例如:北师大针对那些爱好天文学和哲学的学生所制订的自主招生攀登计划等。教育部也是通过文件要求,各个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自主招生录取方案。然而事实却是,许多高校的招生简章非常相似,考试选拔程序雷同,各大高校只是盲目追求那些优秀的学生,而自己本校的专业特色和要招收的学生类型却没有突出表现出来,使得很多通过自主招生的学生最后在大学阶段泯然众人矣,这些高校没有将高考这种统招形式的考试和自主选拔考试的性质做出本质的区分,是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虽然自主招生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高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试点阶段,因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机遇并存,自主招生考试模式是高校自主招生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也是高校对自主办学内在认识的外在体现,自主招生考试模式能否正确改革和良好运行,不仅关系到高校能否通过自主招生考试选拔出优秀的创新型人才,同时也关系到高校能否在公平与社会信任的前提下,有效率、低成本地进行,更是关系到我国未来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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