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民办高校的定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急剧膨胀,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华侨华人捐资助学,积极为我国的教育发展贡献力量。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以后,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并取得较快发展。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为专科和本科,预计在未来几年内,部分民办高校还会进一步申报硕士点等,进一步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存在的若干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若干规定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民办高校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来帮助规范和管理民办高校,但从整体而言,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截至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或条例来规范民办高校的正常发展,这就使得很多民办高校未能得到有效、充分、健康地发展,与公立高校比起来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2.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是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的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并不是很明确,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管理;有的学校甚至存在校长追求办学质量和校董事会追求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有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式管理现象较明显,重大决定都是一个人决定,这易使学校在很多方面出现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校舍建设、设备添置、校长资格等问题上要求宽严不一;对吸收社会资金办学的政策不够明确,未能充分调动投资者、捐资者的积极性,不少学校因投资不到位而使得办学经费严重短缺,只好实行“游击”战术,无法形成长远规划。
3.价值取向不端正
教育事业本身是一种公益事业。但在部分举办者眼里,对公益性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价值方向上是存在偏差的。他们将投资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比如:投资者将学校的经费挪为他用,把本身是学校的资金转投到效益比较明显的房地产等其他行业,致使学校的资金周转困难,学校运营不佳,管理混乱,教师的工资拖欠或是滞留奖金,这都大大削弱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学校的办学质量。
4.招生行为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时,过分夸大学校的办学效果,模糊毕业证书类别,甚至有的民办高校在某些专业没有得到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大批量的招收学生就读,等学生毕业时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不能如期发放给学生,使得很多学生出现拿不到双证的尴尬局面,这对民办高校的毕业生造成更大的就业压力;或者是借用其他知名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这些行为在办学过程中经常出现,严重危害学生的切身利益。
5.教师队伍不稳定
首先,民办高校的教职员工都不属于国家编制队伍。由于当前的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教师都希望在公立学校就职,民办学校是他们无奈的选择,因此经常出现“公立学校挤破头,私立学校招不到教师”的尴尬局面。其次,部分民办高校未能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的“五险一金”,甚至有部分民办高校把学校的周转资金、教师的工资挪为他用,严重拖欠教师的工资,导致教师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影响他们教学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学校的办学质量。此外,由于招不到教师,很多民办高校只能去聘请一些已经退休的老教师或是刚刚从高校毕业的青年教师。已经退休的老教师,他们虽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在一些思想及授课方式上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导致教学过程的脱钩。刚从高校毕业的青年教师,他们不但缺乏有效的教学经验,而且很多把就职于民办高校作为一个跳板,一边在民办高校工作,一边另谋出路,等时机成熟就直接转行,或是在其他单位也有工作,身兼数职,导致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教学工作,这就使得民办高校出现教师队伍不稳定和师资力量不强的情况。
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其生存与发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无论在学校内部,还是在外部环境,都存在不少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
1.端正办学方向,加强自身建设。
(1)提高教育质量,办出特色。民办教育能否在社会主体教育园中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关键在于其整体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高应着眼于基本知识的掌握,基本技能的培养,着眼于基本能力和创造精神的培养,着眼于各类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迈出教育的误区,才能使教育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私立学校也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对举办者期望收回办学本金,希望收回教育投资并获得一定的回报予以完全的否定。他们的付出,社会给予一定的回报,法律应该给予支持。
(3)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首先,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学校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任命校长,并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管理体制是不健全的。因为民办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自主权过大,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而造成重大失误。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学校的重大决策可以有校务委员会委员和教师代表参与讨论,最后做出相关决定。
2.促进教育立法,创造外部环境。
同“依法治国”一样,民办高校要想健康顺利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做保障。因此,制定民办教育法律首先要有以下明确的价值取向:首先必须是一部振兴民办教育的法律,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其次是一部能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学生的权益,一般人都将其教育法视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学生的管理法,如通过法律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则往往被忽视;再次立法应当规范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行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对民办教育法律来说,它既要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行为,同时也要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3.加大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资助
这一点在国外比较明显。在美国,政府会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资助,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周转,包括直接拨款和税收减免等各种形式。在日本,《私立学校法》规定了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实现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政府资助私立学校的三条原则,为政府资助私立学校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正逐渐改变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方式,把“资助”改为“奖助”。政府不再给私立院校平均资助,而是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确定经费补助的多寡,即政府资助体现效益优先的原则。我国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占很大比重,社会捐赠微乎其微,政府拨款捐赠的例子很少见,办学经费捉襟见肘,使得民办高校无力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下工夫,民办高校只能在低层次徘徊。由此可见,政府对民办高校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扶持是很有必要的。
4.关注教育市场供求变化
每个国家都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自己国家的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上大学适龄人口的下降,教育市场出现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高校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可能导致大学的倒闭。因此就出现了名校和薄弱学校的两极分化。有名气的大学拥有很高的竞争力,可以确保入学者数量,没有名气的大学生源数越来越少,最终可能变成“荒校”。我国的人口众多,高等教育还有待发展,但要看到我们已经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而且可以预见到不久的将来高中毕业生数量将减少,民办高校首先要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学校知名度;其次要注重建立特色和品牌,不可贪大求全;再次要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应对机制,招生对象、教育目的、培养方式、专业和课程设置等都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总之,民办高校只有规范和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家给予相应的资助,实行内外相结合,我国的民办高校才能继续屹立于高校的队伍中,否则只能面临倒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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